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 2015年05月28日 07时35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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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川办发〔2015〕4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改善环境质量,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加强我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环境法制建设

      (一)加快完善地方法规规章和标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深入实施“大气十条”和“水十条”,狠抓地方立法和政策配套,推动出台《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和《四川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加快修订《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开展《四川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地方环境标准的制(修)订,用严格的法律制度和标准保护生态环境。具有立法权的市(州)和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本地环境质量目标,制订和实施地方性法规和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环境准入,约束产业转移行为,倒逼经济转型升级。

      (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紧急案件联合处置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机关要明确环境污染犯罪侦办机构和人员,对涉及行政拘留或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依法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给予支持。

      (三)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明确监管任务,实现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于2015年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厅要制订网格化环境监管指导意见,指导全省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人员,明确监管责任,切实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环境保护厅要加强监督,每年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各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承担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环境保护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地方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

      二、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四)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2015年底前,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大检查(检查工作方案见附件)。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或地方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改情况等。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全面整改,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加强行业监管和指导,定期检查调度,重要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五)重拳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强化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应用。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侦办,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予以追责。完善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并完善涵盖所有被检查企业的一厂一档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加大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因环境污染等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法律援助力度。

      (六)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依法予以查处;越权审批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

      (七)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依法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防止其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境保护、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

      三、规范环境执法监管

      (八)及时公开监管执法信息。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的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推进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除依法需要保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部门网站依法公开案件信息,包括违法违规的主要事实、处罚种类、依据和结果等。要及时、主动发布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积极回应媒体报道和社会关切。

      (九)深化环境监管执法督查。强化环境监察职能,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综合督查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重大环境问题。加大环境监察稽查力度,自2015年起,环境保护厅每年要对7个以上市(州)和10个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环境稽查,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环境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要将稽查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反馈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

      (十)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网格化环境监管不履职,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时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拖延、推诿,要求整改的环境问题和移送的环境违法案件不受理、不配合或推诿扯皮不作为,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不配合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和领导干部干涉环境监管执法登记制度,对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责任追究和奖励机制,按照“权责一致、能力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科学合理制订“尽职免责”和奖励规定,对已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监管的,不予追责;对在查办重大案件、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等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四、落实各方职责任务

      (十一)落实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支持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要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2015年6月30日前,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清理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工作领导责任和相关职责。各地要做好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围绕工作重点,及时向环境保护厅报送相关信息。

      (十二)落实社会主体责任。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的学习,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加大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建立健全绿色信贷、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财政、税收和环境监管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环境信用。探索第三方监督模式,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促进行业环保自律。

      (十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建立网络举报平台,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加大对环境监管执法的宣传力度,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

      五、强化环境执法保障

      (十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加强市、县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适应环境监管执法的任务和网格化监管的需要,工业集聚区及环境监管执法任务重的乡镇(街道)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鼓励条件较好的村、社区建立农村环境保护监督员。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新进人员按规定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研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应当着装整洁,标识清晰;在环境现场执法、夜间暗查、污染事故现场处置、环境应急管理等高风险岗位建立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稳定基层环境监管执法队伍。

      (十五)强化执法能力保障。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合理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按规定保障各级环境监察执法用车。2017年底前,环境监察机构要全部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强化自动监控、环境监测等技术监控手段运用。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加大环境执法经费和执法装备等方面投入,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附件:2015年四川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5日




    附件

    2015年四川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内容及职责分工

      (一)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

      1.重点检查各类工业园区和重点工业企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等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配合)

      2.重点检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农业部门牵头,环境保护等部门配合);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农业等部门配合)。

      3.重点检查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环境保护等部门配合)

      4.重点检查各类工业园区和重点排污单位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环境风险隐患情况等。(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安全监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等部门配合)

      5.重点排查涉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企业是否规范管理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次生环境风险隐患情况等。(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环境保护等部门配合)

      6.突出抓好“十七个重点行业”(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石化、化工、焦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印染、制革、采矿)的排污企业环境守法检查。(环境保护部门牵头,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配合)

