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市(州)政府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14〕26号
(已废止)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市(州)政府目标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第79次常委会议审定、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5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市(州)政府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提出的推进政府绩效管理、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在总结全省政府目标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州)政府目标管理坚持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的指导思想,运用现代绩效管理理论和方法,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政府目标管理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确保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推动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为促进由经济大省向经济强省跨越、由总体小康向全面小康跨越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目标管理原则。
(一)坚持正确导向,突出工作重点。紧扣主题主线,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以政府职能职责、自身建设和年度重点工作为考核内容。
(二)科学设置指标,注重简便易行。指标设置科学合理,既注重发展的规模和速度,又注重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力求简明扼要、突出共性、便于操作。
(三)紧扣履职表现,客观公正评价。按照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的职责,综合考核市(州)经济社会发展、自身建设及完成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情况,客观真实反映市(州)政府工作实绩。
第四条 在省长领导下,四川省人民政府目标绩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绩效委”)负责组织实施市(州)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四川省人民政府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绩效办”)具体负责市(州)政府目标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市(州)人民政府。
第六条 目标管理设置三级指标体系,统称“政务目标”。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为共性要求,三级指标为一、二级指标具体内容,三级指标具体内容及权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一级指标包括职能职责、自身建设和重点工作。
(一)职能职责下设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5项二级指标,权重为70%。
1.宏观调控。包括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率、服务业增加值增长率;地方公共财政收入增长率、税收收入占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比重及变化率;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外贸进出口额;地方政府性债务率和新增债务率;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率等三级指标。
2.公共服务。包括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率;民生支出(含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及变化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等三级指标。
3.市场监管。包括行政审批事项按时办结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食品药品总体合格率等三级指标。
4.社会管理。包括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控制数、生产经营性事故死亡控制数;社会治安状况满意度、实有人口登记管理率;人口自然增长率、符合政策生育率;规模性群体性聚集事件零发生、依法管理藏传佛教寺庙(阿坝州、甘孜州考核内容)等三级指标。
5.环境保护。包括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率;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灰霾污染削减及饮用水源保护;耕地保有量等三级指标。
(二)自身建设下设依法行政、廉政建设2项二级指标,权重为10%。
1.依法行政。包括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情况;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情况等三级指标。
2.廉政建设。包括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行政纪律和作风建设规定执行情况等三级指标。
(三)重点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当年重大决策部署研究确定5项左右,权重为20%。
第七条 考核指标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下达。阿坝州、甘孜州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及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加其他三级指标并相应调整考核权重。
市(州)政府年度目标管理内容由省政府绩效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提出差异化的量化指标及定性指标具体内容,报省政府绩效委审定后下达。重点工作由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经省政府绩效委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第八条 年度目标管理内容确定后,省政府不再向市(州)政府下达其他考核内容。
第九条 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目标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省政府下达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省政府绩效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目标执行过程监控,协调解决目标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报告目标执行情况。
第三章 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 市(州)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由省政府绩效委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省政府绩效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量化下达的指标以下达的指标为基准值,未量化下达的指标以全省平均水平为基准值,达到基准值的该项指标计满分,超过基准值的按实际超出比例计分,计分上限为130%。低于基准值的按实际完成比例折算计分。
发生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主要责任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主要责任方、发生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事故、未完成耕地保有量控制目标任务,相应指标不计分。
定性指标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进行考核计分,计分上限为130%。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加分和扣分。
特殊情况加分。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每项计2分;获得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每项计1分。获奖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
特殊情况扣分。批评扣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每次扣2分;受到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每次扣1分。被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中央主要新闻媒体曝光并核查属实,每次扣1分。未按要求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每次扣1分。
第十三条 考核指标由有关部门提供数据资料,特殊情况加分和扣分由省政府绩效办提出审核建议。省政府绩效办负责提出市(州)政府目标考核建议,报省政府绩效委审核后提请省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十四条 市(州)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得分=职能职责考核得分+自身建设考核得分+重点工作考核得分+特殊情况加分-特殊情况扣分。
第十五条 市(州)政府目标管理先进单位按市(州)总数的1/3产生,由省政府绩效委提出建议,报省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十六条 市(州)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纳入省委、省政府对市(州)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权重,并按照有关规定通报、奖励。考核结果通报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绩效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市(州)政府目标管理办法(试行)》(川府发〔2012〕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