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学习《合同法》有关内容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高晋康教授作了《合同法的自由原则及其限制》的学习讲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他认为合同自由直接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如果没有合同自由,就没有市场经济。
讲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主要内容: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合同内容的自由、合同方式的自由、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决定合同纠纷处理方式的自由。二是《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对合同自由的限制:缔约自由的限制、选择对方当事人自由的限制、合同内容自由的限制、合同形式自由的限制、变更或解除合同自由的限制、合同纠纷处理方式自由的限制等。
高晋康教授最后说,合同自由是原则,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是例外,对合同自由所进行的限制,一方面要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另一方面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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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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