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事故矿井安全
管理的通知
川应急〔2020〕89号
各产煤市(州)应急管理局,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古叙煤田公司、嘉阳集团公司:
为建立和实施煤矿事故警示、通报、督办、约谈、现场会、联合惩戒、整改与“回头看”七项工作制度,推进事故矿井安全整治,用事故教训推动全省煤矿安全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典型生产安全受伤事故、典型非伤亡涉险事故(含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煤矿水害事故、10人以上涉险的瓦斯超限事故、3人以上涉险的顶板事故)的矿井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煤矿事故信息报送和警示制度
(一)发生上述煤矿事故(下同)后,事故报告、救援、调查、处理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发生煤矿事故后,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在2个小时内填写并逐级上报《煤矿事故管理进度清单》至驻地煤监分局、四川煤监局、应急管理厅。《煤矿事故管理进度清单》内容发生变化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续报。
(三)发生煤矿事故后,由应急管理厅、四川煤监局根据事故情况,采用文件或网站、监管监察QQ或微信工作群及时向全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出警示信息并提出工作要求,分层级发送到各煤矿企业。
二、建立煤矿事故通报制度
发生煤矿事故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事故通报。
(一)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典型一般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典型生产安全受伤事故、典型非伤亡涉险事故由应急管理厅、四川煤监局在全省进行书面通报。
(二)一般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本辖区内进行书面通报。
三、建立煤矿事故矿井隐患排查制度
(一)发生煤矿事故后,事故矿井应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对事故矿井联合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1.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矿井,由应急管理厅会同四川煤监局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2.发生较大事故的矿井,由市(州)应急管理局会同驻地煤监分局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3.发生一般事故的矿井,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驻地煤监分局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4.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的,可提级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二)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的部门,依法组织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包括以下方式和种类。
1.依法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2.依法责令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
3.依法暂扣(吊销、注销)证照。
4.依法责令停产整改或停产整顿。被责令停产整改或停产整顿的时间,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446号令)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3〕28号)文件执行。
5.依法实施经济处罚。
6.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7.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8.对矿长进行安全工作考核。
9.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
10.根据监管工作履职情况,提请当地党委政府追究责任。
11.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其它方式的处理。
四、建立煤矿事故矿井整改工作挂牌督办制度
(一)较大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矿井的整改工作由市(州)应急管理局、驻地煤监分局挂牌督办。
(二)重特大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矿井的整改工作由应急管理厅、四川煤监局挂牌督办,国家煤矿安监局挂牌督办的除外。
五、建立煤矿事故约谈制度
(一)召开对事故矿井的约谈会议,主要内容包括:煤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安全述职,分析事故原因,剖析问题根源,提出整改措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工作要求。对事故矿井的约谈会原则在事故矿井现场召开,煤矿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应当全员参加会议,煤矿上级企业负责人应参加会议。
(二)一般事故原则上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召开事故约谈会,驻地煤监分局参与,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约谈会,市(州)应急管理局要派员参加。较大事故由市(州)应急管理局组织召开事故约谈会,驻地煤监分局参与。
(三)对地方政府的约谈会按以下办法进行:辖区煤矿发生重大事故或30天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的,由应急管理厅、四川煤监局会同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约谈市(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其煤矿安全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事故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等。
六、建立煤矿事故分析反思制度
(一)事故约谈会议之后,煤矿企业应及时召开事故分析反思会议,进一步查找事故原因,研究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二)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召开事故分析反思会议,查找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差距,以问题为导向,研究制定改进和加强监管工作措施。
七、建立煤矿事故矿井现场会制度
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矿井,由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适时召开现场会,本区域内有关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参加,深刻剖析事故原因,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警示教育。一般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现场会由市(州)应急管理局会同驻地煤监分局组织召开,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现场会由应急管理厅会同四川煤监局组织召开。
八、建立煤矿事故矿井隐患整改制度
(一)发生事故的矿井,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规定撤销或降低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并结合隐患排查情况,由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整顿或停产整改等执法指令。
(二)针对隐患排查发现的风险、隐患、问题,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整改方案,并严格按照“八定”(定采掘头面数、定检维修作业点、定工作内容、定工作量、定入井人数、定组织方式、定安全规程措施、定安全管理责任)批复整改,事故矿井必须按审批的要求进行整改。
(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出事故处理决定后,事故矿井要针对《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防范措施,补充列入整改方案中,一并实施整改。
(四)被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事故矿井,整改结束后,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进行安全条件核查,核查合格的,返还《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责令重新进行整改或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
(五)事故矿井整改结束后重新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矿井等级及事故类型相关专业应达到的等级和分数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的事故矿井,其复工复产必须按《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川安办〔2019〕71号)相关规定执行并核定“八定”内容后,方可恢复生产或建设。
九、建立煤矿事故联合惩戒制度
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煤矿,严格按照《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实施联合惩戒。
附件:煤矿事故管理进度清单(略)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