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2—2020年)的批复
川府函[2013]14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
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四川省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2—2020年)(送审稿)〉的请示》(川环(2013)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四川省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2—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强化源头,保护优先;分区控制,分类整治;落实责任,统一监管”的原则,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以强化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为支撑,以切实保障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为根本,大力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健全制度规范,完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起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推动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三、通过实施《规划》,到2015年末,完成全省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开展一批以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为核心的工业、城镇、农村等环境综合整治和保护典型工程项目,启动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和影响地下水环境安全的土壤整治工作,初步建立健全我省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到2020年末,建立地下水污染源监控体系,大力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积极推动影响地下水环境安全的土壤整治,全省地下水环境质量持续稳定,地下水重点污染防治区域水质不断改善,城镇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得到保障。
四、各市(州)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项目分解落实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要加强规划衔接和项目协调,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落实政策措施和资金投入,强化目标责任考核。
五、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支持和监督,确保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