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省与市、县收入划分,促进外贸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5〕10号)精神,省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省和市、县负担机制,调整消费税税收返还政策,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包括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各市(州)、县(市、区)2014年原负担的出口退税基数,定额上解省财政,由省财政统一上解中央财政。
二、中央对地方消费税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改为以2014年消费税返还数为定额返还基数,省财政相应不再对各市(州)、县(市、区)实行消费税增量返还,改为以2014年消费税返还数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
三、具体出口退税上解基数、消费税返还基数,由财政厅根据财政部规定据实核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