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2015年01月22日 00时04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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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川府发〔2015〕6号
    (已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精神,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专项清理),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改革任务,目的是通过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减少政府对市场行为的过度干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各地、各部门要深刻领会专项清理的重要性,充分认清违法违规制定、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危害,将专项清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省政府成立四川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联合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法制办、省投资促进局等省直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共同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厅,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具体职责分工详见附件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安排部署本地区专项清理工作,成立专项清理工作协调小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全力推进专项清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是专项清理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本地区相关优惠政策;省直各部门负责清理省委、省政府(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同)文件中涉及本部门职责的相关优惠政策以及本部门自行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并审核各地方人民政府报送的分类处置方案(含专项清理结果及保留政策建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清理结果负责,对应报送而未报送或应废止而未废止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严格清理处置

      各地、各部门要对2014年12月1日前自行出台的涉及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缴费、财政支出、财政体制、其他优惠政策等现行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自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自行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若确需保留的,可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由省人民政府汇总后按规定程序统一请示国务院,按国务院审定意见执行。本地区、本部门未提出保留建议的,或国务院未批准保留的,一律自行发布文件予以废止。今后新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需按照统一的政策制定权限执行。

      经过专项清理后保留的优惠政策,以及今后新制定的优惠政策,一律纳入长效机制统一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以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明确时间顺序

      各市(州)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25日前,将本地区(含行政区域内县、市、区)分类处置方案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分送省直相关部门审核。省直相关部门于2015年3月5日前,将对市(州)分类处置方案的审核意见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

      省直各部门要全面清理省委、省政府文件中涉及本部门职责的相关优惠政策以及本部门自行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于2015年2月25日前将专项清理分类处置方案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

      协调小组办公室于2015年3月20日前,将全省专项清理工作情况报省政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全面清理规范,加强审核把关,倒排时间进度,按时报送相关材料,确保全省专项清理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积极开展政策解读,组织业务培训,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引导和帮助基层干部、企业以及投资者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政策内涵,充分理解专项清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统一思想认识,争取各方支持,实现政策清理的顺利开展。

      附件:1.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

         2.四川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联合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9日




    附件1


    (见附件)



    附件2


    四川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联合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财政厅:负责牵头清理省级出台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与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政策,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的财政奖励或补贴政策等;财政体制优惠政策,包括在某个或某几个税种(含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划分方面,对部分区域实施有别于其他区域的分配政策以及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非税收入优惠政策,包括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审核各地方人民政府报送的上述优惠政策分类处置方案。汇总各省直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报送的分类处置方案。承担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清理省级出台的电价水价优惠政策,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审核各地方人民政府报送的上述优惠政策分类处置方案。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审核省级涉企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对其中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审核各地方人民政府报送的上述优惠政策分类处置方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牵头清理省级出台的违规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优惠政策,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审核各地方人民政府报送的上述优惠政策分类处置方案。

      国土资源厅:负责牵头清理省级出台的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低价转让矿产等国有资源的优惠政策,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审核各地方人民政府报送的上述优惠政策分类处置方案。

      省国资委:负责牵头清理省级出台的低价转让国有企业资产、股权等优惠政策,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审核各地方人民政府报送的上述优惠政策分类处置方案。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牵头清理省级出台的越权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审核各地方人民政府报送的上述优惠政策分类处置方案。

      省法制办:负责对各省直部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报送的优惠政策分类处置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附件下载:

    川府发6号附件1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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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2015年01月22日 00时04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川府发〔2015〕6号
    (已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精神,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专项清理),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改革任务,目的是通过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减少政府对市场行为的过度干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各地、各部门要深刻领会专项清理的重要性,充分认清违法违规制定、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危害,将专项清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省政府成立四川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联合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法制办、省投资促进局等省直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共同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厅,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具体职责分工详见附件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安排部署本地区专项清理工作,成立专项清理工作协调小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全力推进专项清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是专项清理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本地区相关优惠政策;省直各部门负责清理省委、省政府(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同)文件中涉及本部门职责的相关优惠政策以及本部门自行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并审核各地方人民政府报送的分类处置方案(含专项清理结果及保留政策建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清理结果负责,对应报送而未报送或应废止而未废止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严格清理处置

      各地、各部门要对2014年12月1日前自行出台的涉及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缴费、财政支出、财政体制、其他优惠政策等现行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自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自行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若确需保留的,可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由省人民政府汇总后按规定程序统一请示国务院,按国务院审定意见执行。本地区、本部门未提出保留建议的,或国务院未批准保留的,一律自行发布文件予以废止。今后新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需按照统一的政策制定权限执行。

      经过专项清理后保留的优惠政策,以及今后新制定的优惠政策,一律纳入长效机制统一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以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明确时间顺序

      各市(州)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25日前,将本地区(含行政区域内县、市、区)分类处置方案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分送省直相关部门审核。省直相关部门于2015年3月5日前,将对市(州)分类处置方案的审核意见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

      省直各部门要全面清理省委、省政府文件中涉及本部门职责的相关优惠政策以及本部门自行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于2015年2月25日前将专项清理分类处置方案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

      协调小组办公室于2015年3月20日前,将全省专项清理工作情况报省政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全面清理规范,加强审核把关,倒排时间进度,按时报送相关材料,确保全省专项清理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积极开展政策解读,组织业务培训,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引导和帮助基层干部、企业以及投资者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政策内涵,充分理解专项清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统一思想认识,争取各方支持,实现政策清理的顺利开展。

      附件:1.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

         2.四川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联合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9日




    附件1


    (见附件)



    附件2


    四川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联合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财政厅:负责牵头清理省级出台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与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政策,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的财政奖励或补贴政策等;财政体制优惠政策,包括在某个或某几个税种(含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划分方面,对部分区域实施有别于其他区域的分配政策以及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非税收入优惠政策,包括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审核各地方人民政府报送的上述优惠政策分类处置方案。汇总各省直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报送的分类处置方案。承担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清理省级出台的电价水价优惠政策,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审核各地方人民政府报送的上述优惠政策分类处置方案。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审核省级涉企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对其中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审核各地方人民政府报送的上述优惠政策分类处置方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牵头清理省级出台的违规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优惠政策,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审核各地方人民政府报送的上述优惠政策分类处置方案。

      国土资源厅:负责牵头清理省级出台的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低价转让矿产等国有资源的优惠政策,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审核各地方人民政府报送的上述优惠政策分类处置方案。

      省国资委:负责牵头清理省级出台的低价转让国有企业资产、股权等优惠政策,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审核各地方人民政府报送的上述优惠政策分类处置方案。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牵头清理省级出台的越权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审核各地方人民政府报送的上述优惠政策分类处置方案。

      省法制办:负责对各省直部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报送的优惠政策分类处置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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