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人
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交发〔2019〕33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投资人:
《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人信用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5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11月13日印发的《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10月18日
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投资人的投资行为,增强投资人诚信和守法意识,引导高速公路投资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移交”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投资人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投资人是指成立满三年,已经或拟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运营及移交活动的各类投资主体。
投资人信用是指投资人在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运营及移交活动中的履约能力、履约意愿、守信程度及由之形成的社会声誉。
第三条 我省高速公路实行投资人信用评价制度。
交通运输厅根据投资人投资、建设、运营及移交阶段的从业行为对其进行信用评价并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第四条 我省高速公路投资人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动态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 我省高速公路投资人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投资人信用评价工作,汇总投资人信用基本情况,审定并公布投资人信用评价结果。
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投资人的日常信用管理、年度信用初评、动态信用信息上报工作。
第六条 投资人的不良信用记录主要通过信用中国、信用交通、信用四川、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政府采购网以及各地各领域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渠道获取。
第二章 信用分级和评价方式
第七条 高速公路投资人信用等级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划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评分(X)及释义分别为:
AA级:X≥95分,企业信用好,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高;
A级:85分≤X<95分,企业信用较好,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较高;
B级:75分≤X<85分,企业信用一般,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一般;
C级:60分≤X<75分,企业信用较差,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较低;
D级:X<60分,企业信用差,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低。
第八条 高速公路投资人信用评价分为初次信用评价、年度信用评价和动态信用评价。
初次信用评价是指对第一次进入我省高速公路投资市场的投资人进行的即时信用评价。
年度信用评价是指综合各自然年内投资人在各投资项目的信用情况,对投资人进行的定期信用评价。
动态信用评价是指对信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投资人进行的实时信用评价。
第三章 评价程序和评价方法
第九条 初次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投资人向交通运输厅提出信用评价申请,交通运输厅依据《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人初次信用评价评分标准》(附件1)审定信用等级。
第十条 年度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按照初评、审定二级程序进行。项目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局依据《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人年度信用评价评分标准》(附件2)中“投资人项目履约状况综合评价”(附件2表1)进行初评(跨市(州)的项目,由各相关市(州)交通运输局分别初评);交通运输厅根据各市(州)初评结果和项目建设运营情况,结合“投资人履约能力及履约意愿综合评价”(附件2表2)审定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 动态信用评价采用负面清单评价法,交通运输厅根据相关单位和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直接审定、调整投资人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投资人信用评价实行公示公告制度。信用评价结果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网站(jtt.sc.gov.cn)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查询,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查处理后,向社会公告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被评价单位对自身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交通运输厅提出变更申请。任一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发现信用评价结果与投资人实际信用不符的,可在公示和公告期间向交通运输厅提出举报。
第十四条 投资人分立或合并的,按照新设立的投资人重新进行初次信用评价;投资人改制或重组的,沿用原投资人信用评价结果。
第四章 初次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 初次进入我省高速公路投资市场的投资人在进行投标或申请资格审查前,需申请初次信用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企业公共信用状况、近三年财务状况和项目业绩等。
第十六条 申请初次信用评价的投资人应向交通运输厅如实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人信用承诺书(附件3);
(二)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扫描件,企业主要业绩统计表,企业及投资项目所获奖励、所受处罚统计表,均需附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近三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近三年纳税记录表;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人员、法务人员、项目投资管理人员资格证或职称证书扫描件,加盖企业公章;
(五)企业近一年已获得的省级及以上信用评价证明资料;
(六)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交通运输厅对涉及投资人商业秘密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不接受社会查询。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厅对申报资料齐备且符合规定的投资人予以审核,确认受理后45个工作日内公示信用评价结果。初次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不超过A级。
第五章 年度信用评价
第十八条 年度信用评价以投资人高速公路投资项目为单位进行。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准备(或建设、运营及移交)情况、公共信用状况、财务状况、荣誉加分情况等。
第十九条 进行年度信用评价的投资人需向交通运输厅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近三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企业及投资项目在评价年度所获奖励和所受处罚统计表,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厅对项目法人及其自行承担的施工、监理、设计等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纳入投资人年度信用评价指标。
第二十一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建立投资人投资项目信用评价档案和定期考核制度,每年对投资人全面考核,给予信用评价。
