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乐山市第一水厂饮用水新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乐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乐山市第一水厂饮用水新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请示》(乐府〔2013〕6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调整乐山市第一水厂饮用水新水源保护区。
(一)调整后的一级保护区为:大渡河安谷水电站库区取水口(东经103°39′22″,北纬29°30′38″,以下简称“取水口”)下游700m(安谷水电站拦河大坝)至取水口上游2000m之间,库区河道中泓线至水库右岸正常水位线内的水域;从取水口下游700m(安谷水电站拦河大坝)至取水口上游2000m之间的沿护堤纵深50m的陆域。
(二)调整后的二级保护区为:取水口下游700m(安谷水电站拦河大坝)至取水口上游4500m(左侧为沙湾区嘉农镇张坝相对的护堤,右侧为沙湾区太平镇庙子山)之间,水库正常水位线内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安谷水电站回填工程完工后形成的生态河(以下简称“生态河”)靠电站库区一侧的市中区罗汉镇金子坝至沙湾区嘉农镇张坝对应的回填区域之间,除一级保护区外的陆域;拦河大坝左侧至市中区安谷镇大湾山和沙湾区太平镇庙子山至太平镇一碗水之间,太安路靠河岸一侧的陆域。
(三)调整后的准保护区为:二级保护区水域上边界上溯1800米至沙湾区太平镇沫东坝坝头放水闸的水库正常水位线内的水域;生态河靠电站库区一侧的沙湾区嘉农镇张坝对应的回填区域至沙湾区太平镇沫东坝坝头之间的陆域;沙湾区太平镇庙子山至太平镇一碗水和沙湾区太平镇观音寺之间,太安路靠河岸一侧的陆域。
二、你市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保护区责任主体,落实各项工程措施,切实做好划定后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监管工作,做好水源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