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达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批复
川府函〔2014〕40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恳请调整达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请示》(达市府〔2013〕67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3〕3号)精神以及《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得更名为达州市城市管理局。
二、同意你市不再集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对城市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对城市摩托车非法运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河道管理(对侵占城市河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城市房地产管理、城市建筑施工管理(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城市室内装饰装修管理9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法定部门行使。经费、编制等相关事项请按照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