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439号提案答复的函
丁文军委员:
经省政府同意,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大降费力度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建议》(第0439号提案),是省政府领导今年领衔办理的重点提案。按照之前与您面对面沟通汇报的情况,针对您关心的有关问题,我厅又组织进行了专门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社保缴费负担过重问题
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的总要求和国务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具体部署,我省及时制定出台了《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27号),并从5月1日起全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调低费基、稳定缴费方式,企业负担明显减轻,有力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的平稳运行。
(一)主要政策措施
一是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二是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1%的政策,符合条件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继续执行下调20%、50%费率政策。目前,全省实施下调20%费率政策的统筹地区5个,实施下调50%费率政策的统筹地区10个。三是从2019年5月1日起,按2018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各险种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分别为16179元、2697元。四是按照国家部署稳定缴费方式。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险种缴费继续按现行征收体制征收,待国家明确移交时间、标准后,按规定做好移交工作。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各地不得自行集中清缴历史欠费,不得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
(二)社保降费减负成效。
降费政策实施后,我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幅达15.8%;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下降19.6%左右,失业、工伤保险继续保持较低费率,降费减负成效逐步显现。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属于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与之前的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政策相比力度明显加大。经统计,截止11月底,全省累计减负246.59亿元,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减负188.03亿元、工伤保险减负11.87亿元、失业保险减负46.69亿元。
二、关于政策制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问题
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重要物质基础,同时也直接影响用人单位特别是参保企业的经营成本。此次国家社保降费总体方案和我省实施社保降费减负具体政策措施,正是对企业近年来期盼进一步降低社保费率的有效回应,既立足全国和我省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实际情况,又充分吸纳了社会各界的意见。下一步,我们将会同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持续抓好组织实施工作,更多收集参保企业和职工的意见建议,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强化基金运行监测分析,开展实施效果评估,认真总结政策运行及效应分析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调整完善政策措施,努力实现“应降则降”、“应收尽收”,确保基金可持续、企业与职工同受益。
三、关于不能强迫企业购买社保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及时办理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相关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因人为原因不为职工办理参保等情况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于部分行业用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在国家的统一安排部署下,我省近年来持续推进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同舟计划”专项参保扩面工作。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部门立足我省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切实做好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7〕66号),将在我省铁路、公路等行业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同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通过季度调度、定期通报等形式狠抓工作落实,取得明显成效。目前,全省建筑领域在建和新建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率达到100%。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2月18日
(联系人:峗巍;联系电话:028-8611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