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922号提案答复的函

  • 2014年08月11日 18时10分
  • 来源: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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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整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议

      冯锦黎

      随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基本实现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广受益,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四川省已在个别市州开展整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即将面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建议按照基金筹集模式、参保缴费档次、待遇保障水平“三统一”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整合现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基金省级管理。

      一、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紧迫的重大的政治任务

      按照中央要求,新农保2009年开始在全国部分县市进行试点,以后逐步扩大,计划在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今年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随着形势的发展,可以说,这是刚性要求,也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意义。

      二、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加快我省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当务之急

      经过多年的发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建立,近年来又相继实施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等,覆盖人数越来越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虽然制度上实现了全面覆盖,但随之也出现了这些制度之间怎么样衔接好这个问题,如何保障劳动者在不同的制度之间转移养老保险,使他们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现在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可以有效解决目前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缺失问题,使之成为全民共享的一种公共社会保障资源。统一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标志着我省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全覆盖。

      三、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乡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但由于受基础薄弱、城乡发展不均衡等诸多因素制约,城乡居民生活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据初步统计,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每人每年至少可增加660元收入。这些资金将全部计入城乡居民个人账户,将有效改善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状况,切实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

      因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坚持自愿参保和鼓励参保的原则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应以城乡居民自愿参保为原则,以提高基础养老金和政府补助标准及不断完善制度来吸引和鼓励城乡居民参保。参保的起点年龄应设定在40周岁,凡是城乡居民年龄达到40周岁,尚未就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就应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鼓励和允许16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自愿参保,对于40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未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不管其从何时起参加居民养老保险,都必须自40周岁开始补缴。

      二、建立灵活的养老保险制度

      居民养老保险应实行灵活的制度,一种是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似的,即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以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征收居民养老保险费,其中15%进入个人帐户,5%作为统筹基金,按年征收,养老金以个人帐户存储额除以139,加上基础养老金,城乡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选择多缴(以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3倍作为缴费基数),也可以选择少缴(以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90%);另一种是按现行的标准缴费,按年100-1200元12个档次缴费。缴费应灵活,家庭较富裕的允许多缴,家庭有困难的允许少缴。对于个人而言,经济宽裕的年份可以多缴,遇到特殊困难时可以少缴,允许在困难的时候少缴或不缴,而在生活宽裕时补缴和多缴。对于特殊群体,应该通过各种渠道给予支持参保。为鼓励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以提高养老金待遇,确保老有所养,制定多缴多得和长缴多得机制,多缴多得,即如果按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则由政府给予每年补助100元进入个人帐户;如果按现行标准缴费,则缴费100元政府补助10元,缴费每增加100元政府补助增加10元,最多政府补助100元;长缴多得,即缴费15年以内的,每缴费1年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第16年开始,每增加缴费1年,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第26年开始,每增加缴费1年,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增加3元;第31年开始,每增加缴费1年,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增加4元。

      三、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刚建立起来的新制度,没有积累,目前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所享受的基础养老金和政府补助都需要由国家和各级财政承担,压力较大,也不利于不断提高保险待遇。笔者认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应坚持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集体资金为补充、鼓励社会各界捐助的原则筹集。从目前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状况来看,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建设,我国城乡居民已经或正在进入小康生活,除了部分老少边穷贫困地区的少数贫困家庭无力承担按农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的养老保险费,大部分群众是可以承担的,因此,居民的养老保险费应该由居民个人缴费为主,极少数特别贫困家庭可以按年缴费100-1200元的标准缴纳,或采取其他办法筹资解决。目前,由各级政府对参加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补助,继续按照鼓励参保的政策给予补助;有条件的村(居)组织按年为所在村(居)的居民给予一定的资金缴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作为居民养老保险的补充;对于征地补偿资金应划出一部分作为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缴入居民的养老保险基金中,同时,鼓励企业家和社会各界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提供捐助,作为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基金。

      四、建立乡镇村专门的经办机构

      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改革,工作方式进一步创新。为方便群众办理养老保险业务,应当将经办工作逐步向基层下移,但目前部分乡镇配备的经办人员较少,并且都不是专职人员,经办业务相对困难。

      川人社函【2014】374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对省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922号提案答复的函

