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192号提案答复的函

  • 2014年08月11日 17时34分
  • 来源: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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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政策建议

      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进而建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也是促进农民工真正融入城市,加快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重要途径。

      一、调查案例

      2013年达州市总工会组织有关专家对达州市境内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业、采掘业、服务业三个行业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结果表明:

      1.工资收入情况:被调查者月工资收入1000元以上为1.6%,1000-2000元为31%,2000-3000元为42.8%,3000-4000元为11.7%,4000-5000元为8.2%,5000元以上为4.7%。可见,4000元/月以下中等及偏低收入的占87.1%,为调查对象的绝大多数。

      2.工资主要用途情况:通过问卷调查,被调查者回答用于基本生活的为60.3%,娱乐休闲的为4.7%,储蓄的为5.8%,养家糊口的为36.2%,买房建房的为23.7%,供子女上学的为35.8%,投资创业的无。说明大部分收入主要维持基本生活、子女上学和养家糊口等几方面。

      3.工资增长情况:对近5年工资收入增长情况的调查结果是:回答有一定程度提高的占59.6%,有较大提高的占5.2%,没有提高的占24%,认为相对物价水平而有所下降的占11.2%。

      4.对工资收入的自我评价:被调查者对自己工资收入满意和比较满意的占79.8%,不满意的占20.2%。

      5.“五险一金”缴纳情况:被调查者回答用工方按时缴纳“五险一金”的占25.7%,只缴纳部分项目的占15.6%,将部分项目计入工资中发放的占41.6%,全部未缴纳的占17.1%。

      6.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被调查者与用工方签订有正式劳动合同的占32.8%,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占67.2%。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民工工资整体收入偏低,收入稳定性差。农民工工资的确定没有政策性标准,行业之间、工种之间、不同季节等差距较大,工资收入稳定性差。

      2.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进难度大,进展缓慢。调查结果表明,2013年《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施行后,各级政府推动力度不够,目前主要靠各级工会在推动,由于工会力量薄弱,缺乏号召力,缺乏有效措施,推动力度显然不够,效果并不明显。

      3.“五险一金”缴纳情况差,农民工权益难以保障。调查中发现除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外,多数用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足额为农民工缴纳“五险一金”,严重侵害农民工权益。

      4.部分用工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资双方权利义务不清,给农民工维权工作造成困难。

      5.工会组织维权作用发挥不够。调查中了解到,现有各级工会干部年龄老化、维权人员不足、专业化程度低,特别是一些基层工会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束手无策,难以发挥作用。

      6.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工作缺位。调查表明,劳动权益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侵害劳动者权益案件处理不及时等现象普遍存在。

      三、政策建议

      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各级党委、政府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都肩负着重要责任,用工单位应认真履行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农民工自身也应不断提高法律水平和维权技能。

      1.大力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营造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普法宣传机构和有关执法部门要把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作为全民普法和日常工作的重点内容,让劳资双方真正掌握和了解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真正做到自觉遵守各项劳动法规和有关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各项政策规定。

      2.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足额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资方单方面确定劳动报酬、不按照规定执行劳动保护保障措施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劳动监察等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强监督,依法打击和严厉处罚违法者,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树立法律权威,让农民工合法权益真正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3.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预警预防机制。一是各级劳动执法部门设立劳动违法举报信息平台,接到举报立即调查处理;二是建立拖欠工资单位黑名单制度,并对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三是建立工程项目计提工资准备金制度,由工程单位开户银行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4.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制度。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各级工商和人社部门要加大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建立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诚信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5.强力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化。各级政府要切实贯彻《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支持各级工会广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不断完善协商办法,规范协商程序,促进工资集体协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6.建立企业员工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各级政府要支持工会组织加强对企业员工劳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农民工法律知识水平,增强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

      川人社函〔2014〕317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对省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192号提案答复的函

      贾德先委员:

