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 2015年06月25日 10时37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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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川办函〔2015〕11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省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取得了积极成效,重特大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明显减少,但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仍是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制约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突出原因。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严格治理纠正生产经营单位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进一步在一线监管和操作层面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和措施,建立完善打非治违常态化工作机制,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打击、企业自查自纠、社会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常态化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常态化机制,推进全省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持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和遏制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有效治理和避免各类违规违章行为,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减少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工作目标,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职责分工

      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打非工作主要由非法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治违工作主要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职责。

      省、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查处本级直接管辖和跨地区的案件,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和群众举报案件。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的非法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和群众举报案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本辖区的非法违法行为的排查、制止、监督和报告,在委托执法权限内依法查处本辖区的非法违法行为,以及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案件查处等工作。

      (二)部门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属地”、“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牵头负责分管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

      公安部门牵头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参与民爆物品、剧毒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相关打非治违工作;负责对暴力抗法行为进行打击;

      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水上交通、道路客货运输和公路建设工程等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打击查处非法违法勘探开采矿产资源,以及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城镇燃气等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牵头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负责电子信息、机械、冶金、建材、化工、轻工、纺织等行业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

      质监部门牵头负责特种设备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

      水利部门牵头负责河道采砂、水库水利设施建设工程的打非治违工作;

      能源监管部门牵头负责电网、水电站、太阳能、风能等能源建设项目的打非治违工作;

      教育部门牵头负责校车安全监管和校园安全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

      工商部门牵头负责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打击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宣传、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打非治违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其他行业(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牵头负责。

      (三)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本单位治理、纠正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负总责。

      (四)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充分发挥村民、居民自治组织作用,及时排查、制止、监督和报告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无证无照小矿点、家庭小作坊以及危险物品储存场所。

      四、打击治理重点

      (一)重点打击的非法行为。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批准,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相关许可、批准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1. 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2. 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 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4. 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评价或审查的;

      5.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6. 相关证照被依法暂扣后,仍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7. 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8. 被依法关闭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9. 其他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1.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 建设项目违反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

      4. 道路交通超速、超载、超员、超限以及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的;矿山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和不按设计组织生产的;烟花爆竹违规储存、运输、经营、零售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和备案的;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制定施工方案和不按方案施工、施工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配送、爆破服务和使用等环节存在“四超”、“三非”和“三违”等行为的;

      5.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以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6. 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7. 安全距离、安全通道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8.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9. 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0. 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到位的;

      11. 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12.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13. 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重点治理纠正的违规违章行为。违规违章行为,是指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企业制度、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作业)规程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及时修订完善的;

      2. 领导班子成员未按照规定现场带班的;

      3. 日常巡查检查制度不落实,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4. 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以及对发现的上述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5. 对事故隐患或者事故征兆不及时处置和如实记录的;

      6. 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不落实,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的;

      7. 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四)因地制宜,确定阶段工作重点。各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及各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应根据各地、各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以及各重点时段安全生产特点,可在每个季度把涉及的重点行业领域作为打非治违工作的重点,自行确定个性化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

      五、工作机制和制度

      (一)逐级排查检查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车间班组日巡查、企业周自查制度,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要立即制止;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停止作业,必要时撤离现场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要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原则予以整改。

      逐级建立打非治违工作乡级月排查、县级月检查、市级季抽查、省级定期督查制度,及时发现非法违法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生产经营建设情况要进行网格化管理,每月进行拉网式排查,确保不留盲点、不留死角。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每月检查所辖乡(镇、街道)的比例不低于30%(乡镇数超30个或偏远的地区,可自行确定检查比例,但不得低于15%)。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每季度(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每半年)对所辖县(市、区)进行一次全面抽查。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则上每半年对所辖21个市(州)进行一次全面督促检查。

      (二)上下联动执法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打非治违上下联动执法机制,加强现场处置、案件查办和业务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加强现场监管,在委托执法权限内依法予以查处,并及时上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执法检查和工作督查中发现的案件以及群众举报、下级报告、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要依法妥善处理,重大案件要第一时间向发生地人民政府通报或报告。属本级、本部门管辖的案件,要及时组织执法人员予以核实,依法查处;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案件,要及时上报或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需要联合执法的案件,要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需要对非法违法企业实施关闭措施的案件,要依法报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打非治违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跟踪督办,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案件抽查、跟踪督办等;对下级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给予支持和帮助。对下级执法不严、查处不力的案件,上级部门可提级查办或直接查办。

