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定四川隆昌经济开发区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批复
川府函〔2014〕213号
内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四川隆昌经济开发区申请认定为四川内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请示》(内府〔2014〕22号)和《关于将四川隆昌经济开发区更名为四川内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请示》(内府〔2014〕4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同意将四川隆昌经济开发区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定名为四川内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后园区四至范围不变。
二、你市要加强对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引导园区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和新材料等主导产业,突出高端高新技术特色,着力自主创新,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集聚创新资源和高层次人才,努力把园区建设成为全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引领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载体。
三、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要加强对四川内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发展的督促指导。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