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
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外资规〔2020〕54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对外开放水平,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积极促进外商投资,规范外商投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经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9月19日
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均简称负面清单)等法律法规规章,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外商投资管理,积极促进外商投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四川省内开展的新建、并购、增资、再投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管理方式
第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由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其中,省及省以下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市县三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
第四条 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一)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
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按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内外资一致原则均需核准的项目,根据省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有关规定确定的核准机关核准。
第五条 实行备案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一)第四条核准范围以外的,跨市(州)区域或需省级行政机关协调外部条件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本条第(一)项以外的项目,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所有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总投资以新增投资额计算,并购项目总投资以交易额计算。
第七条 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八条 项目核准、备案实行“一网通办”“全程网办”,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三章 项目核准
第九条 拟申请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须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并颁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一)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方情况;
2.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规模及用汇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3.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4.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二)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
2.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或其最高权力机构决议;
3.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转送项目申请报告;在川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省发展改革委意见。
按核准权限属于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以直接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也可以由项目所在地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评估。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项目涉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或者需要征求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核准机关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除项目情况特别复杂外,专家评议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
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征求公众意见,或者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三)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
(四)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五)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六)对公众利益不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七)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项目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对项目予以核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项目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自然资源、水行政管理、生态环境、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机关。
第四章 项目备案
第十八条 拟申请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需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单位、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内容、投资规模、投资方及国别、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符合负面清单及产业政策声明。
第十九条 备案机关在项目实施前收到项目单位提供的项目基本信息即完成备案。备案证明可通过在线平台由项目单位自行打印。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负面清单有关规定。
第五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一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变更:
(一)项目地点发生变化;
(二)项目总投资变化20%及以上的;
(三)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四)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变更核准或备案的程序比照本办法前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核准的项目若变更后属于备案管理范围的,应按备案程序办理;予以备案的项目若变更后属于核准管理范围的,须按核准程序办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出具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单位须在2年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提出延期申请。项目核准、备案机关自受理延期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开工建设只能延期1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项目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拟投资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各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会同同级行业管理、市场监督、经济合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执行项目情况、负面清单规定执行情况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以及自然资源、水行政管理、生态环境、节能审查、安全监管、建设、市场监督、经济合作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办理信息、审批结果信息、监管(处罚)信息,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与四川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四川省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互通共享。
第二十八条 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每季度末汇总整理本季度本市项目备案相关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中外投资方、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包括总投资、资本金等)等,报送相应的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依法撤销该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或者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第三十一条 承担项目申请报告编写、评估任务的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违反从业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采取通报、取消主要责任人员相关职业资格、列入黑名单等方式予以惩戒。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四川省内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在四川省内投资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发改外〔2014〕8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