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法人和主要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川交规〔2023〕10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各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及法人,厅直有关单位: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主要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第13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9月20日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主
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行为,增强法人单位的守法、诚信意识,提升项目建设专业化管理水平,推动高速公路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和主要负责人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信用管理周期为自项目法人成立三个月后,并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开始至项目完成竣工验收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法人,是指承担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责任的项目法人公司。
本办法所称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是指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的主要负责人,一般指项目法人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法人信用,是指项目法人在履行项目建设管理法定责任义务、特许经营和建设相关协议约定责任义务的履职履约情况、成果实效、守信程度以及由之形成的社会声誉。
第四条 项目法人和主要负责人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注重实效”“动态管理、奖优罚劣”原则。
第五条 项目法人和主要负责人信用评价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主要负责人信用评价监督管理,评价制度体系和信息化系统的建设,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审定并发布评价结果。
厅建管处、厅外经处、省交通执法总队、省交通质监站、厅造价站按照行业监管职能职责分工,开展项目法人和主要负责人信用评价。厅造价站具体承担项目法人和主要负责人信用评价日常事务性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项目法人和主要负责人信用评价及信用评价情况的报送。跨市(州)的建设项目,由项目牵头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汇总报送,其他市(州)交通运输局信用评价情况提交项目牵头市(州)交通运输局。
项目法人负责信用信息登记和日常信息维护,接受和配合信用评价,及时纠正失信行为。
第六条 项目法人和主要负责人信用评价结果在交通运输厅网站(信用交通·四川)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和查询。
第二章 信用等级及评价方式
第七条 项目法人和主要负责人信用评价基准分为100分,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AA级(好)、A级(较好)、B级(一般)、C级(较差)和D级(差)五个等级。
(一)信用评价得分为90(含)以上评定为AA级;
(二)信用评价得分为80(含)—90(不含)评定为A级;
(三)信用评价得分为70(含)—80(不含)评定为B级;
(四)信用评价得分为60(含)—70(不含)评定为C级;
(五)信用评价得分低于60评定为D级。
第八条 项目法人和主要负责人信用评价分为年度信用评价、不定期信用评价和总体信用评价。
年度信用评价是指综合一年内(1月1日至12月31日)项目法人的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的定期信用评价。
不定期信用评价是指对信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法人进行的实时信用评价。
总体信用评价是指在项目全线建成通车后,根据建设期间年度信用评价、不定期信用评价和项目最终建设成效对项目法人的综合信用评价。
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的信用评价与项目法人信用评价挂钩,直接应用项目法人信用评价结果。
第三章 信息登记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成立后三个月内,登录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信用交通·四川)登记项目法人基础信息,包括项目法人基本情况、主要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职能部门、项目管理相关制度等信息。本办法颁布实施时在建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在本办法颁布后一个月内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信用交通·四川)完成信用信息补充登记。
第十条 项目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局(跨市(州)的项目由牵头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照项目法人组建标准(详见附件1)和投资协议约定复核项目法人基础信息,检查项目法人组建情况。组建情况应符合投资协议约定及本办法关于项目法人组建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组建情况明显不符合投资协议约定和本办法组建标准的,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后仍不符合的,应当要求项目投资人重新组建项目法人或委托符合标准的代建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并重新登记。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职能部门等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最迟应当在变化后一个月内,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信用交通·四川)进行更新。相关市(州)交通运输局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十一条规定复核。
第四章 年度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 年度信用评价得分按综合评分、良好行为加分与不良行为扣分累加计算(评价标准详见附件2-1~2-3),根据信用评价得分确定项目法人年度信用等级。其中年度综合评分以季度评分汇总平均计算。
第十四条 年度信用评价实行季度记录,年度汇总。
(一)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厅相关单位应当通过四川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建立项目法人信用评价管理台账。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市(州)交通运输局(跨市州项目由牵头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厅相关单位形成上季度初步考评意见报厅造价站。厅造价站组织厅有关单位复审后形成季度考评意见,于当月30日前反馈项目法人。
(二)季度信用记录过程中,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相关单位应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问题整改的,可不予扣分。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从业单位可对项目法人的合同履约管理等行为提供评价依据(具体业务表单详见附件3),相关单位应及时对项目从业单位等提交的项目法人失信行为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纳入日常信用记录。
(三)每年12月底前,项目法人负责按照加分标准向厅造价站提供信用加分记录表(详见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加分情况与年度评价结果同步公示。
(四)年度信用评价12月1日开始启动。厅造价站负责汇总项目法人年度信用评价报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厅汇总形成年度考核结果,在官方网站公示5日。公示期满且所有申诉、异议处理完毕,交通运输厅按程序审定后发布。
第十五条 在一个评价年度内,项目法人组建不足三个月的,不纳入年度信用评价。项目法人同时承担多个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的,按照项目分别评价,分别确定信用等级。
因建设阶段原因,对评价期内不适用的评价内容,按照基准分90%计算。
第十六条 每年1月20日前发布上年度项目法人和主要负责人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自发布日起至下年度评价结果发布之日止。
第五章 不定期信用评价
第十七条 不定期信用评价是根据项目法人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不良行为,信用发生重大变化,对其信用等级进行的实时、动态调整。
对项目法人实施不定期信用评价时,相关单位应告知当事人,听取其陈述、申辩。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较大失信行为,直接确定为C级信用:
(一)项目法人内部管理机构(职能部门)设立不健全,未按规定配备足够管理人员,或人员资格(职称、执业资格、工作经历等)不符合要求,不能有效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且拒不补充调整或补充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
(二)因项目法人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程序,引发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但尚不构成违法犯罪。
(三)项目建设资金缺口较大,经责令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观,或因项目组织管理原因,对项目建设推进造成较大影响,投资进度连续两个季度未达到交通运输厅投资进度目标80%。
