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绵阳科技城加快建设政策措施的通知
川府发[2013]30号
(已失效)
绵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支持绵阳科技城加快建设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5日
一、确定重点区域实现突破发展。绵阳市要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绵阳科技城重点发展区域,给予特殊支持政策,率先实现突破发展,形成全省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支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绵阳科技城内的事业单位转让拥有的科技成果产权所取得的收入,按照隶属关系全额缴库后,由同级财政全额安排给缴纳单位,由其统筹用于科研及相关技术转移转化工作。
三、开展土地政策创新试点。对科技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实行单列管理。支持绵阳科技城开展城镇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支持科技城在土地利用管理方面先行先试,将绵阳市列入全省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
四、实行科研经费分配管理改革。对在科技城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实行课题间接费用补偿机制,允许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比例提取绩效支出,并结合科研人员实绩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开展科研项目后补助试点,对在科技城实施的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在项目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按规定程序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补助。开展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使用自主权试点,适当扩大科研单位在实施的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内部各项费用间预算调整的权限,增加经费使用自主权。
五、设立科技人才发展专项资金。2013—2017年,省财政每年出资5000万元设立绵阳市科技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由绵阳市统筹安排用于科技城科技型企业初创阶段扶持、领军型科技创新团队资助、高层次人才引进和高校人才培训协同创新等。
六、自主确定土地类适用税额标准。科技城内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由绵阳市按规定自主确定,报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由绵阳市按规定自主确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开展股权激励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试点。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务发明成果在科技城转移和交易,所得收益按60%—95%的比例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所有;对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转化的个人奖励,获奖励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入驻科技城,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50%—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
八、加大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的政策支持。2020年12月31日前,对设在科技城内、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加大对科技城设立金融机构的支持。在全省统一监管政策下,按照备案管理方式,授权绵阳市人民政府对绵阳科技城内小额贷款公司等准金融机构设立有关事项予以审批。支持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和其他异地商业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包括证券、保险等)在科技城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科技城内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入。
十、优先支持科技城及其企业多渠道融资。支持绵阳市争取获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科技城建设发展。支持科技城科技型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在银行间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专项风险投资基金,支持科技创新。优先受理科技城拟上市企业辅导备案,优先安排完成辅导的企业验收并申报,优先办理向证监会的推荐或反馈意见文件。积极指导支持绵阳高新区尽早纳入“新三板”试点园区范围。对企业向证监会报送首发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中小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