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指导意见的通知

  • 2015年05月21日 09时5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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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川办函〔2015〕95号

    (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5日

    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指导意见

      为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我省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专项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4〕64号)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五次会议精神为指导,通过清理规范缴存、使用政策,打破单位性质和职工户籍身份限制,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向非公有制单位及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覆盖,形成依法缴存、有效使用的政策体系,为城镇职工改善居住条件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同时,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群体,提高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明确范围,依法缴存。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须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要在规定比例和基数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各用人单位须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条款,按月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2.统筹规划,稳步推进。既要立足当前,将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在城镇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等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又要着眼长远,区别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稳步推进非公有制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

      3.公开信息,接受监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政策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信力;建立举报制度,动员各方力量,加强监督制衡。各地在招商引资中不得承诺免缴、缓缴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在引进人才中超比例和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规范缴存政策

      (一)规范缴存管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也不得低于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职工工资的5%,不得高于12%;非公有制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

      同一设区城市原则上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同一单位的职工执行同一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低的设区城市,要逐步提高缴存比例,缴存困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二)严格缴存审核。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建立完善缴存审核制度,在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中设置合规缴存条件,消除违规缴存。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缴存扩面工作进行年度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三)建立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制度。缴存单位应当指定1名或者数名单位职工为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负责本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

      (四)加强受委托金融机构考核。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公开、公平、效率原则,招标择优确定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金融机构,并加强考核。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建立缴存执法机制。各市(州)要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执法机制,完善执法手段,建立不缴、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黑名单”制度,纳入政府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曝光并依法处罚。

      (二)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作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绩效管理考核内容。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要健全激励机制,完善考核内容,加强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完善绩效考核制度,按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充分调动广大从业人员积极性。

      四、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省级住房公积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省政府。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建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地、各部门在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时,应把是否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承接主体条件之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的监督机制,人民银行要将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信息按照接口规范接入企业征信系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会组织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工商、工商联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评先选优的参考依据;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行业组织可将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不动产登记、房管、人民银行、工商、质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信息查询工作,实现信息共享。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并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加快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和服务网点建设,完善配套设施,提高服务水平。

      (四)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提高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意识,着力营造用人单位自觉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社会舆论环境。

      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及时督查,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67号)要求,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保障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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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指导意见的通知

  • 2015年05月21日 09时5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川办函〔2015〕95号

    (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5日

    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指导意见

      为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我省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专项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4〕64号)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五次会议精神为指导,通过清理规范缴存、使用政策,打破单位性质和职工户籍身份限制,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向非公有制单位及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覆盖,形成依法缴存、有效使用的政策体系,为城镇职工改善居住条件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同时,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群体,提高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明确范围,依法缴存。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须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要在规定比例和基数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各用人单位须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条款,按月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2.统筹规划,稳步推进。既要立足当前,将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在城镇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等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又要着眼长远,区别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稳步推进非公有制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

      3.公开信息,接受监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政策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信力;建立举报制度,动员各方力量,加强监督制衡。各地在招商引资中不得承诺免缴、缓缴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在引进人才中超比例和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规范缴存政策

      (一)规范缴存管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也不得低于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职工工资的5%,不得高于12%;非公有制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

      同一设区城市原则上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同一单位的职工执行同一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低的设区城市,要逐步提高缴存比例,缴存困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二)严格缴存审核。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建立完善缴存审核制度,在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中设置合规缴存条件,消除违规缴存。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缴存扩面工作进行年度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三)建立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制度。缴存单位应当指定1名或者数名单位职工为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负责本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

      (四)加强受委托金融机构考核。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公开、公平、效率原则,招标择优确定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金融机构,并加强考核。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建立缴存执法机制。各市(州)要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执法机制,完善执法手段,建立不缴、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黑名单”制度,纳入政府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曝光并依法处罚。

      (二)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作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绩效管理考核内容。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要健全激励机制,完善考核内容,加强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完善绩效考核制度,按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充分调动广大从业人员积极性。

      四、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省级住房公积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省政府。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建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地、各部门在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时,应把是否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承接主体条件之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的监督机制,人民银行要将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信息按照接口规范接入企业征信系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会组织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工商、工商联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评先选优的参考依据;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行业组织可将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不动产登记、房管、人民银行、工商、质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信息查询工作,实现信息共享。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并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加快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和服务网点建设,完善配套设施,提高服务水平。

      (四)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提高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意识,着力营造用人单位自觉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社会舆论环境。

      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及时督查,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67号)要求,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保障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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