      你提出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政策建议》(第192号提案)收悉。经与省总工会等部门沟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民工工资整体收入偏低、收入稳定性差的问题

      据统计,自“十一五”时期以来,我省农民工资性收入已实现八连增。从2006年全省农民工全年人均劳务收入4874.3元,上升到2013年人均劳务收入11705元,年均增加854元。省外就业工资收入整体上高于省内工资收入,新生代农民工资性收入高于老一代农民工收入,技能性就业收入高于普工收入,不同工种、行业、季节之间的收入存在差异。由于农民工是宝贵的人力资源,各地都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来稳定就业队伍,去年我省就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发布了企业工资指导线,今年省上拟继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和发布企业最低工资指导线,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提高。同时,省委省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在十届四中全会中,明确提出大力实施就业促进计划,加大农村实用技术和乡土人才培训,广泛开展青年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加强新成长劳动力预备制培训和农村青年、妇女技能培训,启动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对新生代农民工实行免费培训,从源头提升全省农民工的就业技能,从而稳定就业队伍和提高务工收入。

      二、关于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进难度大,进展缓慢的问题

      自2013年《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施行以来,各级工会、人社部门通力合作,在政策落实、宣传、队伍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月”活动,切实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省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加强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队伍管理的通知》,修订了《工资集体协商指导管理办法》,在省级聘用了50名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进行培训、考核和统一管理。同时,积极举办工资集体协商现场会和专题培训,强化了工资集体协商督促检查。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省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交叉检查的通知》,组织7个组对全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情况和宣传贯彻《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情况开展交叉检查。在检查中,我们发现确实存在推动力度不够、效果不明显等问题。为了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工作进度,我们将从以下四个方面着力:

      一是继续广泛宣传贯彻落实《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提高各级党政、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主、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企业广大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认识;二是继续加强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解决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力量薄弱的问题;三是继续开展“集中要约行动”,及时主动向企业发出协商要约,对不按期回应或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依照《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整改,直至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四是启动推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新三年行动计划。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鼓励农民工积极参与工资集体协商,推动企业建立职工工资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从而规范协商程序,提升协商质效。

      三、关于“五险一金”缴纳情况差,农民工权益难以保障的问题

      近年来,为保障农民工“五险一金”的劳动合法权益,国家和省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加以规范、落实。在养老保险方面,《社会保险法》、国办发〔2009〕66号明确规定,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一视同仁。我省出台的川人社办发〔2013〕199号文件也明确规定:“在异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川籍农民工中断就业返乡后,可自愿申请在户籍所在地(以县、区为单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分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通过不断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加强制度宣传解释工作等措施,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在医疗保险方面,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1999〕30号),要求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截止2013年底,全省职工医保参保人数达1287.61万人,参保率已经达到97%以上。在工伤保险方面,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六条第七项:“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的规定,我省在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时,已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前置条件,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一律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根据全省工伤认定案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涉及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占比近80%看,农民工确实存在参保状况不稳定,参保率不高的现实问题。在失业保险方面,一直以来,我省不断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加强扩面征缴,并按时足额落实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2013年,我省制定实施了统一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计发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办法。总体讲,全省在“五险”方面政策不断完善,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参保率不断提高,但也存在部分单位末按规定足额为农民工购买全部险种。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严格落实《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加强督促检查,加大惩罚力度,切实提高和保障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不受侵害。

      四、关于部分用工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全省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大幅提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加大了劳动用工规范管理。以非公企业和小微企业为重点,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努力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同时,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劳动合同法》,对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企业经营者开展《劳动合同法》培训,指导他们与农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劳动合同,针对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季节性强、务工时间短等特点,及时在农民工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认真贯彻落实劳务派遣有关规定,按照人社部22号令,强化劳务中介公司切实履行签定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的义务,充分保障劳务派遣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五、关于工会组织维权作用发挥不够的问题

