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15〕1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加强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2日
关于加强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和家庭的作用,围绕社会养老保障、老年健康支持、老年社会服务、老年宜居环境和老年群众工作,建立健全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不断提高老年人生活满意度和幸福感,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二)基本原则。
——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的原则。从我省实际出发,把着力解决当前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建立老年人关爱服务长效机制紧密结合,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
——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家庭和个人的积极性,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方支持的老年人关爱服务格局。
——全面关爱与重点突出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分类别、多层次、有针对性地对老年群体实施全面关爱。重点突出对城乡“三无”人员中的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独居、失独、残疾及空巢、留守等老年人的关爱。
(三)建设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政府关爱为主导、家庭关爱为基础、社区关爱为重点、社会关爱为主体,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符合四川实际、具有四川特色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
——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实现全省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健全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到2017年,健康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比例达到30%以上;到2020年,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比例达到40%以上,社区医生签约服务模式覆盖60%的城镇社区,培育25家提供健康体检、心理咨询等服务的大型专业服务机构。
——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到2017年,各类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和社会组织达到2.5万个,养老服务设施覆盖90%以上的城市社区、75%以上的乡镇和50%以上的农村社区,农村幸福院达到1.25万个、覆盖30%以上的村,养老床位总数达到55万张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3张以上,全省养老信息服务网络县级系统基本形成;到2020年,各类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和社会组织达到3.5万个以上,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农村幸福院达到2万个、覆盖50%以上的村,养老床位总数达到61万张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上,基本实现养老信息平台服务覆盖到乡镇,全省养老信息服务网络基本形成。
——完善老年文化、教育和体育健身活动设施,进一步扩大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学校)办学规模。到2017年,各类老年大学(学校)达到2600所以上,所有街道、社区和85%的乡镇、65%的村建立老年体育组织,经常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老年人达到全省老年人总数的55%以上;到2020年,各类老年大学(学校)达到2700所以上,所有街道、社区和90%的乡镇、70%的村建立老年体育组织,经常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老年人达到全省老年人总数的60%以上。
——加强老年人关爱管理服务工作。到2017年,县(市、区)老龄工作机制全部完善,乡镇(街道)老龄工作机制基本完善,80%以上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服务对象,成立老年协会的城镇社区达到95%以上、农村社区(行政村)达到80%以上,老年志愿者数量达到老年人口的10%以上;到2020年,90%以上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服务对象,成立老年协会的城镇社区达到100%、农村社区(行政村)达到85%以上,老年志愿者数量达到老年人口的12%以上。
——加快养老产业发展,大力开发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满足老年人多样化消费需求。养老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速高于地区生产总值增速。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老年社会保障建设,夯实老年人关爱基础。
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做好制度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及保障水平,减轻参保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全面推进门诊统筹。继续完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加快推进医疗费用异地就医结算,深化付费方式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等负责)
加大老年社会救助力度。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完善城镇“三无”老年人供养制度。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着力解决贫困老年人的基本医疗保障和急危重症急救费用保障问题。落实城镇住房保障和住房救助制度,优先解决贫困老年人的基本居住问题。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保障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严重困难家庭的老年人基本生活。(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健全老年社会福利制度。发展适度普惠型老年社会福利事业,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办法,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照顾和优先、优待服务,逐步提高老年人社会福利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和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建立完善居家养老服务支持长效机制,落实困难家庭失能老人、独居老人和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居家养老服务支持政策。(民政厅、财政厅、省老龄办等负责)
(二)拓展老年医疗保健服务,切实关爱老年人健康。
推进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网点建设。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各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加强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和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老年人医疗、护理、卫生保健、健康监测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康复护理服务。(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开展老年疾病预防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知识宣传,开展老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的预防控制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鼓励各地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倡导为老年人义诊、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等负责)
推动医养融合发展。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应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协作机制、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鼓励医疗机构转型或增设老年护理机构。支持国有企业与医疗机构合作,举办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等负责)
发展老年保健和护理康复服务。注重老年精神关怀和心理慰藉,提供疾病预防、心理健康、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指导服务,重点关注高龄、空巢、患病等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加强老年护理院和康复医疗机构建设。鼓励市级以上城市至少设置一所专业养老护理机构。(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等负责)
(三)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养老服务水平。
贯彻省委、省政府推进新兴先导型服务业发展的要求,全面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加大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培育与扶持力度。进一步完善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支持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大力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加强养老机构建设,进一步加强公办养老机构维修改造,强化公办养老机构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能,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支持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发展。以民办养老机构为重点,加快养老机构床位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依法开办医疗机构,探索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机制,引导和促进民间资本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养老服务设施。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和一定的运营补贴。(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省工商局等负责)
大力推进养老信息化服务,健全服务网络,形成以信息平台为载体,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服务全面发展的信息化服务网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等负责)
(四)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改善老年人生活环境。
加快老年活动场所和便利化设施建设。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规定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充分考虑老年人需求,加强街道、社区“老年人生活圈”配套设施建设,着力改善老年人生活环境,通过新建和整合资源,缓解老年生活基础设施不足等问题。根据我省实际,开展有关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严格执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在规划、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监管、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把好审查和监督关。(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体育局、文化厅、民政厅等负责)
加快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推行无障碍设施进社区、进家庭,突出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环境无障碍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和出行环境。进一步推动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省残联、省老龄办等负责)
