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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3年
  立法计划的通知

  川办发〔2013〕10号 二○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已失效)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及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省政府立法工作实际和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省政府2013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着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确定立法项目。把促进经济发展、深化改革开放、社会管理创新、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项目作为工作重点,着力为推进四川科学发展加快发展、改善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落实责任,加强立法协调工作

  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部门要落实起草工作责任制。起草工作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和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及时回复意见;向省政府上报草案时,要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审查中的重大争议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搞清楚主要问题和主要矛盾的基础上,充分协商、沟通,坚持以理服人,努力达成共识。部门之间经反复协调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省法制[##page##]办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决定。

  三、完善机制,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坚持依法立法,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坚持科学立法,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调查研究,正确认识和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解决实际问题。健全落实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进一步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加强立法评估、听证工作。坚持民主立法,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的,要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办理。

  四、严格执行,确保计划完成

  对《四川省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制定类立法项目,各起草部门要及时完成起草任务,按时向省政府上报草案代拟稿;不能按时报送的,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省法制办要做好草案审查工作,适时向省政府常务会议提交草案送审稿。对《四川省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计划》中确定的调研论证项目,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形成阶段性成果。省法制办要跟踪了解起草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督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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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主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杨东生
责       编   赵晓斌 唐 黎
                 张 娟
编       校   杨 雯 朱 莎 于淑青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刊       期   半月刊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028)86605625(传真)
邮政编码    61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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