      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与人社部门始终通力合作,在劳动关系、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由于基层工会干部老龄化、人手少等问题,在维权上确实发挥作用不够。为了降低工作难度,全省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将所有用人单位纳入街道(乡镇)或者社区网格进行监管,实现对用人单位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既能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进行日常规范和指导,又能在有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违法行为苗头时,及时赶到现场,了解情况或者调解处理,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企业。通过实行网格化、网络化管理,有效解决工会劳动保障监察人少事多的矛盾,实现劳动执法维权从被动反应向主动预防转变。

      六、关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工作缺位的问题

      自2007年6月颁布《劳动法》及2010年10月颁布《社会保险法》以来,全省高度重视两法的宣传培训,组织召开了“四川省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新闻通气会,在全省举办《社会保险法》宣传周活动,将《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及宣传提纲编印成宣传手册和宣传画,免费发放到了企事业单位及各级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和基层平台,共发放宣传手册10万册、宣传画4万套、宣传资料片100套。同时,利用厅门户网站(内外网)开设《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宣传专栏,广泛宣传《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知识,开展送政策、送服务、送信息“三送”活动和知识竞赛,引导社会各界全面、准确地学习了解和贯彻实施《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为我省贯彻实施《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由于我省农民工面宽量大、流动性强,在政策宣传上重点覆盖的是省内务工群体,加之各级工会、劳动监察人力不足等原因,确实存在部分维权案件处理不及时等问题。下一步我们将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注重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突出抓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及配套法规政策宣传培训工作,通过编印宣传资料、组织专题宣传、举办知识竞赛、开展宣传周活动、办培训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专题宣传和深度报道,将宣传深入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让企业履行法律责任和承担社会责任。

      你在建议中提到的问题和工作建议对推动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很有借鉴意义,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吸取采纳。感谢你对农民工工作和全省农民工兄弟的关心关注和支持,请你继续给予我们工作建议。随文附寄《征询意见表》1份,请提宝贵意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5月 日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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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省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192号提案答复的函

  • 2014年08月11日 17时34分
  • 来源: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政策建议

      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进而建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也是促进农民工真正融入城市,加快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重要途径。

      一、调查案例

      2013年达州市总工会组织有关专家对达州市境内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业、采掘业、服务业三个行业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结果表明:

      1.工资收入情况:被调查者月工资收入1000元以上为1.6%,1000-2000元为31%,2000-3000元为42.8%,3000-4000元为11.7%,4000-5000元为8.2%,5000元以上为4.7%。可见,4000元/月以下中等及偏低收入的占87.1%,为调查对象的绝大多数。

      2.工资主要用途情况:通过问卷调查,被调查者回答用于基本生活的为60.3%,娱乐休闲的为4.7%,储蓄的为5.8%,养家糊口的为36.2%,买房建房的为23.7%,供子女上学的为35.8%,投资创业的无。说明大部分收入主要维持基本生活、子女上学和养家糊口等几方面。

      3.工资增长情况:对近5年工资收入增长情况的调查结果是:回答有一定程度提高的占59.6%,有较大提高的占5.2%,没有提高的占24%,认为相对物价水平而有所下降的占11.2%。

      4.对工资收入的自我评价:被调查者对自己工资收入满意和比较满意的占79.8%,不满意的占20.2%。

      5.“五险一金”缴纳情况:被调查者回答用工方按时缴纳“五险一金”的占25.7%,只缴纳部分项目的占15.6%,将部分项目计入工资中发放的占41.6%,全部未缴纳的占17.1%。

      6.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被调查者与用工方签订有正式劳动合同的占32.8%,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占67.2%。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民工工资整体收入偏低,收入稳定性差。农民工工资的确定没有政策性标准,行业之间、工种之间、不同季节等差距较大,工资收入稳定性差。