(四)未按照批复的建设标准、工程规模组织项目建设,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服务功能。
(五)其他履职履约较重失职失信的情形。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失信行为,直接确定为D级信用:
(一)项目开工后,项目法人在项目沿线市(州)未设置固定驻地,无常驻人员,不具备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的基本条件,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
(二)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项目法人违法发包、与招标代理或投标人串通投标、违规指定分包。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突发事件或严重水土保持问题。
(五)因项目法人管理不到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工程款等问题引发群访集访,造成较大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
(六)因项目法人管理原因,造成项目连续停工六个月以上,项目开工、投运较交通运输厅下达计划推迟六个月以上。
(七)不按照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实施重大专项工作。
(八)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标段组织交工验收,或对未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开放交通。
(九)其他履职履约严重失职失信的情形。
第二十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厅有关单位在行业监管过程中,发现项目法人存在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列不良行为的,均可提出不定期信用处理意见,并收集证据资料,书面向交通运输厅提出处理建议。经厅复核确认后,做出处理决定并发布。
第二十一条 C级不定期信用处理期限原则上不低于四个月,D级不定期信用处理期限原则上不低于六个月。不定期信用评价生效期内,项目法人应适时向有关单位(部门)反馈问题整改情况,相关单位(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处理期届满后,相关单位应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报交通运输厅,达到整改要求后,恢复到最近的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不定期信用评价处理期限内,若项目法人提前完成问题整改且整改情况较好,可缩短处理期限,但缩短期限不应超过原处理期限的一半。
第六章 总体信用评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全面建成通车当年年度信用评价时,交通运输厅根据项目建设期内各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及项目建设总体成效初步确定项目法人总体信用评价等级。存在不定期评价为C、D级情形的,按实际有效期纳入总体信用评价。
(一)各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均为A级及以上的,且没有被不定期评价为C级或D级,总体信用评价等级初定为AA级。
(二)各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均为B级及以上的,A级及以上的期限(按月计算)超总评价期限(按月计算)二分之一,且没有被不定期评价为D级,总体信用评价等级初定为A级。
(三)信用评价等级为C、D级期限超过总评价期限(按月计算)二分之一,总体信用评价等级初定为C级或D级。
(四)以上定级原则以外的,总体信用评价等级初定为B级。
交通运输厅结合项目总体建设成效和初定等级,确定项目法人总体信用评价等级。
第二十三条 项目全面建成通车后至完成竣工验收前,在后续审计、竣工验收、有关投诉举报调查处理以及司法机关移送线索问题中,发现项目法人存在本办法所列项目建成通车后不良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在原信用等级对应的最高分基础上扣减信用得分,根据信用得分最终确定项目法人总体信用评价。
第七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信用评价结果,将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投资人,并纳入投资人信用评价。鼓励项目法人上级主管部门和投资人将项目法人和其主要负责人信用评价结果同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绩效奖励挂钩。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方式实施奖惩:
(一)对年度信用评价为AA级的项目法人,相应项目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AA级的合同段配额增加20%。
(二)对年度信用评价为D级的项目法人,相应项目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AA级的合同段配额扣减20%。
(三)对年度信用评价为C、D级的项目法人,相应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四)对年度信用评价为D级的项目法人,建议其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且被调整人员两年内不得在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担任同类职务。
(五)省内高速公路投资人招标时,对投标人有总体信用评价为AA级或A级投资建设项目业绩的,可适当加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投资人招标时,招标人应结合本办法项目法人组建参考标准和项目具体特点,对项目法人组建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将本办法有关信用管理要求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1.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组建参考标准
2-1.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信用评价标准(综合评分项)
2-2.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信用评价标准(良好行为)
2-3.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信用评价标准(不良行为)
3.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信用评价从业单位提供履约行为评价依据表(略)
4.信用加(扣)分记录表(略)
5.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信用管理扣分行为实时台账XXXX年度(略)
6.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信用管理评分台账汇总表XXXX年度(略)
7.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信用管理评分台账汇总表(略)
附件1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组建参考标准
一、组建时间
项目工可批复后,启动项目法人组建,初步设计批复前,应完成项目法人组建工作,项目正式开工前达到组建标准。
二、组建标准
(一)管理机构:应设有承担办公、工程技术、招投标、合同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保管理、档案管理、综合协调、党建、财务、纪检等职能的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可根据管理需要合并设置上述职能部门,并可根据现场管理需要设置现场业主代表处。
(二)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0人(不含工勤辅助人员),实际人数视工程建设规模(投资、里程)、桥隧比、项目所在区域特点等确定,原则上建安投资80亿元以上的项目,建安投资每增加5亿元增加1名管理人员。其中工程技术人员应不少于管理人员总数的65%,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应不少于15人。项目法人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经理部和分包经理部(标段)管理职责。
(三)人员资格:项目管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和职业道德,具备相应工程组织管理能力和外部协调能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熟悉掌握高速公路建设规章制度。其中项目法人负责人及其关键岗位人员宜具备的资格如下:
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熟悉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2个及以上大型(总投资20亿元以上,下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含公路、铁路、水运,下同)建设管理或高速公路施工企业管理类似经历。
技术负责人:熟悉掌握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1个及以上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技术管理或施工技术管理类似经历。
安全负责人(安全总监):熟悉掌握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安全政策、规范和规程,具有公路工程安全资格证书,具备1个及以上大型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类似经历。
财务负责人:熟悉、掌握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备1个及以上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经历。
关键岗位人员:各职能部门及现场业主代表处负责人应具备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和任职资格,并分别具备1个及以上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或大型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类似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