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58号)精神,全面推进社会扶贫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发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巨大潜力,集中力量打好新时期扶贫攻坚战,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扶贫开发的决策部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兴友善互助、守望相助的社会风尚,创新并完善人人皆愿为、人人皆可为、人人皆能为的社会扶贫参与机制,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社会各方面力量踊跃参与的社会扶贫新常态。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健全组织动员机制,搭建社会参与平台,完善政策支撑体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坚持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社会组织、社会各界和扶贫对象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的积极性。
——坚持自愿互惠。充分尊重帮扶双方意愿,促进交流互动,探索建立各类主体参与扶贫开发共赢机制,实现可持续扶贫。
——坚持精准扶贫。推动社会扶贫资源动员规范化、配置精准化和使用专业化,瞄准扶贫对象因人施治、因户施策,真扶贫、扶真贫,切实惠及贫困群众。
——坚持开发扶贫。用发展的思路和办法解决扶贫对象面临的民生难题,重点帮助发展产业、提高生产经营能力,增强“造血”功能,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二、培育多元主体
(三)大力倡导民营企业扶贫。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联系贫困村和贫困户,推动形成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扶贫开发新高潮。鼓励民营企业发挥资金、技术、市场、管理等优势,通过资源开发、产业培育、市场开拓等多种形式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发挥带动贫困地区发展的积极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实用技术、生产技能、经营管理等技能培训,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基地带动、订单合同收购等模式,密切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倡导民营企业捐资扶贫,积极参与“扶贫日”募捐、“结对认亲、爱心扶贫”等扶贫公益活动。探索完善政府扶贫与企业扶贫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协同推动机制,不断拓展民营企业参与扶贫开发的空间。(责任单位:省工商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扶贫移民局等。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四)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扶贫。支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组织通过开展志愿服务、专业人才支持、扶贫募捐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扶贫开发。积极为社会组织开展扶贫活动提供服务,引导其参与到社会扶贫资源动员、配置和使用等环节。降低扶贫社会组织注册门槛,简化登记程序。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各类慈善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育和发展一批信誉好、专业化程度高、服务能力强、业绩突出的枢纽型社会扶贫组织,充分发挥其示范和引领作用。加强社会组织募捐活动管理,畅通社会公众对不良扶贫慈善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按规查处扶贫慈善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民政厅,省扶贫移民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文联、省作协、省科协、省社科联、省工商联、省贸促会、省残联、省红十字会、省台联、省友协、省侨联等)
(五)广泛动员个人扶贫。积极倡导“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全民公益理念,引导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结对帮扶等多种形式参与扶贫,畅通社会各阶层交流交融、互帮互助渠道。开展“扶贫一日行”活动,引导爱心人士利用一天时间就近就地赴贫困农家送温暖;组织“扶贫进校园”活动,把扶贫纳入基本国情教育范畴,引导大中小学学生积极参加扶贫实践活动;鼓励社区、学校、商场、超市等设立捐助站,方便居民捐资或捐赠闲置物品;支持开展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赛等活动,拓宽社会爱心人士参与扶贫渠道。(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
(六)深化对口定点扶贫工作。根据新时期扶贫开发要求,制订2016—2020年全省对口定点扶贫工作方案,实现省直部门(单位)、群团组织、民主党派、中央在川单位、省内大中型骨干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驻川部队参加对口定点扶贫工作全覆盖;对国家片区县、重点县和省规划县帮扶全覆盖;全省各级对口定点扶贫单位对贫困村帮扶全覆盖。进一步深化省内区域性结对帮扶,缩小地区发展差距。省内参与对口定点扶贫的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因地制宜开展帮扶工作;要将帮扶重心下移到贫困村,帮扶对象瞄准到贫困户,坚持“一村一策、一户一法”,增强帮扶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强上下联系和沟通协调,多渠道筹措帮扶资源,集中力量解决好关系贫困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让贫困群众直接受益;要定期选派优秀中青年干部驻村挂职帮扶,切实增强村“两委”战斗力,扎实推进基层治理,维护农村和谐稳定。(责任单位:省扶贫移民局,参与对口定点扶贫的各部门和单位)
(七)强化东西扶贫协作。在落实好政府援助的基础上,尊重市场规律,坚持优势互补,谋求互利共赢,推进与东部发达地区的扶贫协作。积极与东部发达地区共同研究制定东西扶贫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开展多层次经贸洽谈或招商活动,吸引东部发达地区企业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把人才培训作为主要切入点,开展领军人才顶岗培训和人才学习培训。充分发挥东部发达地区职教优势,提倡通过合作办学、订单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劳动力转移培训。广泛动员东部地区社会各界以捐资助学、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东西扶贫协作,支持四川扶贫攻坚。〔责任单位: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扶贫移民局、省投资促进局等〕
三、创新参与方式
