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5

《四川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

  • 2015年09月29日 11时18分
  • 来源: 省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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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四川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草案代拟稿)》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5年10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至: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农林处,邮编:610015

      2、传真:028-86605107

      3、电子邮箱:fzbnlc@163.com

      附件:四川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草案代拟稿)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9月29日

      附件

      四川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草案代拟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震预警相关活动,发挥地震预警实效,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规划、建设、信息发布、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在地震发生后,利用地震监测台网快速获取地震信息,提前向可能遭受破坏的地区发出警报信号的行为。

      第三条 地震预警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地震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工作的领导,将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地震预警应急响应机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预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震预警相关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开展地震预警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地震预警先进技术。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以及地震预警相关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第七条 地震预警设备设施与软件、台网建设与运行管理、信息发布与传播等相关技术应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省级地方标准。

      第八条 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编制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地震预警系统建设总体目标,本行政区域内地震活动形势,地震预警系统所依托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地震预警信息自动发布系统建设,地震预警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以及地震预警技术、资金等保障措施。

      第九条 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区内的市级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震预警系统建设方案,并在实施前,报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与运行经费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原则,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一条 鼓励核工程、大型水库、高铁、地铁、供电、供气、轻轨等重大工程和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建设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和应急处置系统。

      第十二条 鼓励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设置设施或者利用有效设施接收地震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 地震预警系统应经一年以上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建设单位应报请省级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正式运行。

      第十四条 地震预警系统运行测试,应在研发、运行团队内部进行。确需面向公众开展地震预警信息测试的,应经省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测试信息前标注测试字样。

      第十五条 地震预警系统运维管理以及监测设施、观测环境保护依照《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

      第十六条 地震预警信息,由省政府授权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发布。

      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第十七条 当破坏性地震发生时,应当向本省行政区域内预估地震烈度Ⅴ度及以上区域发送地震预警信息。

      第十八条 地震预警信息内容应当包括地震震中、震级、发震时间、破坏性地震波到达时间,预估地震烈度等要素。

      服务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工程地震预警信息数据,由使用单位依据需求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确定或与提供单位约定。

      第十九条 地震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所发布或提供的预警信息及时更新或者撤除。

      第二十条 地震预警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及其他有关媒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播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应当建立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播发机制,自动、高效、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播发地震预警信息。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接收到可能在本辖区造成破坏的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根据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震灾害防范应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预警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公众应用地震预警信息进行避险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及部门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开展地震避险知识宣传和地震应急演练。

      设置地震预警信息接收装置的单位应当制订应急方案,定期组织开展地震预警科普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预警知识的公益宣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地震预警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避险、疏散演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地震预警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对地震预警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地震预警系统运行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导致地震预警信息的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及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未经授权擅自发布地震预警信息的;

      (二)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的。

      擅自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或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关民事责任;构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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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

  • 2015年09月29日 11时18分
  • 来源: 省法制办
  •   为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四川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草案代拟稿)》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5年10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至: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农林处,邮编:610015

      2、传真:028-86605107

      3、电子邮箱:fzbnlc@163.com

      附件:四川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草案代拟稿)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9月29日

      附件

      四川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草案代拟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震预警相关活动,发挥地震预警实效,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规划、建设、信息发布、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在地震发生后,利用地震监测台网快速获取地震信息,提前向可能遭受破坏的地区发出警报信号的行为。

      第三条 地震预警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地震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工作的领导,将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地震预警应急响应机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预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震预警相关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开展地震预警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地震预警先进技术。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以及地震预警相关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第七条 地震预警设备设施与软件、台网建设与运行管理、信息发布与传播等相关技术应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省级地方标准。

      第八条 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编制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地震预警系统建设总体目标,本行政区域内地震活动形势,地震预警系统所依托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地震预警信息自动发布系统建设,地震预警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以及地震预警技术、资金等保障措施。

      第九条 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区内的市级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震预警系统建设方案,并在实施前,报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与运行经费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原则,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一条 鼓励核工程、大型水库、高铁、地铁、供电、供气、轻轨等重大工程和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建设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和应急处置系统。

      第十二条 鼓励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设置设施或者利用有效设施接收地震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 地震预警系统应经一年以上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建设单位应报请省级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正式运行。

      第十四条 地震预警系统运行测试,应在研发、运行团队内部进行。确需面向公众开展地震预警信息测试的,应经省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测试信息前标注测试字样。

      第十五条 地震预警系统运维管理以及监测设施、观测环境保护依照《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

      第十六条 地震预警信息,由省政府授权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发布。

      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第十七条 当破坏性地震发生时,应当向本省行政区域内预估地震烈度Ⅴ度及以上区域发送地震预警信息。

      第十八条 地震预警信息内容应当包括地震震中、震级、发震时间、破坏性地震波到达时间,预估地震烈度等要素。

      服务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工程地震预警信息数据,由使用单位依据需求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确定或与提供单位约定。

      第十九条 地震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所发布或提供的预警信息及时更新或者撤除。

      第二十条 地震预警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及其他有关媒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播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应当建立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播发机制,自动、高效、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播发地震预警信息。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接收到可能在本辖区造成破坏的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根据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震灾害防范应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预警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公众应用地震预警信息进行避险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及部门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开展地震避险知识宣传和地震应急演练。

      设置地震预警信息接收装置的单位应当制订应急方案,定期组织开展地震预警科普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预警知识的公益宣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地震预警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避险、疏散演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地震预警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对地震预警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地震预警系统运行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导致地震预警信息的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及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未经授权擅自发布地震预警信息的;

      (二)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的。

      擅自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或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关民事责任;构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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