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关于开展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财农〔2015〕7号)要求,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我省开展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出发点,以依法治国、依法理财为遵循,以问题多发易发地区和领域为重点,深入查处、纠正涉农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严肃财经纪律,健全体制机制,完善政策制度,提高涉农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促进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地生根,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步伐。
(二)基本原则。
分级负责,层层把关。专项整治行动由省政府统一部署,各市(州)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市(州)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层层把关,抓好落实。
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全面检查近两年所有涉农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做到资金、项目、地区、单位全覆盖。突出重点,着重检查问题多发地区和资金规模较大、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既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又着眼长远,从根源上研究解决深层次问题,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健全涉农资金管理体系,形成保障政策落实的长效机制。
统筹分工,协调配合。加强专项整治行动组织保障,成立工作机构,明确职责任务,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形成工作合力。
二、主要任务和内容
(一)整治检查范围。2013、2014年度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业、农村、农民的各项资金(含基建投资);2010年以来,财政和审计部门对涉农资金各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处理情况;专项整治期间群众举报的事项。
(二)整治检查对象。负责分配、拨付、管理、使用涉农资金的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涉农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受益主体。涉农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农工委(办)、教育、科技、民族、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机、畜牧)、林业、商务、文化、卫生计生、扶贫移民、气象、供销、农业科研等部门。
(三)整治检查内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清理、检查和纠正涉农资金申请、分配、拨付、管理、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利用资金、项目管理权,涉嫌贪污、受贿,谋取私利;
2.基层干部冒领、私分农民补贴资金和补偿款;
3.项目申报弄虚作假,套取和骗取财政资金;
4.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
5.违反政府采购、招投标、民办公助、村民自建管理规定;
6.资金拨付不足额、不及时,滞留、延压项目资金;
7.未按规定时间启动项目、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8.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地点;
9.其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三、主要工作和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结束,分六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5年4月10日前)。省级成立四川省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级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组织实施专项整治行动,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向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部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级领导小组)和省政府报告工作情况。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厅,承办省级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各市(州)按照统一部署,成立本级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启动涉农资金专项整治工作。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结合部门实际,成立本部门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各市(州)、省直有关部门领导小组成立情况和具体工作方案、联系人于2015年4月10日前报送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全面自查自纠阶段(2015年5月10日前)。省直有关部门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检查范围、内容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市(州)按照检查的范围、内容和要求,组织安排本地区相关部门和县(市、区)开展自查自纠,范围覆盖到安排分配涉农资金的市(州)、县(市、区)政府有关涉农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以及使用涉农资金的有关单位、村、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自查过程中,要在摸清本地区涉农资金性质、规模和有效梳理资金流向基础上,深入查找涉农资金及项目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厘清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及牵头部门责任。要突出边查边整改,按照规定和程序,及时处理案件和相关责任人。2010年以来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整改的,结合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做到限期整改和追责处理并重。
各市(州)在本地区相关部门和县(市、区)自查自纠基础上,组织全面检查,覆盖所有县(市、区)。检查中,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涉嫌贪污、受贿、挪用等违纪违法问题。检查时间和检查方式由各市(州)自行确定。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于2015年5月10日前将自查自纠工作总结报送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州)同时抄送对口联系单位。
(三)省级重点检查阶段(2015年5月31日前)。在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安排下,由省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所联系的市(州)自查自纠基础上,开展重点检查,将涉农资金投入规模较大、近年来问题反映较多的县(市、区)作为检查的重中之重。各省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重点检查的县(市、区)个数不少于所联系市(州)所辖农业县(市、区)的50%。检查时,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涉嫌贪污、受贿、挪用等违纪违法问题。各省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于2015年5月25日前,将重点检查工作情况报送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中央部级重点抽查阶段(2015年7月15日前)。由部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省级重点检查基础上,组织专业队伍,进行重点抽查。抽查对象将延伸至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农户等)和工程项目。抽查结果将反馈省人民政府。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准备,主动配合,积极做好迎检工作。
