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01-18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四川省水土保持规划
(2015—2030年)的批复
川府函〔2016〕250号 2016年12月22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林业厅、省扶贫移民局:
水利厅《关于审批四川省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请示》(川水〔2016〕1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四川省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报批稿)》(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以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土资源为主线,加强预防和监督管理,注重综合治理,完善监测网络体系,实现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三、通过《规划》实施,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26900平方公里,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率达到22.22%,治理区植被覆盖率提高5.05%。到2030年,全面建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生态环境步入良性循环,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78200平方公里,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率达到64.61%,治理区植被覆盖率提高15.16%。
四、在省级区划基础上,全面实施预防保护,重点加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国家级及省级重点预防区的水土流失预防;以小流域为单元,根据水土流失特点及规律,科学配置水土流失治理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加强重要江河源区、重点区域和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
五、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切实提升监测水平和执法能力,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科技水平,加强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增强全民水土保持法制意识,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
六、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把水土保持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责任分工,完善政策措施,确保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合作,齐抓共促;水利厅牵头抓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做好跟踪分析,依法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及时研究并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七、同意四川省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定,由水利厅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