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县(市、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
川府发〔2014〕80号
(此文件已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7号),确保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行政审批项目规范统一,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直有关部门,编制了《市(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县(市、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在本部门网站公布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确保本系统内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和内容规范统一,接受社会监督,并根据社会各界反映的情况,提出动态调整建议。各市(州)、县(市、区)要以《目录》为基础,结合本级政府机构设置情况相应确定承办部门。各地不得擅自取消调整行政许可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违法设立行政审批项目;对取消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拆分、合并、转为备案等形式变相保留;确需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必须报请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各市(州)、县(市、区)要在2015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本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在公布后15日内报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法制办备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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