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对省12届人大5次会议第436号建议答复的函
您们提出的《关于优化不动产抵押流程,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建议》(第436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贷款通则》第十二条,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第(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的相关规定,企业不一定要先注销上次抵押才能办理续贷,企业要续贷的可向银行提出续贷申请,根据企业和银行之间的抵押期限变更合同,企业和银行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抵押期限变更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是一项民生工作,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组织和实施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意义重大。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在下一步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我们将对你们提出的建议予以积极的研究、完善、改进,促进企业的发展。同时遵循依法登记、高效便民、规范管理的原则,改进工作措施,改善登记服务,促进不动产登记行为更加规范,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更加保障。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4月21日
(联系人:张谦、徐晓清;电话:028-87036767、87036093)
2017年4月21日
(联系人:张谦、徐晓清;电话:028-87036767、87036093)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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