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评定金凤莲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川府函〔2015〕12号
绵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评定金凤莲同志为烈士的请示》(绵府〔2014〕7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金凤莲,女,羌族,1962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平武县旧堡羌族乡人,生前系旧堡羌族乡关东村妇女主任、陈家山村民小组长。2013年7月11日,金凤莲同志在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返回途中突遇山体滑坡,为抢救他人生命,不幸被落石击中,英勇牺牲。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省政府评定金凤莲同志为烈士。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1日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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