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14〕13号
(已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27日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管理办法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以下简称《停建通告》)。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减少对停建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发布《停建通告》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发布《停建通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应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全省水利、能源发展规划。
(二)工程占地区、水库淹没区范围确定。水电工程完成正常蓄水位选择、施工总布置规划专题报告审定;大型水利工程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中型水利工程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或取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涉及停建范围的专题审查意见。
(三)完成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确认。
二、申报办理程序
(一)《停建通告》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向工程建设征地所涉及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跨市(州)行政区域的项目,由相关市(州)人民政府联合或分别上报省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收到发布《停建通告》请示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交办意见转省扶贫移民局办理。省扶贫移民局根据交办意见,组织完成《停建通告》报件清核工作后,形成办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重大决策程序要求办理。
三、申报要件
(一)河流水利水电规划审查批文或省级以上水利发展规划。
(二)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文,可行性研究阶段正常蓄水位选择和施工总布置规划专题报告审查批文。
(三)大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审批文件,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审批文件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涉及停建范围的专题审查意见。
(四)主体设计单位的停建范围说明、水库淹没区打桩定界图、工程占地区红线图。
(五)省扶贫移民局对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的确认文件。
(六)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实施打桩定界、开展实物调查、编制报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送审移民安置规划等工作计划。
四、《停建通告》有效期
《停建通告》有效期包括工程项目建设征地移民规划期和实施期。规划期为《停建通告》发布之日起至移民安置规划批准之日止。中型工程为1年,其中移民人口1000人以上的中型工程为2年;大型工程为2年,其中移民人口1万人以上的大型工程为3年。实施期为移民安置规划批准之日起至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止。
五、《停建通告》有效期内应完成的工作
(一)规划期内应完成的工作。
1.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完成打桩定界,并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完成实物调查登记、公示复核、签字确认、建档建卡工作。
2.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完成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并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3.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完成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并按程序报省扶贫移民局审批。
(二)实施期内应完成的工作。
1.移民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按“先移民后建设”的要求开展移民安置工作。
2.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完成工程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并开工建设。
3.全面开展移民安置工作直至竣工验收合格。
六、变更、延期、失效与撤销
(一)变更。
《停建通告》发布后,因工程建设方案调整或设计优化,造成停建范围发生较大变化(用地数量变化超过5%),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对涉及需调整变更的停建范围,按本文第二条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延期。
《停建通告》发布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批准移民安置规划的,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逐级申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每个工程项目只能申报办理一次延期。
(三)失效与撤销。
1.规划期满未能批准移民安置规划,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未提出延期申请或延长期满仍未批准移民安置规划的,《停建通告》自动失效。
2.经审批(核准)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认定不能在3年内开工建设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商省扶贫移民局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停建通告》。
3.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但建设期间未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连续停工两年及以上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商省扶贫移民局向省政府专题报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停建通告》。
4.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撤销《停建通告》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专题报告,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停建通告》失效或撤销后仍需继续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程序重新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发布《停建通告》。
(四)《停建通告》失效或撤销后的损失补偿。
《停建通告》失效或撤销后,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对受停建影响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方案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与县级人民政府协商,并公开征求当地群众意见,三方意见基本一致后,由市(州)人民政府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扶贫移民局批准后执行。
七、组织与实施
省人民政府发布《停建通告》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在建设征地区张榜公告。停建区域内所有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自然人和法人,应严格执行《停建通告》。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停建通告》抓好落实,及时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和矛盾,维护《停建通告》的权威性、严肃性,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停建期间,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维护好停建范围内既有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保障停建范围内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7〕279号)即行废止。已发布的《停建通告》按本办法执行。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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