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的批复
川府函〔2015〕10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恳请批准设立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的请示》(成府〔2015〕18号)收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意设立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开展有色金属(不含黄金)、矿产品及农产品等商品的现货电子交易和相关商品的结算、交收、物流等业务(期货交易、权益类交易、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除外)。工商、金融等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精神,积极支持我省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的发展,不得设立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审批事项。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5日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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