      (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打非治违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跨行业、跨区域非法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重大或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与司法机关共同严厉打击。

      对需要联合执法的案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因存在非法行为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依法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措施,有关单位要给予支持和配合。对政府决定关闭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依法注销其相关行政许可证照。

      (四)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打非治违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打非治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

      (五)重大非法违法行为备案督办制度。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实施关闭取缔、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按国家规定上限罚款等行政处罚以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要进行备案,一案一档,跟踪督办。市(州)人民政府每月5日前将上月度有关情况书面报送省政府安委会。

      (六)“黑名单”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且不整改以及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事故的企业要实施“黑名单”制度,实施重点监管,同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依法进行严格限制。

      (七)举报奖励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制定奖励办法,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群众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要对举报人予以保护;举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八)信息报告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行政区域内打非治违工作情况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进行书面报告;市(州)人民政府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一季度本行政区域区内打非治违工作情况向省政府安委会进行书面报告。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打非治违工作零报告制度。

      (九)考核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打非治违工作考核机制,将打非治违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装备,保证执法经费,严格目标考核,确保打非治违工作取得成效。

      (十)“一案双查”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打非治违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打非治违工作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领导不重视、组织不得力、查处不及时、处置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要进行约谈;对打非治违不力、连续发生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在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的同时,依法依纪追究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责任,并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统一组织领导本地区打非治违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负总责,要亲力亲为,靠前指挥;要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工作责任,存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行业领域,地方人民政府应及时协调,落实有关部门责任,防止出现推诿扯皮现象,确保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深入推进、取得实效。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二)严格工作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加强打非治违工作痕迹管理,建立工作台账,详细登记排查人、排查时间、排查区域、排查结果、整治结果,确保排查情况可追溯、整治情况有记录;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要严格执行“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对打非治违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手段,对打非治违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打非治违工作,主动举报非法违法行为。要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要及时进行公开曝光。

      (四)强化工作保障。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专项安排打非治违工作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有关部门要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安全费用提取、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责任险等安全生产投入规定,不断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3日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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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 2015年06月25日 10时37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川办函〔2015〕11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省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取得了积极成效,重特大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明显减少,但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仍是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制约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突出原因。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严格治理纠正生产经营单位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进一步在一线监管和操作层面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和措施,建立完善打非治违常态化工作机制,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打击、企业自查自纠、社会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常态化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常态化机制,推进全省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持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和遏制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有效治理和避免各类违规违章行为,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减少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工作目标,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职责分工

      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打非工作主要由非法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治违工作主要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职责。

      省、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查处本级直接管辖和跨地区的案件,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和群众举报案件。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的非法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和群众举报案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本辖区的非法违法行为的排查、制止、监督和报告,在委托执法权限内依法查处本辖区的非法违法行为,以及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案件查处等工作。

      (二)部门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属地”、“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牵头负责分管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

      公安部门牵头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参与民爆物品、剧毒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相关打非治违工作;负责对暴力抗法行为进行打击;

      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水上交通、道路客货运输和公路建设工程等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打击查处非法违法勘探开采矿产资源,以及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城镇燃气等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牵头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负责电子信息、机械、冶金、建材、化工、轻工、纺织等行业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

      质监部门牵头负责特种设备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

      水利部门牵头负责河道采砂、水库水利设施建设工程的打非治违工作;

      能源监管部门牵头负责电网、水电站、太阳能、风能等能源建设项目的打非治违工作;

      教育部门牵头负责校车安全监管和校园安全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

      工商部门牵头负责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打击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宣传、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打非治违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其他行业(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牵头负责。

      (三)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本单位治理、纠正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负总责。

      (四)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充分发挥村民、居民自治组织作用,及时排查、制止、监督和报告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无证无照小矿点、家庭小作坊以及危险物品储存场所。

      四、打击治理重点

      (一)重点打击的非法行为。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批准,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相关许可、批准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1. 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2. 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 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4. 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评价或审查的;

      5.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6. 相关证照被依法暂扣后,仍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7. 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8. 被依法关闭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9. 其他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1.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 建设项目违反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