      冯锦黎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整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议》(第922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我省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工作分别于2009年、2011年启动实施,并于2012年实现全覆盖。两项制度在短短三年时间里,取得了从无到有、由点及面的跨越式发展。截至去年底,我省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人数达到3001万人,其中待遇领取人数达到1090万人。两项制度的实施,对增加我省居民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我省在国家规定框架内,结合四川实际,于今年4月出台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在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您提案中提出的建议意见,在我省《实施意见》中有较好体现:

      一、关于自愿参保和鼓励参保原则

      《实施意见》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明确了自愿参保的原则。

      《实施意见》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设为13个档次,在以前100元—1000元10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增设了1500元、2000元、3000元3个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予以补助,国家规定的最低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我省自行进行了增加,规定最低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并对各缴费标准按梯次增加缴费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为160元。以上规定较好地体现了鼓励参保的原则。

      二、关于建立灵活的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存,两种制度将我省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全部纳入了参保范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门槛和待遇标准相对较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自愿选择档次定额缴费,缴费门槛和保障水平相对较低,最低缴费标准仅为每人每年100元,同时鼓励有能力的参保人员多缴费多积累,最高缴费标准设为3000元。2013年11月,我省出台了《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率先从省级层面打破城乡户籍界限,允许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率先建立了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通道,较好地体现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灵活性。

      三、关于对困难群体的政策倾斜

      《实施意见》明确了对特殊困难群体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规定。在国家规定的对重度残疾人全部或部分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我省规定对重度残疾人按最低标准全额代缴,并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纳入了代缴范围,体现了助残扶弱的原则。

      四、关于将集体补助资金纳入筹资范围

      《实施意见》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这项规定鼓励将集体补助作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有效补充,拓宽了资金筹集渠道

      五、关于将征地补偿资金划入养老保险基金

      为有效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我省于2008年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被征地农民从年满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被征地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和征地部门(项目业主)共同承担。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部分从其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个人缴费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由征地部门(或项目业主)负责解决。

      六、关于建立乡镇村专门的经办机构

      我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明确了全省各级各部门职责,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在现有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管理系统基础上,整合形成了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我们将继续督促各地夯实基层平台建设,强化管理服务,提升服务质效,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经办规范,管理科学,服务到位。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加大制度保障力度,加快信息化全覆盖步伐,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随文附寄《反馈意见表》1份,请提宝贵意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5月14日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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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省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922号提案答复的函

  • 2014年08月11日 18时10分
  • 来源: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关于整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议

      冯锦黎

      随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基本实现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广受益,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四川省已在个别市州开展整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即将面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建议按照基金筹集模式、参保缴费档次、待遇保障水平“三统一”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整合现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基金省级管理。

      一、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紧迫的重大的政治任务

      按照中央要求,新农保2009年开始在全国部分县市进行试点,以后逐步扩大,计划在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今年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随着形势的发展,可以说,这是刚性要求,也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意义。

      二、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加快我省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当务之急

      经过多年的发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建立,近年来又相继实施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等,覆盖人数越来越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虽然制度上实现了全面覆盖,但随之也出现了这些制度之间怎么样衔接好这个问题,如何保障劳动者在不同的制度之间转移养老保险,使他们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现在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可以有效解决目前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缺失问题,使之成为全民共享的一种公共社会保障资源。统一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标志着我省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全覆盖。

      三、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乡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但由于受基础薄弱、城乡发展不均衡等诸多因素制约,城乡居民生活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据初步统计,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每人每年至少可增加660元收入。这些资金将全部计入城乡居民个人账户,将有效改善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状况,切实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

      因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坚持自愿参保和鼓励参保的原则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应以城乡居民自愿参保为原则,以提高基础养老金和政府补助标准及不断完善制度来吸引和鼓励城乡居民参保。参保的起点年龄应设定在40周岁,凡是城乡居民年龄达到40周岁,尚未就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就应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鼓励和允许16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自愿参保,对于40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未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不管其从何时起参加居民养老保险,都必须自40周岁开始补缴。