加大老年人交通出行优待力度。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要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按照国家标准(GB13094—2007)分类设定公共交通工具“老幼病残孕”优先座位。客运站应设置老年人购票优先标志,根据客运站等级设立等候专区,并根据需要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对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特别关照。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为老年人提供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优惠。(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航西南管理局、成都铁路局、民政厅、省老龄办等负责)
(五)积极发展养老产业,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
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拓展适合老年人多样化需求的特色护理、家庭服务、健身休养、文化娱乐等服务项目。适度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积极开发多层次、多样化的老年人休闲养生度假产品,规划引导各类景区加强老年旅游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地方和企业推出经济实惠的老年旅游产品和优惠措施。推动形成专业化的老年旅游服务品牌,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加强老年疾病及健康管理、健康养老技术服务平台及服务模式等研究工作,推广先进适用科技成果,为老年人关爱服务健康体系建设提供科技支撑。(民政厅、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旅游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科技厅等负责)
积极开发适合老年人的金融服务产品。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低风险类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做好老年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工作。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商业养老保险及意外伤害、疾病医疗、长期护理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各类保险产品及服务。将国家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落实到养老服务业,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通过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统一安排,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保监局、四川证监局等负责)
加快培育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和养老产业集群。组织动员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产业,引导发展养老产业聚集区,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大力推进企业规模化发展,重点支持重大项目和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创新能力,形成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养老产业,积极吸收国内外发展养老产业的先进经验,在土地、税收、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外商投资养老服务企业或机构与内资企业同等待遇,鼓励支持其发展壮大。(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负责)
(六)加强老年维权工作,保障老年人权益。
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建设。适时修订《四川省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条例》和《四川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加大执法检查和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提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化水平。(民政厅、司法厅、公安厅、省法制办、省老龄办等负责)
健全老年人维权机制。加大对侵害老年人权益案件的处理力度,切实保障老年人权益。各级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及时审判和执行。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损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依法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司法机关应通过电话、网络、上门服务等形式,为高龄、失能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报案、参与诉讼等提供便利服务。(省法院、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省妇联等负责)
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体系,优先受理和审查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加强“12348”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建设,拓展老年人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的渠道。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司法厅、省法院、公安厅、省妇联等负责)
(七)积极发展老年教育文化体育,努力满足老年人精神需求。
加强老年教育工作。将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创新老年教育体制机制,探索老年教育新模式,丰富教学内容。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老年教育,扩大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办学规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部门、单位设立老年大学教学点,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建设一所具有一定规模的老年学校(老年活动中心),支持乡(镇、街道)和有条件的社区(村)利用现有场所和设施建设老年学校(老年活动中心),逐步形成省、市、县、乡四级办学网络,适应多层次老年教育需要。(省老龄办、省委老干部局、省直机关工委、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文化厅等负责)
加强老年文化工作。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城市社区文化设施,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鼓励创作老年题材艺术作品,增加老年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办好老年报刊,重视面向老年人的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发行。各类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以及公园,向老年人免费开放。国有或国家投资为主体的旅游景区(景点),对老年人免收门票或实行门票半价优惠。(省委宣传部、科技厅、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旅游局等负责)
加强老年体育健身工作。加强老年体育组织建设,积极组织老年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为老年人提供公益性体育健身服务。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开辟老年人运动健身场地。在城乡建设、旧城改造和社区建设中,要安排老年体育健身活动场所。办好全省老年运动会。(省体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老龄办等负责)
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支持老年人以适当方式参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公益活动。重视发挥老年人在社区服务、关心教育下一代、调解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继续开展银龄行动。鼓励专业技术型老年人才参与科学文化知识传播,从事科学研究,开展咨询服务。广泛开展老年志愿服务活动,不断探索“老有所为”的新形式。(省老龄办、省委老干部局、省文明办、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团省委、省妇联等负责)
(八)加强老年家庭建设,营造温馨和谐环境。
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完善老年人口户籍迁移管理政策,为老年人随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建立奖励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老龄办等负责)
建设老年温馨家庭。倡导亲情互助,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精神关爱和心理支持作用,提高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幸福指数。(省老龄办、省妇联、民政厅、省文明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等负责)
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特别是在青少年中大力开展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宣传教育,促进家庭和睦、代际和顺、社会和谐。(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教育厅、民政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老龄办等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切实把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时解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健全政府主导、老龄委组织协调、部门尽责、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加强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订具体措施,按照任务分工结合各自职责抓好落实。省老龄委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厅、省老龄办等负责)
(二)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坚持多渠道筹资,增加福利彩票公益金对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加大体育彩票公益金对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的支持力度,积极鼓励社会资本、信贷资金和慈善捐赠支持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厅、民政厅、省体育局、省地税局、省老龄办等负责)
(三)营造老年关爱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人口老龄化形势和有关老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动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开设老年关爱专栏,提升全社会的老年人关爱服务意识。在“敬老月”及老年节、春节等节日期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等多种形式的敬老爱老助老活动。深入开展“敬老模范县(市、区)”和“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并结合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树立和表彰孝亲敬老关爱老年人先进典型,形成人人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教育厅、民政厅、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老龄办等负责)
(四)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动员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关爱活动。积极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等各类社会组织参与老年人关爱服务活动。基层老年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互帮互助。大力倡导社会工作者和各类爱心人士关爱老年人,开展“一助一”、“多助一”等多种形式的结对关爱服务活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妇联、省老龄办等负责)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切实加强老年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培养一批有爱心、懂技术、会管理的人员从事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各级老龄工作队伍建设,整合各类老龄资源,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强人员配备,为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提供组织保障。(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老龄办等负责)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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