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新经济示范企业
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经信服务〔2021〕41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积极抢抓“十四五”重大战略机遇,培育壮大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特征的新经济形态,推动构建“5+1”现代工业体系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四川省新经济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2月26日
四川省新经济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决策部署,立足新阶段、树立新理念、融入新格局,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积极抢抓“十四五”重大战略机遇,培育壮大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特征的新经济形态,推动构建“5+1”现代工业体系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作为新经济示范企业管理的依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经济示范企业评选范围是指:在四川省内注册,由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先进制造业融合、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产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业态和模式等创新应用为内核,相互融合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新型经济形态,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新经济示范企业申报工作遵循“自愿申报、规范评选、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拟定新经济示范企业年度申报指南并商财政厅后发布,受理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跟踪新经济示范企业后续成长,负责支持资金绩效管理。财政厅负责支持资金预算管理、资金拨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新经济示范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四川省内注册登记并实际运营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特征明显,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发展导向,对推动构建“5+1”现代工业体系,促进我省经济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三)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持续创新能力强,技术领先或市场潜力较大。
(四)新经济相关产品、服务已具备场景化应用条件或已开展市场推广。
(五)企业上年度新经济相关产品或服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增速不低于15%,占企业同期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上年度纳税额不低于200万元,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减免部分需另行备注,可以合并计算。(根据新经济发展情况,具体参考指标在年度申报指南中可作适当调整。)
(六)履行社会责任、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安全环保有关规定,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第三章 申报内容
第六条 申报主体应提供新经济示范企业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经营业绩,近3年财务报表(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三)企业核心团队构成,自主创新能力及水平;获得知识产权、奖项荣誉等社会认可情况。
(四)新经济特点、应用场景开发、创新能力建设、盈利模式等情况,相关技术、产品和服务应用等市场认可情况。
(五)企业成长概述及估值情况,未来3年的推广计划、发展目标与规划等情况。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新经济示范企业申报工作分年度组织开展,具体按照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并初选,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第八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年度申报要求及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推荐情况,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答辩、现场核实、部门会审等程序,择优拟定新经济示范企业名单,并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示范企业;对公示有异议的,按程序及时核实处理。
第九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根据企业申报和评审情况,每年评选不超过30户新经济示范企业。
第五章 培育支持
第十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对通过评选的企业,授予“四川省新经济示范企业”称号;对首次获评新经济示范企业的,经评估合格后,在省级工业发展资金中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资金应专款专用、按项目管理,专项用于新经济企业相关市场推广、场景打造、项目建设等方面。
第十二条 对通过评选的企业纳入四川省新经济示范企业名录,鼓励其申报国家和省级相关专项,并在融资服务、专题培训、宣传推广等方面予以积极帮扶。
第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相关部门创新举措,在专项资金、要素保障、场景供给等方面积极支持新经济示范企业加快发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照《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9〕296号)规定,负责资金拨付、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从获评年度起,示范企业每年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报送一次阶段发展情况。
第十六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新经济示范企业评估工作,相关评估结果作为示范企业后续培育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新经济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周期为3年。按照企业自愿申报原则,经济和信息化厅每3年对新经济示范企业进行一次复核,对通过复核的,重新授予“四川省新经济示范企业”称号;对未通过复核、未申请复核的,不再纳入新经济示范企业管理范畴。
第十八条 对示范期内的企业,若存在违法违规、弄虚作假、严重失信、不良记录、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或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一经核实,撤销其新经济示范企业称号,对已拨付的支持资金,按照《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9〕296号),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回资金并上缴省财政,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