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 2014年08月13日 08时59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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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川办发〔2014〕73号

    (已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八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各市(州)、各相关部门要准确把握当前形势,深刻认识加强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水平;要明确分工任务,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管理制度,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2日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八条措施

      一、下放核准及备案权限促进投资便利。认真落实《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2号令)精神,制定发布《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备案类项目,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权限备案。将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鼓励类、允许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及变更事项的审批(有专项规定的除外)下放给县(市、区)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全面推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认缴制,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省工商局)

      二、加快通关便利化改革。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海关和检验检疫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监管模式。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推行凭舱单“先入区,后报关”、区内自行运输、集中申报等通关便利化措施。建立贸易、运输、加工、仓储等业务的跨部门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推动口岸监管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加快通关作业改革无纸化进程,全面实现通关作业无纸化,进一步提高外贸便利化水平。(责任部门:省政府口岸办、成都海关、商务厅、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政府物流办)

      三、帮扶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商务部门要切实使用好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参加“万企出国门”、“川货全国行”、“惠民购物全川行动”市场拓展三大活动,对参加国(境)外展会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展位费支持。对参加国内外知名专业展会、构建境外营销网络的企业给予支持。对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的生产企业和首次获得品牌展位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海外建立国际营销网点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支持。定期组织外商投资企业赴市(州)开展投资及产销对接,帮扶外商投资企业延伸投资产业链,促进本地采购降低产销成本。(责任部门:商务厅)

      四、完善引进重大项目要素保障机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省公路、铁路、能源、电信、水利、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医疗卫生、养老等领域的示范性重大项目并在土地、能源、用工等要素保障方面重点支持。对列入我省重大推进项目和重点支持项目的外商投资项目建设用地计划,列入省重大推进项目的省上配套70%、地方配套30%;列入省重点支持项目的省上配套30%、地方配套70%。鼓励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利用存量土地新建工业厂房或增加原厂房层数与容量,提高土地容积率不再征收土地价款。支持和引导境外资本有序进入土地市场,享受其他投资主体平等待遇。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符合《划拨供地目录》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搭建高效便捷国际物流服务平台,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物流成本。加强电力保障,将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纳入全省直购电试点、留存电量和丰水期富余电量消纳政策实施范围。进一步优化用气结构,确保天然气留用,从国家层面积极争取迎峰度冬天然气资源量,尽力保障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用天然气需求。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支持类外商投资重大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授信和审贷模式,在风险可控范围内适当延长授信期限,设置更加灵活的还款方式和法律许可前提下的多种担保方式。(责任部门:国土资源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能源局、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物流办、交通运输厅、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人行成都分行)

      五、落实税费扶持政策。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四川目录部分项目,投资总额内自用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及《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以上述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项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按规定享受原西部大开发“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可以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成都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六、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转型发展。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产业升级,确立一批行业龙头企业给予扶持,推动产业链低端走向中高端。支持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参与构建产学研创新联盟。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参与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鼓励企业增资扩股。加强对企业综合发展的宣传,对业绩优异的优秀企业进行表扬和适当的奖励。对投资投资性公司、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机构落户给予支持和鼓励,推动跨国公司把四川作为中国西部地区区域总部。(责任部门:科技厅、商务厅、省政府新闻办)

      七、进一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放宽准入条件,消除隐性门槛和附加条件,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加快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向外资开放。加大对市场侵权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类知识产权,鼓励其技术创新。在税收减免、财政资金扶持、科技进步、新产品研发、企业技改、政府采购、公共项目招投标等方面,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规定限制或禁止的,内外资企业享有同等条件同等待遇。〔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商务厅、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八、加强政务服务保障。推行行政审批目录管理,推进省、市、县三级联网运行,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运营情况联合申报,推进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合同、章程格式化审批登记,实现审批登记互联互通。建立完善外商投诉协调处理机制,发挥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纽带桥梁作用,及时协调处理企业反映的问题。对落户的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和知名跨国公司主动沟通对接,了解发展需求和发展战略,提供合作信息,推荐企业合作,推动企业增资扩产。强化对外商投资项目落地实施的跟踪服务,推行重大产业项目各级投资促进部门代办制和项目专员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外资企业外国专家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证》提供高效快捷服务。公安部门对符合鼓励类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和有重大贡献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人员及家属入境、居留许可给予便利。各地应提高涉外医院医疗及学校水平,积极引进国际医院及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切实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的后顾之忧。〔责任部门: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工商局、省政府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教育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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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 2014年08月13日 08时59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川办发〔2014〕73号

