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对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情况报告审议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
川办函〔2014〕113号
(已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关,有关单位:
《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对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1日
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对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川人常办〔2014〕6号)(以下简称《审议意见》),进一步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工作,提高卫生惠民水平,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现就《审议意见》提出的相关工作作如下分工。
一、进一步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一)坚持城乡统筹和一体化发展思路,按照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的要求,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促进全省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工作。(省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牵头负责)
(二)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确保药品供应,解决好农村和偏远地区配送不及时问题;合理调整基本药物目录,增加基本药物品种和剂型规格,切实解决农村儿科、妇科、慢性病等药品短缺问题。(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排在第1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三)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研究分级诊疗办法,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就医格局。(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四)探索建立医患纠纷调处机制。(省卫生计生委、司法厅、公安厅、民政厅、四川保监局负责)
二、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
(五)制定落实乡村医生养老、社会保障等各项政策,稳定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出台措施吸引高等院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加强基层人才培养培训,提高基层医务人员服务水平。加快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基层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建设
(六)在全省医疗卫生领域开展医德医风教育活动,提高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水平;建立以医德医风为主要指标的考评考核机制,把患者就医感受和群众满意度作为确定医院等级、核定医务人员收入的重要指标;完善惩戒措施,对违反职业道德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的,给予严厉惩处。(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四、进一步加快公立医院改革
(七)加快公立医院规划,促进优质资源合理布局;研究制订鼓励医师多点执业政策措施,促进执业医师合理有序流动;破除以药补医,建立科学合理补偿机制,解决患者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问题。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公立医院公益性。(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五、积极推动社会办医
(八)充分发挥社会办医对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卫生需求的重要作用,促进不同所有制医疗机构合理竞争,加大对社会办医在土地、金融、税收、价格等方面的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等负责)
(九)出台政策措施,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准入、职称评定、等级评审、医保定点、科研项目立项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医药局等负责)
六、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具体责任人,确保工作落到实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组织落实,确保分工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协助部门要主动配合,采取务实举措,积极推动落实分工任务。各牵头部门于2014年10月10日前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省医改办,省医改办汇总后报省政府。
省医改办联系人:李天平;电话:028—86705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