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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的意见

  川府发〔2013〕17号 二○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务服务环境,促进我省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精简审批项目

  (一)全面清理。以2011年省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基础,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相关要求,对全省各级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项目前置条件进行全面清理,对非行政许可和资质资格许可、认定进行全面清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减少微观事务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切实清理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的行政审批项目,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审查公告。在部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省法制办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逐部门、逐项目审核,提出进一步保留、取消、下放、整合或作其他处理的建议,经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后公开征求意见,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向社会公告省本级行政审批项目。市(州)、县(市、区)据此清理调整并公布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三)动态调整。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行政审批项目外,省、市(州)、县(市、区)都要对行政审批目录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项目,防止边减边增。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因特殊需要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

  (四)规范中介。

  ——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一业多会,改变行政化倾向,构建主体平等的市场准入机制,增强行业协会商会的自主性和活力。

  ——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将与行政审批关联、可由社会自行管理的辅助职能,包括技术类、资格类审批事项辅助工作,以强化监管为目的的审批后续服务以及便民服务类事项等,逐步向社会组织转移。对由行政审批调整为公共服务、交由社会管理的事项,要重点培育社会组织,使其切实承担起转移出的职能。

  ——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设置或借备案管理等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的中介服务执业限制;不[##page##]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前置服务,打破垄断;不得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杜绝利益输送。

  ——强化行业主管部门与注册登记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整合一批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将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逐步纳入。公开中介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依据。

  二、优化审批流程

  (一)规范审批行为。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按规定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规范运行,并按“精简效能、权责一致、公开透明”的要求,进一步简化、优化、规范审批项目办理流程。相关部门应编制行政审批项目的大项、小项目录,逐项编制流程图、办事指南和操作规则。对与公民生命健康攸关的食品安全、生产安全、公害预防、生态环境安全等行政审批项目,应在完善规章制度、简化办理流程的基础上严格把关。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并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二)完善网上办理。升级省、市、县三级电子政务大厅,保障电子政务大厅安全、稳定运行,强化在线咨询、预审、办理等功能,促进电子政务大厅的广泛应用,实现所有行政审批项目网上办理。拓宽省、市、县联网审批服务事项,部门专网必须与行政审批通用软件对接,纳入电子监察系统,实现互通互联、数据共享。所有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以及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定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如公共资源交易、公安车管、社会保险、就业服务、人事考试、人才交流、质量检测、纳税办税、住房公积金等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办事大厅(服务窗口),要实现电子监察全覆盖。

  (三)强化并联审批。省、市、县三级要对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逐单位、逐项目列出清单,凡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全部在政务服务中心实行并联审批。推行省、市、县三级联合并联审批和跨行政区域并联审批。制定完善并联审批制度,全面推行联合图审、联合踏勘、联合验证、多证联办,实施审批超时默认制、联合审批缺席默认制、现场勘查“一车制”等制度。

  (四)严格“三项制度”。深入实施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制度,严格界定咨询、受理、初审、核准、发证等审批环节的岗位职责、审批权限、时限要求,特别要加强对咨询环节的管理。对承诺办理时限进行再清理,努力提高现场办结率,在现有承诺办理时限基础上总体再提速20%。

  三、完善政务服务体系

  (一)强化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完善省、市、县、乡、村五级政务服务体系,在向基层延伸上下功夫,所有乡(镇、街道)建成便民服务中心,除凉山、甘孜、阿坝州外的所有村(社区)建成便民服务室(代办点)。巩固深化标准化建设成果,制订一、二、三级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实现办事制度、政务服务、政务服务中心场地和设施标准化。不断创新政务服务方式,大力推广全程代办、延时办理、预约办理、特别通道、服务上门(下乡)等特色服务,开通审批服务直通车,推行便民服务免费代办制度,切实方便群众办事。

  (二)全面实施“两集中、两到位”。对“两集中、两到位”的落实情况,逐单位、逐项目列出清单,未到位的限期整改,真正做到“应进必进”,实现“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对因场地限制、暂不[##page##]具备条件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部门单独设立的办事大厅,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应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健全行政审批运行机制。有关部门(单位)对公众普遍关心、与企业等服务对象利益密切相关的审批,必须提高现场服务质量,只作形式要件审查的审批项目须在窗口受理后现场办结,备案项目实行即来即办。确需现场勘查、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项目,经政务服务中心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将部分权限委托给相应内部业务处(科、室)办理,但咨询、申请、受理、制证、取件等环节必须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四)加强窗口队伍建设。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为行政编制人员或依法授权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的事业编制人员。有关部门(单位)和政务服务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应加强业务培训、管理和考核考评。完善窗口工作激励机制,使窗口成为培养群众满意公务员的基地。

  四、推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标准化

  (一)实行集中交易。创新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的市场运行机制,省、市、县三级要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全部纳入同级交易服务平台实施交易,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二)规范交易行为。制订全省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标准,完善制度体系,加强软硬件建设,全面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备案等行政服务工作,现场提供“一站式”优质服务,对重大项目交易实施现场监管。建立健全招标人、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诚信制度规范,鼓励守信,惩处失信。

  (三)创新交易方式。建立省、市、县三级联网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实现交易信息统一发布、电子招投标、电子辅助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整合现有各类专家库,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库,依法实现全省专家库共享。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四川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改为四川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局统筹,领导协调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审改办)设在省政府办公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省委编办、监察厅、省法制办、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各市(州)、县(市、区)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务必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使我省成为行政审批项目最少、程序最简、办理最快、费用最低、服务最优的省份之一。

  (二)强化监督检查。

  ——加强效能监察。健全效能投诉平台,整合电子监察资源,完善效能投诉受理、调查、处理机制,及时查处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以及效能投诉电话等举报的行政效能问题。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科研院所、企业等各界代表为行风、政风监察员,会同监察机关组织开展明察暗访、集中评议和民主评议,特别要对面向公民和民营企业的行政审批作风开展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限期改正。监察部门对各部门(单位)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情况以及未按规定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的,要约谈主要负责人,约谈2次以上仍未改正的,给予行政告诫,并在全省通报。

  ——加强督查考评。各牵头单位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监察厅、省法制办等[##page##]部门不定期组织开展综合督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好的典型予以总结推广,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纳入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加大对清理行政审批项目、落实“两集中、两到位”制度以及开展并联审批等考评力度。

  (三)构建长效机制。

  ——建立事前评价制度。凡新设行政许可项目或新增审批前置条件必须聘请高校、科研院所或律师事务所等权威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合理性和可行性评价,评价报告一并提交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事后评估和纠错制度。凡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规章等一律不得出台;出台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不合理或不合法等,可向省审改办提出异议,省审改办应依法及时按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建立政民互动机制。每年3月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刊、公开电话等方式集中征求公民、法人等具体行为人对行政审批工作及审批项目的意见,并及时研究处理,将行政权力的行使真正置于人民群众的全方位、多角度监督之下。对公民、法人反映强烈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事项、行政审批项目前置条件、中介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相关部门要重新进行评议,在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保留、取消、调整、下放、减免的意见。同时,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及时发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信息,充分汲取民智,接受社会监督。

  (四)创新思想观念。各地、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将解放思想放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首要位置,特别要突破部门既得利益的束缚,不能狭隘地只关注本部门的权力,更不能制造部门间的运行障碍,主动对接,相互协调,将行政审批项目的保留、取消、调整和下放落到实处。要真正把群众放在心中,带着对老百姓的敬畏去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确保改革收到实效。各地、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努力建设人民满意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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