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763号建议的答复
朱纪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推进中央在川军工企业转供职能分离移交的建议》(第376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财政部和国资委制订了《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资〔2016〕35号),明确了企业是工作主体,以及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根据上述文件精神,我省制定了“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工作方案和对地方国有企业开展“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补助办法。
关于财政补助资金对涉农转供户的补偿问题。财政部补助资金明确规定不能用于对涉农转供户的补偿,省国资委、财政厅也就此问题多次向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反映,希望得到支持,但回复均是按照文件要求执行,个别地方根据域内涉及转供户数量比较多和居住比较集中的情况,由地方部门制定了指导性办法。如攀枝花市国资委针对攀钢、攀煤等企业承担的转供户情况,出台了对转供户按照每人每月消费5吨水、30度电、15年的时间计算的补偿办法,作为企业和转供户的协商依据。这属于个例,在全省没有普遍性。
(二)关于转供户维修改造的组织问题。按照国务院和我省文件要求,转供户设备设施维修改造工作的主体是企业,均应由移交企业纳入本单位的维修改造项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省级财政只对省属企业涉及的转供户给予一定的补助支持。
二、从我省近240余万户的“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情况看,涉及转供户的企业相对较少,涉及转供户的户数量较小,涉及的市(州)较少,且各企业转供户形成的原因不尽相同,属于个案问题。加之对国有企业实行分级监管的体制,不宜从省级层面上明确统一的政策。建议相关国有企业加强与转供户和驻地政府之间的沟通协商,以个案方式妥善处理。
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是国企改革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标志性成果的重要内容,省政府将进一步要求各地各单位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工作责任,攻坚克难,如期完成各项工作。
最后,感谢您对我省剥离国企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关注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3608080773)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