(五)整改完善阶段(2015年8月15日前)。对以前各类检查发现的问题,在此次整治行动中未整改处理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督促或问责。对此次检查新发现的问题,按照问题性质分类制定方案,限期进行整改。把好政策尺度,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限期追回财政资金,调整有关账目,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违规违纪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监管长效机制。既要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分析问题产生根源,又要总结提炼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涉农资金管理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深入调查研究政策制定和决策层面的解决方案,为创新涉农资金使用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科学管理制度体系提出政策建议。
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于2015年8月5日前将整改工作报告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州)同时抄送对口联系单位。整改工作报告应包括发现问题分类情况、整改举措及落实情况、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等。
(六)全面总结阶段(2015年9月15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2015年9月5日前,各市(州)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市(州)人民政府,并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省直有关部门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省级领导小组对全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省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要求,报送部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须包括:当前强农惠农资金管理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做法和成效;改进和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和联系地区专项整治行动的督促指导。市(州)要认真组织本地区相关部门和县(市、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健全工作机制。专项整治行动实行省级领导小组领导下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工作机制,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州)政府是按部门、按行政区域承担专项整治行动的责任主体。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主动加强与各地、各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强各环节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定期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重要事项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省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自负责所联系市(州)的工作指导、督促、重点检查等工作;主动收集、整理所联系市(州)专项整治行动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并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州)应参照省级领导小组的做法,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三)建立必要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有力有序有效开展。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专项整治工作,选择专业队伍实施检查,加强有关人员培训,确保工作质量。要为检查、培训等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要建立督查和激励机制,加强对市(州)、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的督促检查。
(四)务求工作实效。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好实际问题作为专项整治行动的唯一标准,将边查边改贯穿始终。加强基础资料搜集整理,用事实和数据反映问题,体现专项整治工作成效。要依法依规做好举报受理工作,做到举报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省级领导小组在督导和重点检查等过程中,发现各地、各有关部门存在对专项整治行动组织不力、工作不实、敷衍应付等现象的,采取通报批评等方式,限期要求整改。
(五)加强信息交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专项整治工作动态、重要情况等,编发工作简报,报告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州)每周至少报送两期(同时抄送省级领导小组副组长单位和对口联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每周至少报送一期〕。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渠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集中曝光一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典型案例,起到威慑和警示教育作用。
附件:四川省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和有关责任分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7日
附件
为切实发挥四川省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级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现将省级领导小组职责和有关责任分工明确如下:
一、省级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曲木史哈 副省长
副组长:赵学谦 省政府副秘书长
任永昌 农业厅厅长
杨秀彬 省委农工委副主任
邓正权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帅 克 财政厅副厅长
成 员:陈伟民 政厅机关党委书记
徐志文 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严春风 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冯文生 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张文彪 水利厅副厅长
宾军宜 林业厅副厅长
邹积立 省扶贫移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帅克同志兼任。
二、省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组织领导全省专项整治工作,协调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困难。对各地、各有关部门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指导、督促,组织开展重点检查。交流和通报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向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部级领导小组和省政府报告工作情况。
三、省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参与研究实施意见;按照分片负责原则,加强所联系市(州)的指导、督促、重点检查等工作;主动收集、整理所联系市(州)专项整治行动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和省级领导小组安排部署,及时向省级领导小组或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信息和有关情况。
省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系市(州)分工为:省委农工委联系甘孜州;省发展改革委联系成都市、眉山市;民政厅联系内江市、泸州市;财政厅联系自贡市、宜宾市;国土资源厅联系绵阳市、德阳市;交通运输厅联系资阳市、阿坝州;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乐山市、雅安市;水利厅联系广元市、巴中市;农业厅联系遂宁市、南充市;林业厅联系达州市、广安市;省扶贫移民局联系攀枝花市、凉山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