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4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实施首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12月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理省长 黄强
2020年12月29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
管委会实施首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的决定
为确保法制的统一性,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省政府决定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实施首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标题“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实施首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修改为“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首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
二、将正文部分修改为:
经研究,决定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下放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和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实施23项省级管理事项。下放事项自2021年3月1日起生效,由承接主体实施。
根据《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引领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府发〔2018〕30号),协同改革先行区比照自贸试验区同步承接省级管理事项,承接主体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园区管委会。
以上承接主体应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报原实施部门、省委编办和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备案。承接主体不得将省级管理事项扩大至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实施范围以外的地区。根据改革发展需要,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会同省委编办等有关部门,可以对承接主体实施的省级管理事项进行调减。
三、清单调整事项
(一)对应政策文件取消的事项。
1.取消原清单事项2: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2.取消原清单事项6:国家省市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3.取消原清单事项10: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
4.取消原清单事项11:名称预先核准〔企业(集团)冠省名称变更核准〕。
5.取消原清单事项12: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6.取消原清单事项22: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对班轮航线信息以及变更或停止经营的备案。
(二)因调整实施层级删除的事项。
删除原清单事项7: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删除原清单事项9: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
(三)合并事项。
1.将原清单事项3和4合并,并重新归纳修改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2.地方政府核准项目、省政府核准项目除外;3.民用航空航天项目除外;4.钒钛、稀土等战略矿产开发项目除外;5.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外资项目除外;6.跨市(州)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和跨市(州)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其余‘能源’项目除外;7.主题公园项目除外。”放权方式修改为“下放”。
2.将原清单事项14和18合并,修改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国省干线公路初步设计,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一级公路、库区淹没还建公路、独立特大桥、特殊结构大桥、长及特长隧道的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批;农村公路大型以上和特殊结构桥梁〔含危病桥拆除重建〕、隧道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设计)”。
四、根据职能变化调整原实施部门
(一)将新清单事项1的实施部门修改为“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二)将新清单事项13的实施部门修改为“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三)将新《清单》事项14的原实施部门修改为“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将新《清单》事项15至事项22的原实施部门修改为“四川省新闻出版局”。
(五)将新《清单》事项23的原实施部门修改为“四川省广播电视局”。
五、删除原《清单》事项“依据”。
本决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实施首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事项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
首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
(2018年1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公布 根据2020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实施首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经研究,决定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下放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和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实施23项省级管理事项。下放事项自2021年3月1日起生效,由承接主体实施。
根据《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引领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府发〔2018〕30号),协同改革先行区比照自贸试验区同步承接省级管理事项,承接主体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园区管委会。
以上承接主体应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报原实施部门、省委编办和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备案。承接主体不得将省级管理事项扩大至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实施范围以外的地区。根据改革发展需要,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会同省委编办等有关部门,可以对承接主体实施的省级管理事项进行调减。
附件: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首批省级管理事项清单
附件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首批
省级管理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