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深入推进政府购买地质灾害专业监测
预警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川自然资规〔2019〕1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与地质灾害防治研究院:
为深入推进政府购买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预警服务(以下简称购买服务)工作,切实提升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科技防灾水平,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等相关规定,经四川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第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把握购买服务原则。在推进购买服务中,要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要坚持技防人防并重,立足群测群防充分发挥科技防灾作用;要坚持借力防灾,充分借助社会力量缓解基层防灾力量薄弱问题;要坚持公平公正,在积极稳妥、注重实效、以效定费、鼓励创新的原则下推动购买服务;要坚持依法依规,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规范开展购买服务工作。
二、明确购买服务对象。本指导意见所指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作用,将四川省范围内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预警服务,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交由具备专业能力的依法设立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承接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以下简称承接主体)除应满足《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及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服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外,涉及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的,还应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或设计或危险性评估相应等级资质。同时,购买服务所使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应满足四川省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预警产品目录库技术要求。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等规定,依法依规组织开展购买服务,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平等竞争。属于政府采购的,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依法确定承接主体。不属于政府采购的,应依法依规按程序确定承担主体,不得采取非集体决策或非竞争性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三、完善购买服务内容。购买服务内容除包括监测点调查与选定、建设方案编制、设备安装、辖区内监测站点(含已建)的运行和管护等服务外,还应包括地质灾害监测数据分析处理、预警信息发布、预警参数确定、应急响应处置(含突发灾情险情巡查排查、防灾宣传培训、应急避险技术指导等)及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服务事项。
购买服务双方要及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重点在服务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目标、任务以及资金结算方式、绩效考核指标、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与终止等方面明确权责。要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合理确定履约期限。
四、加强承接主体信用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相关信用管理规定,加强对承接主体的信用管理。购买服务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将信用管理的有关条款添加至合同内,并将因预警报警滞后、监测设备在线率低、不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抢险救灾、未履行合同约定等行为列为终止合同条款;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严重后果的,还应依法依规按程序移送有权机关调查处理。在合同执行中,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承接主体失信行为报有权部门进行相应的信用记录和管理。因终止合同而重新确定承接主体所造成的损失按合同约定执行。
五、推动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强化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要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可持续性等指标进行考核评价。
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并参照《政府购买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预警服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建议表),科学合理设置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其中,对人员配置、监测预警设备数量、设备在线率、灾情发生数量、预警成功率、满意度等指标要加大考核权重进行重点考核。
绩效考评应根据承接主体当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逐项打分并分级评价。各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考评结果优劣,分年度对承接主体履职情况、服务费支付、信用信息、违约责任等进行评价管理,并在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购买服务期满,评估结果良好及以上的承接主体可作为再次购买监测预警服务的优先选择,确保监测预警服务的可持续性与稳定性,避免服务中断或服务差异等造成对监测预警服务工作的不良影响。
本指导意见自2019年4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政府购买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预警服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建议表)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