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意见

  • 2015年01月16日 10时45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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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川办发〔2015〕4号

    (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美丽四川建设,根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我省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建设生态文明美丽四川为总目标,以改善生态环境、改善民生为总任务,认真总结前一轮退耕还林经验,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导向,突出治理重点,完善管理机制,发展特色产业,有效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为全面建成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实现全面小康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退不退耕,还林还是还草,种什么品种”由农民根据县级实施方案自主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引导,提供技术服务,严禁“一刀切”、强推强退。

      ——坚持尊重规律、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立地条件,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有条件的可实行林草结合,不再限定还生态林和经济林比例,重在增加植被盖度。

      ——坚持统筹规划、稳步推进。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成果,科学编制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建设重点。在巩固前一轮退耕还林成果的基础上,兼顾需要和可能,合理安排建设规模和进度。

      ——坚持突出重点、规模实施。优先和重点安排地震灾区等生态脆弱地区,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流域等生态区位重要地区,以及秦巴山区、乌蒙山区、大小凉山彝区、高原藏区等特殊困难地区。以村为基本单元整村推进、规模实施。

      ——坚持落实责任、依法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检查监督机制,依照《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工程实施全过程实行有效监管。

      (三)退耕范围。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严格限定在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非基本农田坡耕地。对已划入基本农田的25度以上坡耕地,在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前提下,依法定程序调整为非基本农田后方可纳入。不得将基本农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耕地、坡改梯耕地、上一轮退耕还林已退耕地纳入退耕范围。

      二、完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政策

      (一)补助政策。中央财政对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省财政分三次下达给工程县(市、区),第一年每亩补助800元(含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每亩补助300元,第五年每亩补助400元;中央财政对退耕还草每亩补助800元,省财政分两次下达给工程县(市、区),第一年每亩补助500元(含种苗种草费120元),第三年每亩补助300元。市、县级人民政府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1.种苗费补助。按退耕还林每亩300元、退耕还草每亩120元的标准,用于造林(种草)和补植的种苗费开支。实行县内包干使用,节余部分必须用于造林(种草)补助和封育管护。具体标准及使用办法由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2.现金补助。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200元,分三次兑现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第一年每亩补助500元,第三年每亩补助300元,第五年每亩补助400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680元,分两次兑现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第一年每亩补助380元,第三年每亩补助300元。

      (二)配套政策。

      1.完善还林补偿政策。对符合公益林界定标准的退耕还林地,分别纳入中央、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未划入公益林的,允许合理经营和依法采伐。对补助期满且符合抚育间伐条件的退耕还林地,纳入森林抚育补贴范围。

      2.大力发展后续产业。在不影响林木生长、不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前提下,科学发展林下种养业。鼓励在退耕地上间种牧草、豆类、中药材、菌类、森林蔬菜等植物,培育相关产业,增加退耕收入。

      3.放活承包经营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支持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等形式,将退耕还林还草地向专业大户、家庭林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股份制林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4.统筹整合项目资金。统筹整合专项扶贫、易地扶贫搬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综合开发、现代林业产业发展等资金,大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巩固工程建设成果。

      三、加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管理

      (一)加强工程计划管理。

      1.意愿申报与计划下达。在政策宣传到户前提下,组织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户提出退耕还林还草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报县级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林业、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并确认农户申请,汇总上报市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1月底前分别报林业厅、农业厅汇总。林业厅、农业厅会同国土资源厅编制明确到县的省级申报方案,经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综合平衡后,按规定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国家年度任务计划下达后,及时分解下达到市(州)、县(市、区)。

      2.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县级林业、农业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任务计划,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级林业、农业部门备案。实施方案须达到作业设计深度,将工程任务分解到农户,落实到山头地块和土地利用现状图。

      (二)加强工程建设管理。

      1.工程建设种苗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或省有关标准,具备种苗标签、质量检验证和检疫证。造林种草时应当使用良种,良种不足的应当选择优良的本地品种。未经林业厅、农业厅同意,不得省外引种。工程建设所需种苗采取自行采购与政府采购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由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2.县级人民政府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与退耕农户签订退耕还林还草合同。退耕土地流转的,必须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由经营主体与土地承包人就政策兑现、利益分配、风险承担、成果巩固等事项签订协议。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与流转后的经营主体签订退耕还林还草合同。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

      3.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分别在第一、第三、第五年开展县级全面验收,验收结果作为政策兑现的依据。林业厅、农业厅会同国土资源厅,分别在第二、第四年开展省级监测验收,其结果作为调控建设任务、兑现补助资金、考核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重要依据。

      4.退耕还林还草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变更登记,将退耕还林还草地统一纳入林地、草原资源管理。禁止在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有关部门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类建档、专门管理。

      (三)加强资金管理和政策兑现。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政策兑现要严格遵循“先验收、再公示、后兑现”的程序。建立健全退耕还林还草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种苗造林(种草)费兑现方式由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直补资金通过“一折(卡)通”方式兑现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四、加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是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将工程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健全工作机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部门协作。林业、农业部门根据职能分别负责还林和还草的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的综合协调,财政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资金安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块核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强数据衔接,共同推进工程建设。

      (三)加强宣传引导。全面准确地宣传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政策,把政策真正交给基层干部和群众。积极引导通过退耕还林还草发展特色优势产业,自觉履行抚育管护义务。

      (四)保障工作经费。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涉及多个环节,有工程任务的市级和县级财政应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省级财政按照每亩退耕地6元的标准,对工程县工作经费给予一次性补助。

      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具体办法,确保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12日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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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意见

