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华蓥市蓥城自来水厂天池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川府函[2012]161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划定华蓥市蓥城自来水厂天池湖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的请示》(广安府〔2012〕3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华蓥市蓥城自来水厂天池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划定后的一级保护区为:取水口下游100米至天池湖水利工程坝址之间约4000米的所有渠(管)道和天池湖正常水位线以下月亮岛西边界、环湖路跨桂兴河桥址、唐家湾、人和村、七里坪一线围成的天池湖西面水域,取水口下游100米至天池湖水利工程坝址之间沿线两岸分别纵深10米(不超过分水岭和跌坎)的陆域和天池湖一级保护区水域正常水位线以上 200 米(不超过沿湖乡道)范围内的陆域。划定后的二级保护区为:天池湖一级保护区外的东面水域,桂兴河、菜花坝河、白果坝河全部水域(与天池湖以环湖乡道跨河桥址为界),取水口至天池湖水利工程坝址之间沿线两岸一级保护区外边界分别纵深50米(不超过分水岭和跌坎)的陆域,天池湖环湖乡道跨桂兴河桥址、唐家湾、人和村、七里坪一线一级保护区外边界和天池湖二级保护区水域正常水位线以上,水平距离2000 米(不超过分水岭和广邻高速公路)的陆域,桂兴河、菜花坝河和白果坝河两岸分别纵深1000米(不超过山脊线)的陆域。划定后的准保护区为:天池湖流域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陆域范围。
二、你市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做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管和保护工作,落实饮用水水源安全防范各项措施,制订饮水安全应急预案,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此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2年7月23日