第二十二条 对发现企业有失信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填写《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人失信行为记录表》(附件4),作为高速公路投资人年度信用评价的依据之一。市(州)交通运输局填写的《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人失信行为记录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交通运输厅核查确认。
第二十三条 考核年度内投资人发生第二十九条所列严重失信行为的,其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
第二十四条 投资人所投资项目开工当年完成投资小于总投资5%的,仅对项目准备情况进行评价,但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直接给予D级信用等级。
第二十五条 当投资人全年有两个及以上项目时,年度信用评价得分为各项目信用评价得分按照股权占比加权平均计算(详见附件2备注)。
第二十六条 联合体中标的,应按以下情形对联合体各组成企业予以扣分、加分。
(一)项目在准备、建设、运营及移交阶段出现失信行为,应明确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对联合体失信的,对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方予以同等扣分;对联合体牵头人失信的,仅对联合体牵头人予以扣分;对联合体成员方失信的,按照联合体牵头人负有主办、组织、协调责任的原则,对联合体牵头人和责任人予以同等扣分。
(二)联合体出现不良公共信用记录情况,对相关警示、通报、处罚等文件中明确的责任单位予以扣分;出现投资项目被警示、通报、处罚,相关文件未明确责任单位的,对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方予以同等扣分。
(三)联合体财务状况分析按各成员单位财务状况分别计算分值。
(四)联合体荣誉加分情况,对相关荣誉证书明确的获奖单位予以加分;出现投资项目获奖,未明确获奖单位的,对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方予以同等加分。
(五)联合体牵头人发生第二十九条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体牵头人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其他无关联成员不作处理。
(六)联合体成员方发生第二十九条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单位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联合体牵头人无重大过错,但按照联合体牵头人负有主办、组织、协调责任的原则,对联合体牵头人扣10分/次,其他无关联成员不作处理。
第六章 动态信用评价
第二十七条 动态信用评价是根据投资人发生重大信用变化情况,按照实时、动态的原则,对投资人信用等级进行的调整。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填写《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人失信行为记录表》(附件4),作为高速公路投资人动态信用评价依据。市(州)交通运输局填写的《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人失信行为记录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交通运输厅核查确认。
第二十九条 投资人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其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惩戒期为两年。
(一)投标过程弄虚作假,或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投标;
(二)故意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恶意投诉,严重扰乱投资建设市场秩序的;
(三)因投资人原因,无正当理由擅自放弃项目,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投资人严重违约,不遵守相关规定,未按约定签订相关协议,被终止项目投资的;
(五)因投资人原因,项目建设资金未按时到位,滞后6个月以上的;
(六)投资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违规抽回、侵占或挪用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的;
(七)因投资人原因,建设期或运营期发生重大债务违约,造成区域性金融风险的;
(八)因投资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开工或完工且延期在12个月以上或项目建设停工超过6个月的;
(九)因投资人原因,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围标、串标或转包、违法分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十)因投资人原因,建设期或运营期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十一)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十二)因投资人原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款、材料款、征地拆迁款等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十三)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和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的;
(十四)对未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擅自开放交通试运营的;
(十五)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
(十六)项目竣工验收前,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为融资需要引入与项目投资人相关联的财务投资人除外;
(十七)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高速公路投资人信用评价或拒绝接受评价结果的;
(十八)建设、运营及移交阶段可能出现的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十九)根据有关规定,在其他行业领域有符合联合惩戒条件的重大不良信用的。
第三十条 投资人的失信行为严重程度未达到D级的,其失信行为纳入年度信用评价予以扣分。
第七章 信用奖罚
第三十一条 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的投资人,在信用评价期内按以下条款执行:
(一)在经营性项目投标及中标阶段,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按全额的60%提交;
(二)在设定“信用分”的投资人招标项目评标中,其信用得分为满分;
(三)在拓宽融资渠道上优先给予政策创新支持,在实施财政资金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优惠政策中给予优先考虑;
(四)在办理行政许可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五)优化行政监管安排及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降低企业运行成本;
(六)将投资人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行业网站公告,并优先在行业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倾斜;
(七)在经营性项目招商过程中重点推介,在政府还贷项目安排上优先考虑。
第三十二条 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投资人,在设定“信用分”的投资人招标项目资格审查或评标中,其信用得分为满分的80%。
第三十三条 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投资人,在设定“信用分”的投资人招标项目评标中,其信用得分为满分的70%。
第三十四条 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投资人,在设定“信用分”的投资人招标项目评标中,其信用分为满分的50%;取消项目本身及项目相关人员行业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十五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投资人,依法依规在惩戒期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和信用联合惩戒措施。
第三十六条 投资人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时,信用评分对中标结果的影响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四川省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招标时,招标人应将本办法有关内容纳入招标文件。
第三十八条 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人信用评价实行联网共享,纳入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7年11月13日印发的《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