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13]25号
(已废止)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15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确保我省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工作取得实际效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商务厅、审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统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电用水价格
(一)在四川电网直接供电区域内,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冻库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标准;规模化生猪(年出栏肥猪50头及以上,以下同)、蔬菜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全省各地方电力公司,要在2013年6月30日前将以上电价政策措施执行到位,工商业用电同价措施与调整销售电价同步实施。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水,在已简化用水价格分类的地区,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在尚未简化分类已实行工商业用水同价的地区,按照工商业用水同价标准执行;在尚未简化分类且尚未实行工商业用水同价的地区,按照工业用水价格标准执行。规模化生猪、蔬菜生产用水与农业用水同价。规模化生猪使用城镇自来水的,按当地自来水最低类别价格执行。以上水价措施,各地要在2013年6月30日前执行到位。
二、规范和降低农产品市场收费
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摊位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分级管理。摊位费标准根据市场公共服务相关费用成本,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原则从低核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要开设专门区域,供郊区农户免费进场销售自产鲜活农产品。全面实施收费公示制度,除合同列明并在市场的醒目位置公示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外,市场经营主体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对县级以上城区范围内农产品市场的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统一规定和监制。
三、强化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
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任何费用,须与供应商协商确定,不得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供应商制定差别收费标准,着力打击商业贿赂。规范促销服务费,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按照公平交易原则,事先征得供应商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的服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禁止零售商恶意占压供应商货款,零售商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收到供应商货物后应及时付款。
四、完善公路收费政策
各地及相关部门、公路经营者要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对整车合法装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一律免收高速公路、普通收费公路、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省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落实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要求,严格审批一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收费项目;深入推进收费公路专项清理,降低偏高的车辆通行费标准,研究完善通行费形成机制;规范收费公路经营者行为,继续推广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支情况的审计,确保通行费收入除必要的征收管理费用外,全额用于偿还贷款和公路养护管理。价格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收费公路定价成本监审,为科学合理制定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提供依据。
五、加强重点行业价格和收费监管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中提供延伸服务的收费监管,规范清理供水、供电、供气、铁路、邮政等行业经营者在设施建设、运行、维护、使用过程中收取初装(安装)费、维修费、材料费、检验费、代理费、设备(线路)使用费等费用,简化、归并收费项目,合理核定收费标准。组织开展对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经营者提供延伸服务的定价成本监审,强化成本约束。禁止有关部门和物业公司在政府制定的价格之外加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
(二)改善金融服务环境,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人行成都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要积极推动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为商户资金汇划和结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组织、指导、督促各相关机构落实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优化和调整实施工作,维护银行卡收单市场秩序。各级银行业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利率管理、金融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和免收代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费用等各项政策规定。
(三)规范电信经营者价格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电信企业按照“更低价格、更多选择、公开透明”的要求,清理电信资费套餐、简化资费套餐种类和内容,提高资费套餐透明度。加强对电信增值业务的订制管理,切实纠正电信服务违规收费、虚假宣传、违规营销等问题,促进电信资费水平进一步降低。
六、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监管力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力量,组织开展农产品生产流通领域、商品流通领域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继续保持对价格串通、哄抬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各级价格、工商、商务等主管部门要依法开展反垄断工作,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达成垄断协议,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
七、落实财税政策
各级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继续落实提高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对小微企业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的各项政策,促进流通业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办法,免征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积极筹备和实施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做好相关行业试点影响测算分析,降低交通运输业税收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副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等资金的作用,扶持农副产品生产流通建设。
八、保障必要的流通行业用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调整土地规划、城市规划时,要优先保障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和便民生活服务网点用地。严格控制将社区便民商业网点改做其他用途。鼓励地方政府以土地作价入股、土地租赁形式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各地选择合适区域、时段,设置免摊位费、场地使用费、管理费的早市、晚市、周末市场、流动蔬菜车等临时交易场所和时段市场,按照临时用地有关规定办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和便民生活服务网点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和年度供地计划,按照相关程序及时进行报批,及时供地。
九、便利物流配送
各地要统筹兼顾,科学制定完善城市配送车辆管理办法,采取改善城市物流节点规划布局、在指定时段放松货车入城限制、许可更多配送鲜活农产品货车入城、发展共同配送和统一配送等措施,切实解决配送货车“最后一公里”中转难、进城难、停靠难等问题,降低配送成本。要坚决纠正以实行城市配送货运车辆限额制为名,搞垄断配送、违规收费等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规范管理运输不可解体物品车辆,对前往各地申请指定运输路线、时间、速度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指定。
十、建立健全流通费用调查统计制度
各地要建立流通费用统计制度,在运输、仓储、保管、配送、批发、零售等环节,健全企业收支情况和价格调查的统计方法和手段。各级交通运输、价格等主管部门要建立收费公路经营主体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情况的统计、监测制度,制定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办法,全面、准确掌握收费公路的收费情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主要农副产品在批发、销售环节的价格信息采集工作,增强从“菜园子”到“菜篮子”完整的农产品价格监测预警能力。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流通费用统计工作力度,加强与发展改革、商务、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在流通领域价格、收费、成本调查等方面的配合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