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全国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市(州)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践,省政府绩效委组织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市(州)目标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经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page##]
四川省人民政府市(州)政府
目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全国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要求,在总结近年市(州)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基础上,修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市(州)政府目标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确保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推动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目标管理原则。
(一)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和年度重点工作为考核内容。
(二)简便易行,内容统一。简明扼要,便于操作,统一下达考核内容。
(三)客观评价,注重实效。综合考核市(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完成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情况,客观准确反映市(州)政府工作实绩。
第四条 在省长的领导下,四川省人民政府目标绩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绩效委)负责组织实施市(州)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省政府目标绩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绩效办)具体负责市(州)政府目标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 目标管理内容
第五条 目标管理内容包括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以下简称“发展指标”)、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以下简称“重点工作”)和否决指标。
发展指标12项,权重为70%。其中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及服务业增长率,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地方公共财政收入增长率,税收收入占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比重,民生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8项指标年初不量化下达,年终按照全省平均水平比较考核;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引进国内省外直接投资到位额、外商投资实际到位额、外贸出口额,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等4项指标年初按奋斗目标量化下达,年终根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重点工作3—6项,权重为30%。根据省委、省政府当年重大决策部署研究确定。
否决指标5项。包括计划生育、耕地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廉政建设。
第六条 市(州)政府年度目标管理内容由省政府绩效办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报省政府绩效委审定下达。重点工作每年年初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经省政府绩效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七条 年度目标管理内容确定后,省政府不再向市(州)政府下达其他考核内容。
第三章 目标管理的实施
第八条 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目标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省政府下达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省政府绩效办、监察厅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目标执行过程监控,建立监察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目标执行过程中的问题,[##page##]报告目标执行情况。
第十条 年初未量化下达的发展指标以当年全省平均水平为基准,达到基准值的该项指标计满分,超过基准值的按实际超出比例计分,低于基准值的按实际完成比例折算计分。
年初量化下达的发展指标及重点工作考核指标,以下达的指标为基准值,达到基准值的该项指标计满分,超过基准值的按实际超出比例计分,低于基准值的按实际完成比例折算计分。
第十一条 否决指标出现下述问题,每发生1次扣1分,并取消当年参加评选先进的资格。
计划生育:未完成年度人口自然增长率和符合政策生育率控制目标任务。
耕地保护:未完成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任务。
环境保护:发生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主要责任方。
安全生产: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责任方。
廉政建设: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加分和扣分。
特殊情况加分。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每项计2分;获得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每项计1分。
特殊情况扣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每次扣2分;受到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每次扣1分。被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中央新闻媒体批评并核查属实,每次扣1分。
第十三条 发展指标、重点工作、否决指标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数据,特殊情况加分和扣分由省政府绩效办提出审核建议,省政府绩效办负责提出市(州)政府目标考核建议,由省政府绩效委审核后提请省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十四条 市(州)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得分=发展指标考核得分+重点工作考核得分-否决指标扣分+特殊情况加分-特殊情况扣分。
第十五条 市(州)政府目标管理先进单位按市(州)总数的三分之一产生,由省政府绩效委提出建议,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通报市(州)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结果,并按规定进行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绩效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市(州)目标管理办法(试行)》(川府发〔2010〕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