      7.突出抓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环境保护等部门配合);大力开展矿山采选企业环境守法检查(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国土资源等部门配合)。

      8.突出抓好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环境守法检查。(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安全监管等部门配合)

      (二)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

      1.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是否取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

      2.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是否取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

      3.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是否按照《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制定和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

      4.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是否按照《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进行编制。〔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

      5.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开发和建设活动等。(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国土资源等部门配合)

      (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

      1.重点排查各类工业园区、重点排污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调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和审批部门等情况。(环境保护部门牵头,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配合)

      2.针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0号)排查结果,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工艺设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务,加快淘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配合)

      (四)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重点检查以实行“封闭式管理”、以预先报告或限制环境保护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现场执法检查的行为;重点检查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及征收新标准,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等行为。〔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发展改革、监察、环境保护等部门配合〕

      (五)对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或地方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检查。(环境保护部门牵头)

      (六)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2〕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4〕4号)要求,加强落后产能检查力度,进一步推进淘汰落后产能,有效化解过剩产能,促进结构调整。(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配合)

      二、检查方式

      (一)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指导、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抽查重点地区,对检查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工业集聚区管委会要切实细化大检查方案,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地开展大检查,对大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列出清单制定综合整改方案,落实责任主体,落实整改时限,落实整改措施,实施分类治理。要组织开展自上而下的抽查督查工作,将检查督导工作贯穿于大检查的全过程。

      (三)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各地环境保护大检查进展情况开展检查和督导,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大检查中发现涉嫌环境监管失职渎职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并将有关动员部署及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方案、联络部门及联系人员信息(含电子版)于2015年6月15日前报送环境保护厅。

      (二)全面检查阶段(6—11月)。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检查内容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并分别于6月15日、9月15日前将二、三季度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环境保护厅。

      (三)总结阶段(12月)。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认真总结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成效,分析存在的环境问题,梳理依法严肃查处、整改落实情况,思考下一阶段工作措施,于12月10日前将全年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总结报送环境保护厅,并将整改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各市(州)全年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总结由环境保护厅汇总后报省政府审定。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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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 2015年05月28日 07时35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川办发〔2015〕4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改善环境质量,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加强我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环境法制建设

      (一)加快完善地方法规规章和标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深入实施“大气十条”和“水十条”,狠抓地方立法和政策配套,推动出台《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和《四川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加快修订《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开展《四川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地方环境标准的制(修)订,用严格的法律制度和标准保护生态环境。具有立法权的市(州)和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本地环境质量目标,制订和实施地方性法规和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环境准入,约束产业转移行为,倒逼经济转型升级。

      (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紧急案件联合处置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机关要明确环境污染犯罪侦办机构和人员,对涉及行政拘留或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依法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给予支持。

      (三)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明确监管任务,实现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于2015年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厅要制订网格化环境监管指导意见,指导全省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人员,明确监管责任,切实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环境保护厅要加强监督,每年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各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承担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环境保护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地方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

      二、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四)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2015年底前,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大检查(检查工作方案见附件)。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或地方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改情况等。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全面整改,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加强行业监管和指导,定期检查调度,重要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五)重拳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强化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应用。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侦办,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予以追责。完善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并完善涵盖所有被检查企业的一厂一档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加大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因环境污染等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法律援助力度。

      (六)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依法予以查处;越权审批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

      (七)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依法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防止其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境保护、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

      三、规范环境执法监管

      (八)及时公开监管执法信息。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的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推进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除依法需要保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部门网站依法公开案件信息,包括违法违规的主要事实、处罚种类、依据和结果等。要及时、主动发布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积极回应媒体报道和社会关切。

      (九)深化环境监管执法督查。强化环境监察职能,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综合督查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重大环境问题。加大环境监察稽查力度,自2015年起,环境保护厅每年要对7个以上市(州)和10个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环境稽查,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环境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要将稽查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反馈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

      (十)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网格化环境监管不履职,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时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拖延、推诿,要求整改的环境问题和移送的环境违法案件不受理、不配合或推诿扯皮不作为,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不配合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和领导干部干涉环境监管执法登记制度,对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责任追究和奖励机制,按照“权责一致、能力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科学合理制订“尽职免责”和奖励规定,对已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监管的,不予追责;对在查办重大案件、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等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四、落实各方职责任务