    (已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八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各市(州)、各相关部门要准确把握当前形势,深刻认识加强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水平;要明确分工任务,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管理制度,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2日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八条措施

      一、下放核准及备案权限促进投资便利。认真落实《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2号令)精神,制定发布《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备案类项目,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权限备案。将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鼓励类、允许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及变更事项的审批(有专项规定的除外)下放给县(市、区)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全面推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认缴制,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省工商局)

      二、加快通关便利化改革。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海关和检验检疫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监管模式。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推行凭舱单“先入区,后报关”、区内自行运输、集中申报等通关便利化措施。建立贸易、运输、加工、仓储等业务的跨部门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推动口岸监管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加快通关作业改革无纸化进程,全面实现通关作业无纸化,进一步提高外贸便利化水平。(责任部门:省政府口岸办、成都海关、商务厅、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政府物流办)

      三、帮扶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商务部门要切实使用好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参加“万企出国门”、“川货全国行”、“惠民购物全川行动”市场拓展三大活动,对参加国(境)外展会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展位费支持。对参加国内外知名专业展会、构建境外营销网络的企业给予支持。对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的生产企业和首次获得品牌展位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海外建立国际营销网点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支持。定期组织外商投资企业赴市(州)开展投资及产销对接,帮扶外商投资企业延伸投资产业链,促进本地采购降低产销成本。(责任部门:商务厅)

      四、完善引进重大项目要素保障机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省公路、铁路、能源、电信、水利、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医疗卫生、养老等领域的示范性重大项目并在土地、能源、用工等要素保障方面重点支持。对列入我省重大推进项目和重点支持项目的外商投资项目建设用地计划,列入省重大推进项目的省上配套70%、地方配套30%;列入省重点支持项目的省上配套30%、地方配套70%。鼓励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利用存量土地新建工业厂房或增加原厂房层数与容量,提高土地容积率不再征收土地价款。支持和引导境外资本有序进入土地市场,享受其他投资主体平等待遇。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符合《划拨供地目录》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搭建高效便捷国际物流服务平台,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物流成本。加强电力保障,将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纳入全省直购电试点、留存电量和丰水期富余电量消纳政策实施范围。进一步优化用气结构,确保天然气留用,从国家层面积极争取迎峰度冬天然气资源量,尽力保障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用天然气需求。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支持类外商投资重大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授信和审贷模式,在风险可控范围内适当延长授信期限,设置更加灵活的还款方式和法律许可前提下的多种担保方式。(责任部门:国土资源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能源局、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物流办、交通运输厅、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人行成都分行)

      五、落实税费扶持政策。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四川目录部分项目,投资总额内自用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及《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以上述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项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按规定享受原西部大开发“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可以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成都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六、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转型发展。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产业升级,确立一批行业龙头企业给予扶持,推动产业链低端走向中高端。支持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参与构建产学研创新联盟。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参与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鼓励企业增资扩股。加强对企业综合发展的宣传,对业绩优异的优秀企业进行表扬和适当的奖励。对投资投资性公司、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机构落户给予支持和鼓励,推动跨国公司把四川作为中国西部地区区域总部。(责任部门:科技厅、商务厅、省政府新闻办)

      七、进一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放宽准入条件,消除隐性门槛和附加条件,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加快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向外资开放。加大对市场侵权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类知识产权,鼓励其技术创新。在税收减免、财政资金扶持、科技进步、新产品研发、企业技改、政府采购、公共项目招投标等方面,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规定限制或禁止的,内外资企业享有同等条件同等待遇。〔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商务厅、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八、加强政务服务保障。推行行政审批目录管理,推进省、市、县三级联网运行,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运营情况联合申报,推进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合同、章程格式化审批登记,实现审批登记互联互通。建立完善外商投诉协调处理机制,发挥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纽带桥梁作用,及时协调处理企业反映的问题。对落户的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和知名跨国公司主动沟通对接,了解发展需求和发展战略,提供合作信息,推荐企业合作,推动企业增资扩产。强化对外商投资项目落地实施的跟踪服务,推行重大产业项目各级投资促进部门代办制和项目专员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外资企业外国专家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证》提供高效快捷服务。公安部门对符合鼓励类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和有重大贡献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人员及家属入境、居留许可给予便利。各地应提高涉外医院医疗及学校水平,积极引进国际医院及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切实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的后顾之忧。〔责任部门: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工商局、省政府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教育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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