  • 2015年01月16日 10时45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川办发〔2015〕4号

    (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美丽四川建设,根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我省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建设生态文明美丽四川为总目标,以改善生态环境、改善民生为总任务,认真总结前一轮退耕还林经验,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导向,突出治理重点,完善管理机制,发展特色产业,有效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为全面建成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实现全面小康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退不退耕,还林还是还草,种什么品种”由农民根据县级实施方案自主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引导,提供技术服务,严禁“一刀切”、强推强退。

      ——坚持尊重规律、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立地条件,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有条件的可实行林草结合,不再限定还生态林和经济林比例,重在增加植被盖度。

      ——坚持统筹规划、稳步推进。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成果,科学编制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建设重点。在巩固前一轮退耕还林成果的基础上,兼顾需要和可能,合理安排建设规模和进度。

      ——坚持突出重点、规模实施。优先和重点安排地震灾区等生态脆弱地区,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流域等生态区位重要地区,以及秦巴山区、乌蒙山区、大小凉山彝区、高原藏区等特殊困难地区。以村为基本单元整村推进、规模实施。

      ——坚持落实责任、依法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检查监督机制,依照《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工程实施全过程实行有效监管。

      (三)退耕范围。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严格限定在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非基本农田坡耕地。对已划入基本农田的25度以上坡耕地,在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前提下,依法定程序调整为非基本农田后方可纳入。不得将基本农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耕地、坡改梯耕地、上一轮退耕还林已退耕地纳入退耕范围。

      二、完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政策

      (一)补助政策。中央财政对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省财政分三次下达给工程县(市、区),第一年每亩补助800元(含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每亩补助300元,第五年每亩补助400元;中央财政对退耕还草每亩补助800元,省财政分两次下达给工程县(市、区),第一年每亩补助500元(含种苗种草费120元),第三年每亩补助300元。市、县级人民政府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1.种苗费补助。按退耕还林每亩300元、退耕还草每亩120元的标准,用于造林(种草)和补植的种苗费开支。实行县内包干使用,节余部分必须用于造林(种草)补助和封育管护。具体标准及使用办法由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2.现金补助。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200元,分三次兑现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第一年每亩补助500元,第三年每亩补助300元,第五年每亩补助400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680元,分两次兑现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第一年每亩补助380元,第三年每亩补助300元。

      (二)配套政策。

      1.完善还林补偿政策。对符合公益林界定标准的退耕还林地,分别纳入中央、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未划入公益林的,允许合理经营和依法采伐。对补助期满且符合抚育间伐条件的退耕还林地,纳入森林抚育补贴范围。

      2.大力发展后续产业。在不影响林木生长、不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前提下,科学发展林下种养业。鼓励在退耕地上间种牧草、豆类、中药材、菌类、森林蔬菜等植物,培育相关产业,增加退耕收入。

      3.放活承包经营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支持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等形式,将退耕还林还草地向专业大户、家庭林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股份制林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4.统筹整合项目资金。统筹整合专项扶贫、易地扶贫搬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综合开发、现代林业产业发展等资金,大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巩固工程建设成果。

      三、加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管理

      (一)加强工程计划管理。

      1.意愿申报与计划下达。在政策宣传到户前提下,组织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户提出退耕还林还草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报县级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林业、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并确认农户申请,汇总上报市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1月底前分别报林业厅、农业厅汇总。林业厅、农业厅会同国土资源厅编制明确到县的省级申报方案,经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综合平衡后,按规定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国家年度任务计划下达后,及时分解下达到市(州)、县(市、区)。

      2.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县级林业、农业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任务计划,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级林业、农业部门备案。实施方案须达到作业设计深度,将工程任务分解到农户,落实到山头地块和土地利用现状图。

      (二)加强工程建设管理。

      1.工程建设种苗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或省有关标准,具备种苗标签、质量检验证和检疫证。造林种草时应当使用良种,良种不足的应当选择优良的本地品种。未经林业厅、农业厅同意,不得省外引种。工程建设所需种苗采取自行采购与政府采购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由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2.县级人民政府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与退耕农户签订退耕还林还草合同。退耕土地流转的,必须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由经营主体与土地承包人就政策兑现、利益分配、风险承担、成果巩固等事项签订协议。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与流转后的经营主体签订退耕还林还草合同。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

      3.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分别在第一、第三、第五年开展县级全面验收,验收结果作为政策兑现的依据。林业厅、农业厅会同国土资源厅,分别在第二、第四年开展省级监测验收,其结果作为调控建设任务、兑现补助资金、考核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重要依据。

      4.退耕还林还草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变更登记,将退耕还林还草地统一纳入林地、草原资源管理。禁止在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有关部门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类建档、专门管理。

      (三)加强资金管理和政策兑现。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政策兑现要严格遵循“先验收、再公示、后兑现”的程序。建立健全退耕还林还草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种苗造林(种草)费兑现方式由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直补资金通过“一折(卡)通”方式兑现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四、加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是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将工程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健全工作机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部门协作。林业、农业部门根据职能分别负责还林和还草的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的综合协调,财政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资金安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块核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强数据衔接,共同推进工程建设。

      (三)加强宣传引导。全面准确地宣传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政策,把政策真正交给基层干部和群众。积极引导通过退耕还林还草发展特色优势产业,自觉履行抚育管护义务。

      (四)保障工作经费。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涉及多个环节,有工程任务的市级和县级财政应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省级财政按照每亩退耕地6元的标准,对工程县工作经费给予一次性补助。

      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具体办法,确保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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