      (十一)落实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支持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要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2015年6月30日前,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清理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工作领导责任和相关职责。各地要做好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围绕工作重点,及时向环境保护厅报送相关信息。

      (十二)落实社会主体责任。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的学习,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加大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建立健全绿色信贷、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财政、税收和环境监管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环境信用。探索第三方监督模式,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促进行业环保自律。

      (十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建立网络举报平台,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加大对环境监管执法的宣传力度,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

      五、强化环境执法保障

      (十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加强市、县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适应环境监管执法的任务和网格化监管的需要,工业集聚区及环境监管执法任务重的乡镇(街道)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鼓励条件较好的村、社区建立农村环境保护监督员。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新进人员按规定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研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应当着装整洁,标识清晰;在环境现场执法、夜间暗查、污染事故现场处置、环境应急管理等高风险岗位建立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稳定基层环境监管执法队伍。

      (十五)强化执法能力保障。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合理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按规定保障各级环境监察执法用车。2017年底前,环境监察机构要全部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强化自动监控、环境监测等技术监控手段运用。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加大环境执法经费和执法装备等方面投入,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附件:2015年四川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5日




    附件

    2015年四川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内容及职责分工

      (一)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

      1.重点检查各类工业园区和重点工业企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等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配合)

      2.重点检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农业部门牵头,环境保护等部门配合);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农业等部门配合)。

      3.重点检查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环境保护等部门配合)

      4.重点检查各类工业园区和重点排污单位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环境风险隐患情况等。(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安全监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等部门配合)

      5.重点排查涉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企业是否规范管理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次生环境风险隐患情况等。(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环境保护等部门配合)

      6.突出抓好“十七个重点行业”(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石化、化工、焦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印染、制革、采矿)的排污企业环境守法检查。(环境保护部门牵头,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配合)

      7.突出抓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环境保护等部门配合);大力开展矿山采选企业环境守法检查(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国土资源等部门配合)。

      8.突出抓好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环境守法检查。(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安全监管等部门配合)

      (二)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

      1.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是否取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

      2.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是否取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

      3.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是否按照《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制定和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

      4.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是否按照《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进行编制。〔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

      5.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开发和建设活动等。(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国土资源等部门配合)

      (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

      1.重点排查各类工业园区、重点排污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调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和审批部门等情况。(环境保护部门牵头,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配合)

      2.针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0号)排查结果,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工艺设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务,加快淘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配合)

      (四)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重点检查以实行“封闭式管理”、以预先报告或限制环境保护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现场执法检查的行为;重点检查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及征收新标准,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等行为。〔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发展改革、监察、环境保护等部门配合〕

      (五)对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或地方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检查。(环境保护部门牵头)

      (六)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2〕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4〕4号)要求,加强落后产能检查力度,进一步推进淘汰落后产能,有效化解过剩产能,促进结构调整。(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配合)

      二、检查方式

      (一)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指导、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抽查重点地区,对检查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工业集聚区管委会要切实细化大检查方案,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地开展大检查,对大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列出清单制定综合整改方案,落实责任主体,落实整改时限,落实整改措施,实施分类治理。要组织开展自上而下的抽查督查工作,将检查督导工作贯穿于大检查的全过程。

      (三)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各地环境保护大检查进展情况开展检查和督导,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大检查中发现涉嫌环境监管失职渎职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并将有关动员部署及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方案、联络部门及联系人员信息(含电子版)于2015年6月15日前报送环境保护厅。

      (二)全面检查阶段(6—11月)。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检查内容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并分别于6月15日、9月15日前将二、三季度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环境保护厅。

      (三)总结阶段(12月)。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认真总结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成效,分析存在的环境问题,梳理依法严肃查处、整改落实情况,思考下一阶段工作措施,于12月10日前将全年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总结报送环境保护厅,并将整改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各市(州)全年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总结由环境保护厅汇总后报省政府审定。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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