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
川林规发〔2021〕6号
各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森林法》,规范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代履行行为,根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规定,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要求,我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已经省林草局2021年第5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四川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2月1日
附件
四川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是《森林法》针对违法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行为或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到期后需要恢复的法律要求。树木补种,是《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针对因盗伐、滥伐、毁林、森林火灾需要补种的法律要求。
一、适用范围
(一)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
(二)行政相对人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
(三)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二、关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标准
对《森林法》规定需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中的“损毁土地复垦质量要求”,以恢复林地土壤、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为主要目标。对一般损毁林地,应当通过拆除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清除硬化层(堆放物、压占物以及建筑地基、硬化路面)、平整地面、疏松土壤等工序进行恢复。土壤厚度不足30厘米的,客土后应达到30厘米以上,植穴处厚度不低于50厘米。裸露坡面固土,可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2019)执行。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质量验收,由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完成。
三、关于恢复植被、树木补种标准
恢复植被的前提是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原则上以不低于原有植被质量恢复为主要目标。补种树木通过原地或异地种植不少于被损毁的林木株数的树木,以森林面积不减少、林种不改变、逐渐恢复原森林质量为主要目标。恢复植被、树木补种具体技术要求,参照《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2019)等执行。
(一)栽植地点。恢复植被在原地上进行。补种树木优先在原地进行,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超出株数可以异地补种。
(二)栽植树种。优先采用乔木树种尤其是当地乡土树种或原树种。无法栽植乔木树种的,可人工栽植灌木树种。
(三)种苗要求。乔木树种使用Ⅰ、Ⅱ级苗,优先使用容器苗。
种苗质量应当符合《林木种子质量分级表》(GB7908—1999)、《四川省林木种子质量分级》(DB51/T706—2007)、《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四川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DB51/T705—2007)、《容器育苗技术》(LY/T10000—2013)等规定。
(四)栽植密度。栽植密度不低于《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等规定的最低初植密度。
《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已对树木补种数量做出规定,不再规定其栽植密度。
(五)栽植质量。栽植树种一个生长季后的株数成活率,特殊区域70%以上,一般区域85%以上;栽植三年后株数保存率,特殊区域65%以上,一般区域80%以上(见附件)。
(六)完成期限。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施工和植被恢复。其他情形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年或次年内完成。恢复植被、树木补种的抚育管护期一般为3—5年。
(七)质量验收。由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完成。
四、关于费用标准
(一)成本法。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以及补种树木的费用,按照当地实际合理成本和费用测算。
1.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测算,包括林地清理费用和边坡、坡面平整费用以及恢复林地土壤费用。
2.恢复植被、补种树木费用测算,包括种苗、整地、造林、抚育管护等费用。
人工费以本地当年行业平均用工价为标准计算,物质材料费以本地当年市场平均价格或政府指导价为标准计算,设计费用和管护费用按相关规定标准计算。
(二)参考法。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费用标准,可参考《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川价字非〔1991〕116号)执行。恢复植被或补种树木的费用标准,可参考《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综〔2016〕3号)执行。
按照参考法测算的费用明显偏离实际成本的,应当按成本法测算。
(三)代履行费。林业主管部门代履行费用,除包括本条成本法或参考法测算的费用外,还可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费用,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五、其他
(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参考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当地通行做法。
(二)本标准所列标准、规范性文件,如有新的修订或规定,按新修订或新规定执行。
(三)本标准由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五年有效。
附件:四川省不同区域造林株数成活率、保存率标准表
附件
四川省不同区域造林株数成活率、保存率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