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行业
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民发〔2020〕54号
各市(州)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8〕3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23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工作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意见》(川委发〔2020〕8号)的要求,现就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涉企收费管理工作
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是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简政放权的关键内容。各地各部门要深刻领会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认识其重要意义,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防控并行、监管扶持并重、外部治理与内部自律相结合,多方面、多维度地狠抓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管理工作,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确定收费内容,明确主要范围
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商会以会员为缴费主体的各类收费事项,主要包括:一是行业协会商会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单位和个人会员的会费。二是行业协会商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代行政府职能时收取的费用。三是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义务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面向社会、会员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四是行业协会商会以其他名目收取的各项费用。
三、落实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19〕1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23号)的通知精神,切实抓好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管理工作,努力降低收费标准和收费金额。一是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标准所设档次一般不超过4档,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总部及分支(代表)机构不得重复收取会费,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应同时明确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严禁只收费不服务。二是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行业协会商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并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确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三是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对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必须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四是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严格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执行,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经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擅自变更批准奖项的名称、评选范围、奖项设置、活动周期等内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向参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对象收取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直接或变相收取各种相关费用。
四、加强综合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各地各部门要将整治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工作作为一项常态化的监管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健全综合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准入审查和登记指导,对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运作的可行性等加强审核,对业务范围相近的,要充分论证,多方听取意见,从会员区分、行业布局、登记层级等方面加强服务指导,防止相似行业协会商会数量过多,“一业多会”的数量最多不超过3个;要在年检年报、抽查、等级评估等工作中把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情况作为重要指标,进行专项检查;要加大对以敛财为目的非法社会组织的打击取缔力度,挤压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空间。发展改革部门要继续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清理整治工作,督促各行业协会商会提出减负方案,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行业协会商会价格串通、价格欺诈、价格垄断或者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达成垄断协议、操纵市场价格违法行为以及其他乱收费行为。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所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公开管理,要通过门户网站或督导行业协会商会在“信用中国”网站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公示系统”上,集中公示并定期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由民政部门负责集中公示),并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畅通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投诉举报渠道;要按职能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依法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项目和降低不合理收费标准,配合相关部门从严从实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服务行为进行政策指导,督促各行业协会商会建立收费信息主动公开的长效机制;要加强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对不在监管职权范围内的,要及时通告或抄送相关部门处理,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按照本通知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持续不断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行为,不断减轻相关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五、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