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征集工作的通知

  • 2014年07月04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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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川办发〔2014〕62号

    (已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有效调动大学生应征入伍积极性,提高我省兵员征集质量,根据《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11〕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省军区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宣传发动

      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把国防教育列入高等院校教学计划,结合大学生军训,认真搞好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安全形势教育,强化大学生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打牢大学生参军报国的思想基础。各地兵役机关、教育部门和高等院校要根据年度征兵工作安排,在大学毕业(实习)生离校前举办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征兵宣传活动,深入宣传兵役法规、征兵政策和典型人物事迹,进一步激发大学生应征入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兵役机关要结合大学生征兵宣传活动,会同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开展大学生参军意愿普查,通过初检初审,切实摸清征集底数,完成预征工作。

      二、确保优先征集

      兵役机关要严格执行征兵政策规定,确保大学生在应征报名、体检政审、定兵公示和兵员分配等阶段各项优惠政策得到落实。要深入高校开设报名点,组织大学生现场应征报名。对未进行网上报名的应征大学生,要及时补办相关手续。要提前告知大学生预征对象体检的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优先安排大学生参加体检(有条件的地区可单独组织)。对体检合格的大学生,要安排专人负责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掌握入伍动机和参军意向,切实查清现实表现、病史情况。按照学历高低的顺序组织定兵和公示,结合大学生学历、专业、个人特长和参军意向,优先安排到军兵种部队或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部队服役。定兵时,大学生未定完前不得定高中生和初中生。

      三、健全激励政策

      凡在四川省范围内参军入伍的各级各类高校大学生,除在优待金发放、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复学考学、退役安置、自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外,还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一)发放一次性入伍奖励。对参军入伍的大学生,按照本科、专科毕业生分别不低于4000元、3000元,本科、专科在校生(含大学新生)分别不低于3000元、2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奖励金,所需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统一安排。奖励金须在新兵入伍2个月内发放给新兵本人或其家长。

      (二)为退役大学生提供就业岗位。拓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安置渠道,加大在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聘国有企业单位职工和选配专武干部工作力度。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10%的工作岗位,在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含退役后复学完成学业的大学生士兵,下同)中择优录取。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政法体改生,参加事业单位招聘时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一般应当注重从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招专武干部。

      (三)安排专项落户。凡从四川省应征入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生(含在校生),在部队服役期满且表现良好、退役复学后本科或研究生毕业、落实就业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可直接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并享受当地大学生入伍的其他优抚安置政策。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征集工作。兵役机关负责牵头协调各有关单位制订计划、统筹推进。人事部门和兵役机关负责退役大学生士兵选招基层专武干部工作。国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企事业单位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退役大学生士兵落户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一次性入伍奖励金的计划安排和划拨工作。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大学生士兵安置工作。对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行为等造成退兵的大学生,取消奖励优待资格。

      各市(州)可结合实际制订出台进一步的激励措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军区司令部

    2014年7月4日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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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征集工作的通知

  • 2014年07月04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川办发〔2014〕62号

    (已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有效调动大学生应征入伍积极性,提高我省兵员征集质量,根据《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11〕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省军区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宣传发动

      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把国防教育列入高等院校教学计划,结合大学生军训,认真搞好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安全形势教育,强化大学生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打牢大学生参军报国的思想基础。各地兵役机关、教育部门和高等院校要根据年度征兵工作安排,在大学毕业(实习)生离校前举办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征兵宣传活动,深入宣传兵役法规、征兵政策和典型人物事迹,进一步激发大学生应征入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兵役机关要结合大学生征兵宣传活动,会同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开展大学生参军意愿普查,通过初检初审,切实摸清征集底数,完成预征工作。

      二、确保优先征集

      兵役机关要严格执行征兵政策规定,确保大学生在应征报名、体检政审、定兵公示和兵员分配等阶段各项优惠政策得到落实。要深入高校开设报名点,组织大学生现场应征报名。对未进行网上报名的应征大学生,要及时补办相关手续。要提前告知大学生预征对象体检的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优先安排大学生参加体检(有条件的地区可单独组织)。对体检合格的大学生,要安排专人负责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掌握入伍动机和参军意向,切实查清现实表现、病史情况。按照学历高低的顺序组织定兵和公示,结合大学生学历、专业、个人特长和参军意向,优先安排到军兵种部队或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部队服役。定兵时,大学生未定完前不得定高中生和初中生。

      三、健全激励政策

      凡在四川省范围内参军入伍的各级各类高校大学生,除在优待金发放、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复学考学、退役安置、自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外,还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一)发放一次性入伍奖励。对参军入伍的大学生,按照本科、专科毕业生分别不低于4000元、3000元,本科、专科在校生(含大学新生)分别不低于3000元、2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奖励金,所需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统一安排。奖励金须在新兵入伍2个月内发放给新兵本人或其家长。

      (二)为退役大学生提供就业岗位。拓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安置渠道,加大在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聘国有企业单位职工和选配专武干部工作力度。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10%的工作岗位,在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含退役后复学完成学业的大学生士兵,下同)中择优录取。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政法体改生,参加事业单位招聘时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一般应当注重从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招专武干部。

      (三)安排专项落户。凡从四川省应征入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生(含在校生),在部队服役期满且表现良好、退役复学后本科或研究生毕业、落实就业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可直接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并享受当地大学生入伍的其他优抚安置政策。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征集工作。兵役机关负责牵头协调各有关单位制订计划、统筹推进。人事部门和兵役机关负责退役大学生士兵选招基层专武干部工作。国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企事业单位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退役大学生士兵落户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一次性入伍奖励金的计划安排和划拨工作。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大学生士兵安置工作。对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行为等造成退兵的大学生,取消奖励优待资格。

      各市(州)可结合实际制订出台进一步的激励措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军区司令部

    201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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