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53号)部署要求,进一步促进企业注册实现最大程度便利化,营造更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认真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在全省范围内加快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按照材料简化、程序简便的原则,分步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先在全省推行并联审批,2015年8月底前实行“三证统发”;在“三证统发”的基础上,具备条件的市(州)试点推行“一证三号”;2015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与全国同步实现“一证一码”。同时,理顺新旧制度衔接产生的实际问题,积极支持推进符合改革方向的措施;鼓励各地在多证合一、流程优化、信息共享等方面大胆探索,总结推广程序更加简便、内容更加完善、流程更加优化、资源更加节约的新模式。
二、改革内容
(一)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等非法人企业),依托省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平台,按照“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信息共享、三证统发”的模式,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国家税务部门(以下简称国税)、地方税务部门(以下简称地税)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改为由申请人一表申请,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或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统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收件,工商、质监、国税、地税数据共享、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三证统发。试点推行“一证三号”的区域,按照“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信息共享、核发一照”的模式,由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核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
实行“一证三号”的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办理涉企相关手续时,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商业银行对企业提交标注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应当予以认可。实行“一证三号”的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外从事各类活动确需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的,由质监、国税、地税根据企业申请,凭其提交的营业执照,予以制发与营业执照记载的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相一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二)实行综合窗口办理。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省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各市(州)、县(市、区)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要求,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综合窗口,实行统一收件、统一录入、统一发照。
(三)实行“一表”填写申请。申请人只需填写一张包含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相关内容的申请表。对于工商、质监、国税、地税要求提交的相同材料,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份,原件由工商保存,档案影像共享给质监、国税、地税。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不再要求申请人向国税、地税部门提交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
(四)实行审查信息互认。建立并实行信息互认机制,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共同审查的申请材料和登记事项,已经综合窗口审查的,其他部门不再重复审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三证合一”对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积极加以推进,按时保质完成。成立四川省推进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厅际工作协调小组,由省工商局牵头召集,负责指导协调和督查考核全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工作,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搞好分工协作。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措施,明确“三证合一”登记工作流程和业务规范,积极落实工作所需场地、窗口、人员、设施等配置。
(二)强化支撑保障。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为推进实施“三证合一”改革创造条件,所需工作经费尽可能通过现有经费渠道解决;确需增加的,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予以支持。以电子政务大厅平台和各部门的业务系统为支撑,建立信息共联共享机制。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会同省直有关部门依托现有平台和资源,负责省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系统的建设和功能开发,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并联审批平台网络运行环境、计算机、扫描仪等技术保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积极组织、引导各类媒体做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在全社会形成推进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良好氛围。
附件:四川省推进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厅际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名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6日
附件
省工商局(牵头单位)
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质监局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
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省工商局局长万鹏龙同志任协调小组联席会议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