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对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16号建议答复的函
自《人社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3号)下发后,我省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将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仲裁专项经费等在内的仲裁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保障了调解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
根据国家现行规范津补贴政策,仲裁员办案补助不属于规范津补贴内容,不能纳入规范津补贴范围。目前,国家并未对专、兼职仲裁员办案补助出台过相关政策和标准,我省也未执行。下一步,我厅将积极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反映办案补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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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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