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
川办发〔2013〕6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管理,保障公路交通通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要求,落实责任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桥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公路桥梁安全负总责。市(州)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安全管理具体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公路桥梁安全管理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其他经营性收费公路管理单位以及专用公路管理单位对其经营管理的公路桥梁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管理,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部门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桥梁养护工程师具体负责的公路桥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逐桥落实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和具体责任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其他经营性收费公路管理单位以及专用公路管理单位也必须建立桥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落实责任主体和具体责任人。
二、突出重点,综合治理
(一)加强桥梁建设和养护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桥梁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严把公路桥梁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环节,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严格验收标准,确保桥梁建设质量。要加强桥梁养护管理,按规定及时对桥梁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评定,定期组织开展桥梁日常养护和隐患排查,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隐患排查情况,及时对桥梁病害进行分类处治。对技术状况处于良好、较好或较差状态的桥梁要及时进行维修,对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和处于危险状态的桥梁要及时进行加固、改造或重建,对不满足现行荷载标准的桥梁要有计划地进行升级改造,对发现病害的桥梁应在当年处治完成。
(二)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和植被恢复。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气象等部门要建立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重大隐患险情。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重要交通干线沿线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力度,加大对大型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力度。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重要交通干线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对可能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隐患点,要及时组织开展治理。对因公路建设产生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及时排查治理。林业部门要对地震灾区植被受损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制定规划,对灾区植被及时进行恢复。
(三)切实加强河道管理。严格落实河道采砂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加强河道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在桥梁的上下游规定范围内设置禁止采砂区,对禁采区以外的采砂深度要严格控制,尽快扭转非法采砂、过度采砂影响桥梁安全运行的局面。水利部门要加大对河道采砂的执法检查,定期组织开展河道疏浚,及时对河堤进行排险加固。在已建桥梁附近新建水利设施的,要充分评估项目对建成桥梁安全的影响,并征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对桥梁安全运营产生影响的,应制定落实应对方案,并与水利设施项目建设一并整治;汛期应加强对水文的监测预警,及时将汛情通报当地交通运输部门。
(四)加大超限超载治理力度。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统一部署、部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双超”执法协作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规定设置公路桥梁限载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桥梁限载标准控制车辆通行,对货运机动车超载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处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超过3次的车辆吊销车辆运营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路政部门要协同执法,对超载车辆严格依法实施卸载,对违法行为未得到全面纠正的,不得放行或准予继续行驶公路,不得以罚款代替卸载。
(五)加强病危桥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危桥的监测监控,对五类桥梁(主要构件存在严重缺损,不能正常使用,危及桥梁安全,桥梁处于危险状态)和四类桥梁(主要构件有大的缺损,严重影响桥梁使用功能,或影响承载能力,不能保证正常使用),要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通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禁止车辆通行;对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桥梁,要及时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发生重大汛情时,要对桥梁实施临时交通管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管制信息。
(六)认真落实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各地要认真落实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加强桥梁养护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采用特聘公务员或特聘岗位等方式,建立桥梁养护工程师岗位津贴制度,吸收和稳定桥梁养护管理专业人才。各市(州)应建立专业化的公路桥梁养护队伍,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并对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进行指导;对每座特大桥梁和特殊结构桥梁,要成立专门桥梁养护机构。
三、建立机制,强化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突出重点、强化治理、责任落实、确保安全”的公路桥梁管理机制和公路桥梁综合治理定期会商制度,及时研究解决综合治理出现的问题。各级政府要建立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水利、国土资源、林业和公安等部门参与的公路桥梁安全管理联动协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山、水、路、林综合治理。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桥梁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确保桥梁安全管理各项工作全面落实到位。
(二)强化经费保障。各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将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桥梁日常养护经费、技术状况检查检测监测经费、危病桥加固维修经费等桥梁管养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并统筹安排落实河道疏浚和河堤排险加固、公路沿线山地灾害治理、植被恢复以及超限超载治理等经费,确保桥梁安全管理需要。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桥梁安全管理的考核,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专项资金不落实、养护管理不到位、非法采砂、过度采砂、灾害治理不力等造成桥梁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桥梁垮塌等恶性事故的,要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从重处理。
(四)开展集中整治。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对辖区内桥梁安全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明确隐患治理责任单位,限期消除安全隐患。明年4月底以前,省政府督查室将会同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对本《通知》落实情况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省政府将加强对各市(州)桥梁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确保桥梁安全运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