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四川天府新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川府发〔2014〕75号
(已失效)
成都市、眉山市、资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四川天府新区的批复》(国函〔2014〕13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四川天府新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委发〔2014〕19号),现将《支持四川天府新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3日
支持四川天府新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四川天府新区建设发展,努力把天府新区建设成为以现代制造业为主的国际化现代新区,打造成为内陆开放经济高地、宜业宜商宜居城市、现代高端产业集聚区、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和成渝经济区新兴增长极,现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一、从2014年起到2020年,省财政给予天府新区转移支付补助,由天府新区统筹安排用于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公益性项目和重大产业发展项目建设。
二、省财政在安排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转贷额度时,在债务举借规模限额内对天府新区给予倾斜,并单列项目计划。积极引导四川产业振兴发展投资基金优先投向天府新区重大产业项目。
三、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由成都市、眉山市、资阳市商四川天府新区管理机构按规定自主确定,报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由天府新区内相关市、县政府商四川天府新区管理机构按规定自主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2020年12月31日前,对设在天府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在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天府新区范围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天府新区范围内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七、省财政根据天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实绩给予相应激励性补助。在安排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时,对天府新区符合奖补政策条件的金融机构予以激励。支持天府新区内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对企业上市孵化给予一次性补助。
八、省级安排的有关产业扶持和基础设施专项资金向天府新区倾斜。优先支持天府新区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城乡社会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申报中央基建投资等有关补助资金。支持天府新区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优先支持天府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程序申报国家有关补助资金。
九、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在天府新区设立民营银行、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支持境内外金融机构在天府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运营中心。鼓励在天府新区发展商业保理、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金融业态,支持在天府新区开展国际金融综合服务外包、金融中介服务和保险业创新发展试验。支持天府新区发展村镇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引导社会资金和民间资本在天府新区规范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天府新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准金融机构审批权限授权四川天府新区管理机构。
十、支持天府新区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银行间市场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信托计划以及保险直投等多种融资方式筹集建设资金,积极孵化、培育、发展各类投融资主体。
十一、天府新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单列管理。符合天府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用地优先予以保障。不符合的,可依法按程序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
十二、天府新区用地预审、审批按绿色通道程序加快办理。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制度。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产业目录的项目可采取“先租后让”的方式供地。鼓励项目分期建设、分期供地。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综合评价、激励机制和考核制度,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立完善低效利用土地退出机制。
十三、天府新区建设占用耕地可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异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继续向天府新区倾斜。在同一乡镇范围内调整村庄建设用地布局的,由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
十四、天府新区的现代物流、企业总部、金融、研发、设计、知识产权等高端服务业用水、用气、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工业标准执行。对高端电子信息产业用电可执行大工业用电类别电价。
十五、赋予四川天府新区管理机构省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除国家审批、核准或国家明确规定由省政府审批、核准,以及需省协调平衡外部条件的投资项目外,其他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原则上下放四川天府新区管理机构。
十六、天府新区内的事业单位转让拥有的科技成果产权所取得的收入,按照隶属关系全额缴库后,由同级财政全额安排给缴纳单位,由其统筹用于科研及相关技术转移转化工作。天府新区内的企业依照规定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以及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十七、天府新区内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实行课题间接费用补偿机制,允许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比例提取绩效支出,并结合科研人员实绩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开展科研项目后补助试点,对天府新区企事业单位自主研发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补助。开展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使用自主权试点,适当扩大科研单位在实施的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内部各项费用间预算调整的权限,增加经费使用自主权。
十八、天府新区内的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务发明成果在天府新区转移和交易,所得收益按至少70%的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所有。对于大学生和科技人员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其转化收益100%归研发者及其团队所有。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照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入驻天府新区,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50%—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
十九、允许和鼓励在川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经单位批准后到天府新区创新创业,在3—5年内保留其身份和职称,创业所得归个人所有,经考核合格后,在原单位薪级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允许在读大学生、研究生经学校批准参与创业,创业实践业绩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计入学分。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大学生创业场。
二十、天府新区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符合条件的,其住房、户籍、就医、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我省人才引进有关优惠政策。对天府新区范围内政府机关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可按照特殊职位考录办法或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实行招录或聘任。
二十一、天府新区经批准设立的省级专家服务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由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对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从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给予每人每年定额日常经费资助。对纳入“天府高端引智计划”的项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给予引智专项经费资助。省级实施的“天府科技英才计划”、“天府高端引智计划”、“大学生和科技人才创业扶持计划”、“优秀企业家培养计划”等人才和引智项目向天府新区倾斜。
二十二、支持天府新区区域内企业通过四川全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和长江经济带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充分享受通关便利。加快天府新区海关筹建工作。积极推进海关和检验检疫“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监管模式。积极支持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双流园区)和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拓展保税物流功能,支持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发展保税物流、保税商品展示交易,支持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双流园区)发展保税融资租赁、境内外维修等新型贸易业态。对天府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规定免征关税。
二十三、支持天府新区开展与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经济区等发达地区经济合作和参与中欧、中亚、中美等国际合作。支持天府新区与其他市(州)的区域经济合作,通过总部经济、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合作共建、飞地经济、企业迁建、招商引资等方式,实现优势互补、利益共享。支持天府新区创新产业园区发展模式,采取政府与政府共建、政府与企业共建、企业与企业联建等方式,与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开发区、龙头企业共同建设产业合作园区。由四川天府新区管理机构与成都、眉山、资阳三市和其他市(州)协商确定主要经济指标核算比例及财税利益分享办法。
以上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四川省成都天府新区发展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2〕15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
刘化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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