(八)强化“宣传扶贫”。创新社会扶贫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渠道,加强舆论引导。统筹推进社会扶贫先进事迹宣传报道工作,宣传“最美扶贫人物”,营造扶贫济困的浓厚社会氛围。组织主流媒体深入“四大片区”挖掘宣传社会扶贫工作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推动媒体加大扶贫公益广告刊载或播出频次。构建“短信扶贫”常态机制,每年“扶贫日”向手机用户发送公益短信。在广场、出租车顶、银行的电子显示屏发布扶贫宣传标语,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手机报、微博、微信平台等新媒体发布扶贫公益广告。(责任单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交通运输厅、文化厅、省通信管理局、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四川广播电视台、省电信公司、省移动公司、省联通公司等)
(九)推动“智力扶贫”。激励、扶持高校院所科技人才、青年大学生、海外高层次人才和草根能人在贫困地区创新创业,鼓励科技人员创办领办企业、培训产业技术骨干、提供技术咨询等。实施“三区”(即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下同)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探索优势科技资源向“三区”流动长效机制。(责任单位:科技厅,省扶贫移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投资促进局、省政府金融办、团省委等)
(十)开展扶贫志愿行动。鼓励和支持青年学生、专业技术人才、退休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扶贫志愿者行动,构建贫困地区扶贫志愿者服务网络。组织扶贫志愿者参加扶贫调研、助教支医、文化下乡、科技推广、创业引领、资源开发等扶贫活动。(责任单位:团省委,省扶贫移民局、省卫生计生委、省总工会、省妇联、省文联、省作协、省科协、省社科联、省工商联、省贸促会、省残联、省红十字会、省台联、省友协、省侨联等)
(十一)打造扶贫公益品牌。继续发挥“结对认亲、爱心扶贫”、“栋梁工程”、“光彩事业”、“扶贫志愿者行动计划”、“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健康快车”、“母亲艺术”、“红十字博爱家园”、“侨爱心工程”等扶贫公益品牌效应,积极引导社会各方面资源向贫困地区汇聚,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大力支持“雨露计划”、扶贫小额信贷、易地扶贫搬迁等扶贫开发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团省委,省扶贫移民局、省卫生计生委、省总工会、省妇联、省文联、省作协、省科协、省社科联、省工商联、省贸促会、省残联、省红十字会、省台联、省友协、省侨联等)
(十二)完善推广扶贫公益平台。充分利用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成果,尊重贫困户意愿,及时将急需帮扶的贫困户基本资料录入,倡导有爱心、愿奉献、乐扶贫的社会力量自主选择、自愿结对,把“四川爱心扶贫网”打造成知名度高、影响力大、号召力强的社会扶贫公益平台。建立社会扶贫信息服务平台,为贫困户提供扶贫快讯、扶贫政策法规、扶贫开发动态、科技信息、扶贫开发经验交流和问题建议等多层次、全方位的信息化扶贫信息服务。(责任单位:省扶贫移民局,民政厅、省国资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投资促进局、省工商联、省通信管理局、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四川广播电视台等)
(十三)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推进面向社会购买服务,支持参与社会扶贫的各类主体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积极参加政府面向社会购买服务工作。支持社会组织实施扶贫项目。(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
四、强化保障措施
(十四)落实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税收法律及有关规定,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给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全面落实各类市场主体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的相关支持政策,对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带动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符合信贷条件的各类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贴息等政策扶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主设立扶贫公益基金,拓展社会扶贫筹资渠道,专项用于开展扶贫帮扶工作。深入推进“金融支持扶贫惠农工程”,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对具有较强脱贫致富带动引领作用地方特色产业、现代农业和支柱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责任单位:财政厅,民政厅、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等)
(十五)健全激励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社会扶贫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让积极参与社会扶贫的各类主体政治上有荣誉、事业上有发展、社会上受尊重。对扶贫成效明显、贡献特别突出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可在尊重其意愿前提下给予项目冠名。(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移民局)
(十六)改进管理服务。深入调查研究,强化服务意识,搭建社会扶贫参与平台,提高管理服务能力。加强对社会扶贫资源筹集、配置和使用的规范管理。建立科学、透明的社会扶贫监测评估机制,推动实施第三方监测评估,增强社会扶贫公信力和影响力。(责任单位:省扶贫移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
(十七)加大推进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认真抓好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各项任务的落实。各地要完善工作体系,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各牵头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6月底前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责任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加强联系、沟通信息,负责收集、报告本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各责任单位联络员名单于6月底前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并于每年6月和11月底前将工作落实情况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协调,及时跟踪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情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