      4. 道路交通超速、超载、超员、超限以及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的;矿山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和不按设计组织生产的;烟花爆竹违规储存、运输、经营、零售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和备案的;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制定施工方案和不按方案施工、施工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配送、爆破服务和使用等环节存在“四超”、“三非”和“三违”等行为的;

      5.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以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6. 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7. 安全距离、安全通道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8.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9. 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0. 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到位的;

      11. 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12.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13. 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重点治理纠正的违规违章行为。违规违章行为,是指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企业制度、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作业)规程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及时修订完善的;

      2. 领导班子成员未按照规定现场带班的;

      3. 日常巡查检查制度不落实,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4. 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以及对发现的上述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5. 对事故隐患或者事故征兆不及时处置和如实记录的;

      6. 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不落实,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的;

      7. 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四)因地制宜,确定阶段工作重点。各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及各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应根据各地、各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以及各重点时段安全生产特点,可在每个季度把涉及的重点行业领域作为打非治违工作的重点,自行确定个性化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

      五、工作机制和制度

      (一)逐级排查检查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车间班组日巡查、企业周自查制度,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要立即制止;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停止作业,必要时撤离现场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要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原则予以整改。

      逐级建立打非治违工作乡级月排查、县级月检查、市级季抽查、省级定期督查制度,及时发现非法违法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生产经营建设情况要进行网格化管理,每月进行拉网式排查,确保不留盲点、不留死角。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每月检查所辖乡(镇、街道)的比例不低于30%(乡镇数超30个或偏远的地区,可自行确定检查比例,但不得低于15%)。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每季度(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每半年)对所辖县(市、区)进行一次全面抽查。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则上每半年对所辖21个市(州)进行一次全面督促检查。

      (二)上下联动执法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打非治违上下联动执法机制,加强现场处置、案件查办和业务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加强现场监管,在委托执法权限内依法予以查处,并及时上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执法检查和工作督查中发现的案件以及群众举报、下级报告、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要依法妥善处理,重大案件要第一时间向发生地人民政府通报或报告。属本级、本部门管辖的案件,要及时组织执法人员予以核实,依法查处;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案件,要及时上报或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需要联合执法的案件,要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需要对非法违法企业实施关闭措施的案件,要依法报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打非治违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跟踪督办,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案件抽查、跟踪督办等;对下级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给予支持和帮助。对下级执法不严、查处不力的案件,上级部门可提级查办或直接查办。

      (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打非治违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跨行业、跨区域非法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重大或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与司法机关共同严厉打击。

      对需要联合执法的案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因存在非法行为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依法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措施,有关单位要给予支持和配合。对政府决定关闭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依法注销其相关行政许可证照。

      (四)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打非治违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打非治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

      (五)重大非法违法行为备案督办制度。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实施关闭取缔、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按国家规定上限罚款等行政处罚以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要进行备案,一案一档,跟踪督办。市(州)人民政府每月5日前将上月度有关情况书面报送省政府安委会。

      (六)“黑名单”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且不整改以及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事故的企业要实施“黑名单”制度,实施重点监管,同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依法进行严格限制。

      (七)举报奖励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制定奖励办法,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群众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要对举报人予以保护;举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八)信息报告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行政区域内打非治违工作情况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进行书面报告;市(州)人民政府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一季度本行政区域区内打非治违工作情况向省政府安委会进行书面报告。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打非治违工作零报告制度。

      (九)考核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打非治违工作考核机制,将打非治违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装备,保证执法经费,严格目标考核,确保打非治违工作取得成效。

      (十)“一案双查”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打非治违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打非治违工作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领导不重视、组织不得力、查处不及时、处置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要进行约谈;对打非治违不力、连续发生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在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的同时,依法依纪追究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责任,并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统一组织领导本地区打非治违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负总责,要亲力亲为,靠前指挥;要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工作责任,存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行业领域,地方人民政府应及时协调,落实有关部门责任,防止出现推诿扯皮现象,确保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深入推进、取得实效。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二)严格工作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加强打非治违工作痕迹管理,建立工作台账,详细登记排查人、排查时间、排查区域、排查结果、整治结果,确保排查情况可追溯、整治情况有记录;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要严格执行“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对打非治违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手段,对打非治违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打非治违工作,主动举报非法违法行为。要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要及时进行公开曝光。

      (四)强化工作保障。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专项安排打非治违工作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有关部门要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安全费用提取、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责任险等安全生产投入规定,不断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3日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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