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犍为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川府函[2013]41号
乐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划定犍为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乐府〔2012〕12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犍为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一)划定后的一级保护区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取水口下游200米之间,5年一遇洪水淹没线内的区域及其对应河岸两侧纵深200米的陆域。
(二)划定后的二级保护区为:取水口上游3000米至取水口下游400米之间,10年一遇洪水淹没线内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区域及其对应河岸两侧纵深1000米的陆域(不超过陆域分水线)。
(三)划定后的准保护区为:二级保护区上游边界断面至黄丹电站大坝坝址下游断面长度为17公里的10年一遇洪水淹没线内的区域及其对应河岸两侧纵深1000米的陆域(不超过陆域分水线)。
二、你市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做好划定后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监管工作,落实饮用水水源安全防范各项措施,制订饮水安全应急预案,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