      2.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进难度大,进展缓慢。调查结果表明,2013年《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施行后,各级政府推动力度不够,目前主要靠各级工会在推动,由于工会力量薄弱,缺乏号召力,缺乏有效措施,推动力度显然不够,效果并不明显。

      3.“五险一金”缴纳情况差,农民工权益难以保障。调查中发现除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外,多数用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足额为农民工缴纳“五险一金”,严重侵害农民工权益。

      4.部分用工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资双方权利义务不清,给农民工维权工作造成困难。

      5.工会组织维权作用发挥不够。调查中了解到,现有各级工会干部年龄老化、维权人员不足、专业化程度低,特别是一些基层工会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束手无策,难以发挥作用。

      6.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工作缺位。调查表明,劳动权益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侵害劳动者权益案件处理不及时等现象普遍存在。

      三、政策建议

      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各级党委、政府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都肩负着重要责任,用工单位应认真履行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农民工自身也应不断提高法律水平和维权技能。

      1.大力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营造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普法宣传机构和有关执法部门要把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作为全民普法和日常工作的重点内容,让劳资双方真正掌握和了解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真正做到自觉遵守各项劳动法规和有关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各项政策规定。

      2.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足额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资方单方面确定劳动报酬、不按照规定执行劳动保护保障措施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劳动监察等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强监督,依法打击和严厉处罚违法者,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树立法律权威,让农民工合法权益真正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3.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预警预防机制。一是各级劳动执法部门设立劳动违法举报信息平台,接到举报立即调查处理;二是建立拖欠工资单位黑名单制度,并对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三是建立工程项目计提工资准备金制度,由工程单位开户银行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4.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制度。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各级工商和人社部门要加大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建立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诚信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5.强力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化。各级政府要切实贯彻《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支持各级工会广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不断完善协商办法,规范协商程序,促进工资集体协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6.建立企业员工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各级政府要支持工会组织加强对企业员工劳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农民工法律知识水平,增强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

      川人社函〔2014〕317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对省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192号提案答复的函

      贾德先委员:

      你提出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政策建议》(第192号提案)收悉。经与省总工会等部门沟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民工工资整体收入偏低、收入稳定性差的问题

      据统计,自“十一五”时期以来,我省农民工资性收入已实现八连增。从2006年全省农民工全年人均劳务收入4874.3元,上升到2013年人均劳务收入11705元,年均增加854元。省外就业工资收入整体上高于省内工资收入,新生代农民工资性收入高于老一代农民工收入,技能性就业收入高于普工收入,不同工种、行业、季节之间的收入存在差异。由于农民工是宝贵的人力资源,各地都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来稳定就业队伍,去年我省就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发布了企业工资指导线,今年省上拟继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和发布企业最低工资指导线,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提高。同时,省委省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在十届四中全会中,明确提出大力实施就业促进计划,加大农村实用技术和乡土人才培训,广泛开展青年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加强新成长劳动力预备制培训和农村青年、妇女技能培训,启动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对新生代农民工实行免费培训,从源头提升全省农民工的就业技能,从而稳定就业队伍和提高务工收入。

      二、关于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进难度大,进展缓慢的问题

      自2013年《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施行以来,各级工会、人社部门通力合作,在政策落实、宣传、队伍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月”活动,切实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省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加强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队伍管理的通知》,修订了《工资集体协商指导管理办法》,在省级聘用了50名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进行培训、考核和统一管理。同时,积极举办工资集体协商现场会和专题培训,强化了工资集体协商督促检查。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省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交叉检查的通知》,组织7个组对全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情况和宣传贯彻《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情况开展交叉检查。在检查中,我们发现确实存在推动力度不够、效果不明显等问题。为了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工作进度,我们将从以下四个方面着力:

      一是继续广泛宣传贯彻落实《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提高各级党政、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主、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企业广大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认识;二是继续加强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解决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力量薄弱的问题;三是继续开展“集中要约行动”,及时主动向企业发出协商要约,对不按期回应或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依照《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整改,直至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四是启动推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新三年行动计划。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鼓励农民工积极参与工资集体协商,推动企业建立职工工资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从而规范协商程序,提升协商质效。

