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业厅对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29号建议答复的函

  • 2015年01月08日 15时53分
  • 来源: 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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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伊林等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政策的建议》(第529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延长政策补助年限和提高补助标准的问题

      退耕还林工程自1999年启动以来,国家和省根据形势变化先后出台了有关政策。在1999年至2003年,国家按每亩每年退耕地300斤原粮和20元生活补助的标准直补到农户。补助年限因林种而异,其中,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2004年,国家根据耕地状况和粮食生产形势,完善

      了退耕还林政策补助办法,原则上向退耕户由补助粮食改为补助现金(“粮改现”),省政府根据我省区域差异,对民族地区(含民族待遇县,下同)省财政单独增加30元,即按每亩每年退耕地260元的标准直补到户,内地工程县按每亩每年退耕地230元的标准直补到户。

      第一轮政策补助到期后,针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和解决农民长远生计问题,2007年国家颁布了《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一方面延长了对退耕农户的直补年限,另一方面建立了一定规模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集中用于退耕农户基本口粮田建设、能源建设、生态移民、补植补造和后续产业建设。省政府结合我省实际出台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的意见》(川府发〔2007〕51号),对民族地区退耕还林补助仍按第一轮补助实行全额直补,补助标准是每亩260元/亩。内地工程县现金补助105元/亩,生活补助20元/亩(与管护挂钩)。在巩固成果专项规划中,针对树种选择不当造成品种不对路没有经济效益的问题,专门安排了“品种改良与低改”、“丰产经营”等项目,引导退耕农户加强对现有退耕地的抚育管护经营,积极开展林下种植养殖,拓宽致富渠道。通过最近几年项目实施,优化了林种树种结构,提升了林地经济效益,促进了农民增收。

      由于物价不断上涨,加之近年来国家免征农业税、实施粮食直补等惠农政策,以及土地流转价格不断提高等,退耕还林政策比较优势逐渐丧失,存在补助标准明显偏低的问题,已不能充分保障退耕农户的经济利益。由于退耕还林工程属于国家重点生态建设工程,其政策制定、任务和资金安排等事权在中央,我厅将继续加强向中央有关部门汇报反映,进一步向国家争取提高补助标准、再次延长政策补助或其它补偿政策;另一方面,退耕农户在当地林业部门支持下,通过实施森林抚育、造林补贴、灾后重建植被恢复等项目,调整种植结构,发展工业原料林、特色经果林等后续产业,提高退耕农户经济收入,调动他们经营管护积极性,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二、关于调整专项建设项目,增加林区道路建设子项目的问题

      2007年,国家出台完善退耕还林政策,决定在退耕还林区实施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2008年,我省结合实际,自下而上编制了《四川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2008—2015年)》,并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批复。在规划时,由于国家对专项建设资金使用方向有明确要求,因此未将林区道路建设纳入专项规划内。2010年,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规划中期调整的通知精神,我省按照原有政策不变、原有总体规划不变、工程县投资补助总额和建设进度不变及尊重农户意愿等原则进行了微调,由于林区道路建设不属于原8年规划内容,因此,在此次微调中未能将其纳入调整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局)一再强调,各地要严格执行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不能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基于国家批复的规划属于刚性规划,林区道路建设无法纳入专项建设范围。我们将继续加大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力度,同时,建议通过争取其他项目资金改善退耕还林地区的交通条件。

      感谢你们对我省林业和生态建设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林业厅

    2014年4月4日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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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林业厅对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29号建议答复的函

  • 2015年01月08日 15时53分
  • 来源: 林业厅
  • 李伊林等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政策的建议》(第529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延长政策补助年限和提高补助标准的问题

      退耕还林工程自1999年启动以来,国家和省根据形势变化先后出台了有关政策。在1999年至2003年,国家按每亩每年退耕地300斤原粮和20元生活补助的标准直补到农户。补助年限因林种而异,其中,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2004年,国家根据耕地状况和粮食生产形势,完善

      了退耕还林政策补助办法,原则上向退耕户由补助粮食改为补助现金(“粮改现”),省政府根据我省区域差异,对民族地区(含民族待遇县,下同)省财政单独增加30元,即按每亩每年退耕地260元的标准直补到户,内地工程县按每亩每年退耕地230元的标准直补到户。

      第一轮政策补助到期后,针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和解决农民长远生计问题,2007年国家颁布了《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一方面延长了对退耕农户的直补年限,另一方面建立了一定规模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集中用于退耕农户基本口粮田建设、能源建设、生态移民、补植补造和后续产业建设。省政府结合我省实际出台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的意见》(川府发〔2007〕51号),对民族地区退耕还林补助仍按第一轮补助实行全额直补,补助标准是每亩260元/亩。内地工程县现金补助105元/亩,生活补助20元/亩(与管护挂钩)。在巩固成果专项规划中,针对树种选择不当造成品种不对路没有经济效益的问题,专门安排了“品种改良与低改”、“丰产经营”等项目,引导退耕农户加强对现有退耕地的抚育管护经营,积极开展林下种植养殖,拓宽致富渠道。通过最近几年项目实施,优化了林种树种结构,提升了林地经济效益,促进了农民增收。

      由于物价不断上涨,加之近年来国家免征农业税、实施粮食直补等惠农政策,以及土地流转价格不断提高等,退耕还林政策比较优势逐渐丧失,存在补助标准明显偏低的问题,已不能充分保障退耕农户的经济利益。由于退耕还林工程属于国家重点生态建设工程,其政策制定、任务和资金安排等事权在中央,我厅将继续加强向中央有关部门汇报反映,进一步向国家争取提高补助标准、再次延长政策补助或其它补偿政策;另一方面,退耕农户在当地林业部门支持下,通过实施森林抚育、造林补贴、灾后重建植被恢复等项目,调整种植结构,发展工业原料林、特色经果林等后续产业,提高退耕农户经济收入,调动他们经营管护积极性,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二、关于调整专项建设项目,增加林区道路建设子项目的问题

      2007年,国家出台完善退耕还林政策,决定在退耕还林区实施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2008年,我省结合实际,自下而上编制了《四川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2008—2015年)》,并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批复。在规划时,由于国家对专项建设资金使用方向有明确要求,因此未将林区道路建设纳入专项规划内。2010年,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规划中期调整的通知精神,我省按照原有政策不变、原有总体规划不变、工程县投资补助总额和建设进度不变及尊重农户意愿等原则进行了微调,由于林区道路建设不属于原8年规划内容,因此,在此次微调中未能将其纳入调整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局)一再强调,各地要严格执行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不能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基于国家批复的规划属于刚性规划,林区道路建设无法纳入专项建设范围。我们将继续加大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力度,同时,建议通过争取其他项目资金改善退耕还林地区的交通条件。

      感谢你们对我省林业和生态建设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林业厅

    2014年4月4日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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