      二、建立灵活的养老保险制度

      居民养老保险应实行灵活的制度,一种是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似的,即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以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征收居民养老保险费,其中15%进入个人帐户,5%作为统筹基金,按年征收,养老金以个人帐户存储额除以139,加上基础养老金,城乡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选择多缴(以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3倍作为缴费基数),也可以选择少缴(以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90%);另一种是按现行的标准缴费,按年100-1200元12个档次缴费。缴费应灵活,家庭较富裕的允许多缴,家庭有困难的允许少缴。对于个人而言,经济宽裕的年份可以多缴,遇到特殊困难时可以少缴,允许在困难的时候少缴或不缴,而在生活宽裕时补缴和多缴。对于特殊群体,应该通过各种渠道给予支持参保。为鼓励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以提高养老金待遇,确保老有所养,制定多缴多得和长缴多得机制,多缴多得,即如果按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则由政府给予每年补助100元进入个人帐户;如果按现行标准缴费,则缴费100元政府补助10元,缴费每增加100元政府补助增加10元,最多政府补助100元;长缴多得,即缴费15年以内的,每缴费1年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第16年开始,每增加缴费1年,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第26年开始,每增加缴费1年,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增加3元;第31年开始,每增加缴费1年,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增加4元。

      三、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刚建立起来的新制度,没有积累,目前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所享受的基础养老金和政府补助都需要由国家和各级财政承担,压力较大,也不利于不断提高保险待遇。笔者认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应坚持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集体资金为补充、鼓励社会各界捐助的原则筹集。从目前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状况来看,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建设,我国城乡居民已经或正在进入小康生活,除了部分老少边穷贫困地区的少数贫困家庭无力承担按农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的养老保险费,大部分群众是可以承担的,因此,居民的养老保险费应该由居民个人缴费为主,极少数特别贫困家庭可以按年缴费100-1200元的标准缴纳,或采取其他办法筹资解决。目前,由各级政府对参加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补助,继续按照鼓励参保的政策给予补助;有条件的村(居)组织按年为所在村(居)的居民给予一定的资金缴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作为居民养老保险的补充;对于征地补偿资金应划出一部分作为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缴入居民的养老保险基金中,同时,鼓励企业家和社会各界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提供捐助,作为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基金。

      四、建立乡镇村专门的经办机构

      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改革,工作方式进一步创新。为方便群众办理养老保险业务,应当将经办工作逐步向基层下移,但目前部分乡镇配备的经办人员较少,并且都不是专职人员,经办业务相对困难。

      川人社函【2014】374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对省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922号提案答复的函

      冯锦黎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整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议》(第922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我省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工作分别于2009年、2011年启动实施,并于2012年实现全覆盖。两项制度在短短三年时间里,取得了从无到有、由点及面的跨越式发展。截至去年底,我省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人数达到3001万人,其中待遇领取人数达到1090万人。两项制度的实施,对增加我省居民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我省在国家规定框架内,结合四川实际,于今年4月出台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在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您提案中提出的建议意见,在我省《实施意见》中有较好体现:

      一、关于自愿参保和鼓励参保原则

      《实施意见》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明确了自愿参保的原则。

      《实施意见》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设为13个档次,在以前100元—1000元10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增设了1500元、2000元、3000元3个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予以补助,国家规定的最低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我省自行进行了增加,规定最低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并对各缴费标准按梯次增加缴费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为160元。以上规定较好地体现了鼓励参保的原则。

      二、关于建立灵活的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存,两种制度将我省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全部纳入了参保范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门槛和待遇标准相对较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自愿选择档次定额缴费,缴费门槛和保障水平相对较低,最低缴费标准仅为每人每年100元,同时鼓励有能力的参保人员多缴费多积累,最高缴费标准设为3000元。2013年11月,我省出台了《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率先从省级层面打破城乡户籍界限,允许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率先建立了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通道,较好地体现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灵活性。

      三、关于对困难群体的政策倾斜

      《实施意见》明确了对特殊困难群体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规定。在国家规定的对重度残疾人全部或部分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我省规定对重度残疾人按最低标准全额代缴,并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纳入了代缴范围,体现了助残扶弱的原则。

      四、关于将集体补助资金纳入筹资范围

      《实施意见》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这项规定鼓励将集体补助作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有效补充,拓宽了资金筹集渠道

      五、关于将征地补偿资金划入养老保险基金

      为有效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我省于2008年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被征地农民从年满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被征地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和征地部门(项目业主)共同承担。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部分从其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个人缴费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由征地部门(或项目业主)负责解决。

      六、关于建立乡镇村专门的经办机构

      我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明确了全省各级各部门职责,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在现有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管理系统基础上,整合形成了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我们将继续督促各地夯实基层平台建设,强化管理服务,提升服务质效,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经办规范,管理科学,服务到位。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加大制度保障力度,加快信息化全覆盖步伐,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随文附寄《反馈意见表》1份,请提宝贵意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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