      三、关于“五险一金”缴纳情况差,农民工权益难以保障的问题

      近年来,为保障农民工“五险一金”的劳动合法权益,国家和省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加以规范、落实。在养老保险方面,《社会保险法》、国办发〔2009〕66号明确规定,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一视同仁。我省出台的川人社办发〔2013〕199号文件也明确规定:“在异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川籍农民工中断就业返乡后,可自愿申请在户籍所在地(以县、区为单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分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通过不断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加强制度宣传解释工作等措施,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在医疗保险方面,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1999〕30号),要求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截止2013年底,全省职工医保参保人数达1287.61万人,参保率已经达到97%以上。在工伤保险方面,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六条第七项:“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的规定,我省在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时,已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前置条件,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一律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根据全省工伤认定案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涉及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占比近80%看,农民工确实存在参保状况不稳定,参保率不高的现实问题。在失业保险方面,一直以来,我省不断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加强扩面征缴,并按时足额落实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2013年,我省制定实施了统一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计发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办法。总体讲,全省在“五险”方面政策不断完善,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参保率不断提高,但也存在部分单位末按规定足额为农民工购买全部险种。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严格落实《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加强督促检查,加大惩罚力度,切实提高和保障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不受侵害。

      四、关于部分用工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全省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大幅提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加大了劳动用工规范管理。以非公企业和小微企业为重点,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努力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同时,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劳动合同法》,对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企业经营者开展《劳动合同法》培训,指导他们与农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劳动合同,针对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季节性强、务工时间短等特点,及时在农民工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认真贯彻落实劳务派遣有关规定,按照人社部22号令,强化劳务中介公司切实履行签定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的义务,充分保障劳务派遣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五、关于工会组织维权作用发挥不够的问题

      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与人社部门始终通力合作,在劳动关系、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由于基层工会干部老龄化、人手少等问题,在维权上确实发挥作用不够。为了降低工作难度,全省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将所有用人单位纳入街道(乡镇)或者社区网格进行监管,实现对用人单位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既能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进行日常规范和指导,又能在有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违法行为苗头时,及时赶到现场,了解情况或者调解处理,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企业。通过实行网格化、网络化管理,有效解决工会劳动保障监察人少事多的矛盾,实现劳动执法维权从被动反应向主动预防转变。

      六、关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工作缺位的问题

      自2007年6月颁布《劳动法》及2010年10月颁布《社会保险法》以来,全省高度重视两法的宣传培训,组织召开了“四川省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新闻通气会,在全省举办《社会保险法》宣传周活动,将《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及宣传提纲编印成宣传手册和宣传画,免费发放到了企事业单位及各级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和基层平台,共发放宣传手册10万册、宣传画4万套、宣传资料片100套。同时,利用厅门户网站(内外网)开设《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宣传专栏,广泛宣传《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知识,开展送政策、送服务、送信息“三送”活动和知识竞赛,引导社会各界全面、准确地学习了解和贯彻实施《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为我省贯彻实施《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由于我省农民工面宽量大、流动性强,在政策宣传上重点覆盖的是省内务工群体,加之各级工会、劳动监察人力不足等原因,确实存在部分维权案件处理不及时等问题。下一步我们将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注重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突出抓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及配套法规政策宣传培训工作,通过编印宣传资料、组织专题宣传、举办知识竞赛、开展宣传周活动、办培训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专题宣传和深度报道,将宣传深入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让企业履行法律责任和承担社会责任。

      你在建议中提到的问题和工作建议对推动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很有借鉴意义,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吸取采纳。感谢你对农民工工作和全省农民工兄弟的关心关注和支持,请你继续给予我们工作建议。随文附寄《征询意见表》1份,请提宝贵意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5月 日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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